法规桂税发[202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区直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西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6号)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加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组织征收


  (一)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及时将入学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以及上年已在学校参保缴费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统一参保或变更登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生可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为避免重复参保缴费,各学校应及时将已毕业学生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缴费渠道。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缴费。代收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可通过“虚拟户”客户端统一将所代收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入库;个人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或支付宝的城市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三、工作要求


  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同频共振”,共同推进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开展。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市、县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学校积极协助同级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宣传,推进辖区内在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范围;各级医保、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及时传递或通过政务平台及时共享在校学生基础信息,医保和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反馈学生参保缴费信息。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参保的在校学生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联合宣传,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征缴渠道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懂政策、会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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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桂税发[2020]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自治区党委、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西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研究制定广西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支持监管国有企业通过资源、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新的控股上市公司,力争到2025年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机械制造、汽车、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集中度达到80%左右;打造5家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7家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盘活存量国有资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动态调整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清单,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进广西建工集团、广西柳工集团、广西汽车集团、广西玉柴机器集团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混改。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与支出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公司章程约束,健全法人治理主体职责与议事规则,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规范董事会运作,推行委派外部董事,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健全“双百企业”(100家中央企业子企业、100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经营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的管控模式,合理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规范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管理。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健全出资人监督方式,加强投资风险防控,强化财务风险管控和监督协同,完善问责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3.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落实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依法维护电力市场合法权益,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落实以电力交易、发用电计划、增量配电业务、储能和调峰机制、清洁能源消纳等五项改革为重点任务的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对广西国民经济发展与电力需求关系的研究和预测,有序放开全区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制定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年度长协、月度竞价等市场交易,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调、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4.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管住中间管网输配价格,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气源和供气路径机制,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建立健全天然气输配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的机制。组建广西天然气交易中心,支持上游气源企业参与广西天然气市场交易。深化下游竞争性环节改革,培育多元化销售主体,进一步整合下游城镇燃气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终端市场建设运营,推进管输和销售分离改革。


  5.深化铁路行业改革。遵循铁路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结合广西铁路建设发展实际,推进我区境内合资铁路公司资产重组。强化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品牌建设,优化运营组织,进一步降低海铁联运铁路运价,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市场竞争力。


  6.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快落实自治区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研究出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等领域的相关政策,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在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建电源项目,全面推行以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并逐步扩大至新建煤电项目。放宽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准入限制,支持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火电等电源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扩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一般贷款增速。建好用好“壮美广西·金融云”,推动设区市设立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信易贷”金融产品。鼓励我区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参股或组建相关基金支持我区重点项目建设。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


  (二)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7.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结合不同改革试点企业定位进行授权管理。


  制定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时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完善区域、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开展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工作。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按照国家部署,分年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广西实施分工方案并推动落实。改革生产许可制度。


  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出台广西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支持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牵头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机制,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不定期开展减税降费检查,定期对自治区资源出让公告进行随机抽查和清理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工程项目拖欠账款。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10.创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改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健全涉案土地信息通报机制。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促进存量划拨土地盘活利用。探索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在工业用地出让时明确投资、建设、税收、环境等标准。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综合成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11.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明确存量和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方式、程序和条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等项目,探索拓宽住宅用地来源。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统计利用监测。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12.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简化落户手续,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13.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以学生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加大对人口大市、人口大县、人口流入地和基础条件薄弱地区的财政投入、教师配置,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在不同的属地层级实行医疗资源梯度配置,重点布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14.加快建设资本要素市场。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攻坚工程和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研究设立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加大股权融资工具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实物资产证券化。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提高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开展直接融资创新试点。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更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入驻广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保险综合创新试验区建设试点,优化保险创新空间布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


  15.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条例出台,建立政务数据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主体认定规章制度。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制定广西数据开放共享标准规范,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建立数据资源交易中心(所),构建跨区域、跨境的数据交易体系。支持数据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广西政务数据安全条例出台。


  16.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加大要素市场价格监测力度,建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强化对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监测预警。加强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健全要素市场交易价格公示等监管机制,畅通电话、网络等举报渠道,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城乡基准地价制定、调整与发布制度,加快推进市县标定地价制定与发布工作。建立数据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探索以竞价为驱动的交易模式。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中国-东盟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


  17.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配合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全国联通,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传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健全职业技术技能评价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完善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和技能人才聘期制、积分晋级制等激励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全科医生与基层一线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标准。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为外籍科研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外籍科研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认可机制,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工作。鼓励专业化市场化人才中介组织开展引才服务。


  18.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创新发展。加快“智慧市场、网上网下融合市场”建设,以“互联网+”推动市场转型升级。推进以实体市场为依托的电商产业园、物流园、配套产业园等多种类型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强化产地批发市场综合服务功能拓展,做强一批农产品集散市场,提升一批产业振兴市场,创建一批网上线下融合专业市场,扶持一批仓储物流市场,培育一批商旅文创结合市场。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全面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建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长效机制。构建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市场体系。


  19.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发展“互联网+流通”,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加快制定或修订重点物流领域标准,积极推动研究制定新兴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上行渠道。推动南宁、柳州等市现代供应链试点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广西优质农产品直供粤港澳大湾区、南菜北运、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农商互联供应链。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效率。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B2B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开展国际贸易。加快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推动跨境电商平台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加快崇左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北海、钦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研究制定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广西地方标准,健全完善“12315”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


  (四)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20.健全以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坚持规划定方向、财政作引导、金融为支撑,完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用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性资金积极支持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加强与就业、消费、投资、产业、区域政策协调配合,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支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工作机制。


  21.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政策。落实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深化粤桂劳务协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劳动力后续就业帮扶。


  22.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实施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钦州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发展壮大绿色消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绿色供应链等建设。推进高标准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特色商贸小镇。围绕食糖等优势产业,推动建设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广西会展经济。


  2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建设,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协调机制,落实好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原则上不增加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债务限额。优化政府债券投向和期限结构,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研究建立政府违规举债终身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研究设立首债续债金融服务中心,推动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24.构建粮食安全储备体系。广西地方储备粮规模按不低于国家下达总量计划的要求储备,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自治区级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区储备规模的60%,全区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口粮品种储备规模达到4个半月以上的市场供应量。扩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建立地方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25.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加快我区宏观经济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做好宏观经济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和使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预测和预警。研究出台我区经济社会数据治理实施方案,加快完善覆盖全区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研究建设营商环境、疫情防控、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主题数据库。


  26.优化政府财政事权和财权划分。加快推进主要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27.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稳妥有序实施“零基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28.加强薄弱环节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则,建立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制度。督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完善业务规则,规范发展企业挂牌、托管和展示以及发行股票、私募可转债等业务。完善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清理整顿。加大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优化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交易场所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29.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广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明晰未来科学创新的主攻方面、实施路径和目标任务。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


  30.健全鼓励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基础研究的体制机制,改革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建立科技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经费管理权限下放。支持人民代表大会研究建立年度审议科技投入制度。集中力量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建一批应用数学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用好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进行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创新券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用于科技金融贷款贴息。


  31.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信息技术领域创新中心建设,抓好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认定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股奖励的基础上以现金入股企业。加大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其获得奖励的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事前产权激励试点,允许最高可以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加快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评价管理办法。培育一批专业化科研成果评价机构,优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布局。开展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建立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精准对接平台。加强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推动区域科技合作和跨国技术转移。制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大市场化、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培养。


  32.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


  33.完善区域政策体系。深入实施强首府战略,大力推进北钦防一体化发展,继续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合作项目建设。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着力谋划建设一批城乡融合示范项目。


  34.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完善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同城通办,加快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按照国家部署,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升级完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网上办理服务。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后补措施。


  35.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应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全面推行“云长制”,推动形成“壮美广西·政务云”体系架构。开展全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快推进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智能化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36.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创新“信易+”产品。严格按程序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广西政府政务诚信档案,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适时开展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审评员和药品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等“三张清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五)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7.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家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收入增长的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研究制定我区科技人员通过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等获得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操作细则。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推动监管企业对科研人员实行灵活多样分配形式。落实中央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38.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体操作办法。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推进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推动构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从2020年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和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兜底机制。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完善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制度。全面落实边民生活补助政策。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


  39.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各级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且确有需要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CT和建设具备隔离条件的发热诊室,将陆路口岸、航空口岸、人口大镇、边远区域有条件且确有需要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制定实施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22年建成1个国内一流的自治区级传染病医院、6个区域性重点传染病医院(院区),实现市市有传染病院区、县县有传染病科(病区)。严格落实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自治区级菌毒种库与生物样本库,完善生物安全三级(BSL-3)实验室功能。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助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完善政府投入、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等薄弱环节以及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倾斜。统筹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按规定落实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经费。


  40.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及高效调运机制。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疫苗、药品、试剂和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完善防汛抢险、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跨部门调运机制,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加强医疗防疫物资基地建设,探索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医药物资储备机制。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监测,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六)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41.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高质量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北部湾城市群、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以及中马“两国双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文莱-中国广西经济走廊、中国-东盟经贸中心等重点开放合作平台和载体,加快形成“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42.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深入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加快北部湾港深水港航设施建设,打造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优化通道物流组织,加密渝桂、川桂、滇桂等重点海铁联运班列频次,加密北部湾港至香港、新加坡班轮航线密度,拓展远洋航线。完善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加强与沿线重点国家合作。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强边固边行动,加大沿边地区开放力度,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一批边境深加工产业园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中国-东盟标准化合作交流基地。


  43.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对标国内先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试点任务。探索建立面向东盟贸易投资领域首创性机制、平台、标准,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投资贸易先导区。牵引集成全区高水平开放平台,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形成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核心区的开放型产业布局。积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我国设立以来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


  44.健全高水平开放政策保障机制。培育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际营销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升级发展。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口博览会,扩大高精尖技术和高品质商品进口。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鼓励我区企业建立海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基地,在马来西亚建设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在凭祥、东兴建设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编制广西对外投资合作全球指引,指导推动广西企业全球布局。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动我区机械、钢铁、汽车制造业、农林渔业等优势产业“走出去”。


  (七)完善市场经济相关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45.健全执法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推动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之间产权纠纷的公平裁判,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涉及查封、扣押、冻结长效机制,规范处置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案件质量评查。


  46.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把完善政府组织结构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起来,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配置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指标和办法,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保风险可控。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概算审批和调整等管理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47.完善发展市场经济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政治监督,严格约束公权力,健全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探索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协调推进机制。持之以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盯资源、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等重点领域,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组织保障


  48.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各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49.健全改革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求纵深推进,在精准实施、精准落实上下足功夫,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盯住抓落实,保障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改革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的先行先试作用。


  50.完善改革激励机制。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把那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改革、善谋改革的干部用起来。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经常性立体化考核方式,强化平时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力度。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容错纠错正负面清单,推动容错纠错与问责处理有机衔接。制定实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按规定给予表彰激励,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研究制定广西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支持监管国有企业通过资源、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新的控股上市公司,力争到2025年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机械制造、汽车、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集中度达到80%左右;打造5家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7家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盘活存量国有资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动态调整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清单,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进广西建工集团、广西柳工集团、广西汽车集团、广西玉柴机器集团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混改。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与支出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公司章程约束,健全法人治理主体职责与议事规则,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规范董事会运作,推行委派外部董事,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健全“双百企业”(100家中央企业子企业、100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经营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的管控模式,合理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规范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管理。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健全出资人监督方式,加强投资风险防控,强化财务风险管控和监督协同,完善问责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3.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落实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依法维护电力市场合法权益,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落实以电力交易、发用电计划、增量配电业务、储能和调峰机制、清洁能源消纳等五项改革为重点任务的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对广西国民经济发展与电力需求关系的研究和预测,有序放开全区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制定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年度长协、月度竞价等市场交易,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调、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4.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管住中间管网输配价格,建立用户自主选择气源和供气路径机制,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建立健全天然气输配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的机制。组建广西天然气交易中心,支持上游气源企业参与广西天然气市场交易。深化下游竞争性环节改革,培育多元化销售主体,进一步整合下游城镇燃气企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终端市场建设运营,推进管输和销售分离改革。


  5.深化铁路行业改革。遵循铁路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结合广西铁路建设发展实际,推进我区境内合资铁路公司资产重组。强化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品牌建设,优化运营组织,进一步降低海铁联运铁路运价,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市场竞争力。


  6.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快落实自治区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开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研究出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等领域的相关政策,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在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建电源项目,全面推行以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并逐步扩大至新建煤电项目。放宽电源项目投资主体准入限制,支持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火电等电源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扩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一般贷款增速。建好用好“壮美广西·金融云”,推动设区市设立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探索“信易贷”金融产品。鼓励我区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参股或组建相关基金支持我区重点项目建设。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


  (二)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7.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结合不同改革试点企业定位进行授权管理。


  制定我区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受委托代理行使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时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完善区域、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开展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工作。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按照国家部署,分年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广西实施分工方案并推动落实。改革生产许可制度。


  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出台广西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支持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牵头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机制,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不定期开展减税降费检查,定期对自治区资源出让公告进行随机抽查和清理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工程项目拖欠账款。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10.创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改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健全涉案土地信息通报机制。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促进存量划拨土地盘活利用。探索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在工业用地出让时明确投资、建设、税收、环境等标准。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降低工业企业用地综合成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11.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明确存量和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方式、程序和条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于工业、仓储、商业、旅游等项目,探索拓宽住宅用地来源。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统计利用监测。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12.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简化落户手续,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13.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以学生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加大对人口大市、人口大县、人口流入地和基础条件薄弱地区的财政投入、教师配置,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在不同的属地层级实行医疗资源梯度配置,重点布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


  14.加快建设资本要素市场。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程、攻坚工程和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研究设立企业上市孵化基地,加大股权融资工具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实物资产证券化。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提高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开展直接融资创新试点。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更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入驻广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保险综合创新试验区建设试点,优化保险创新空间布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


  15.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条例出台,建立政务数据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主体认定规章制度。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制定广西数据开放共享标准规范,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建立数据资源交易中心(所),构建跨区域、跨境的数据交易体系。支持数据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广西政务数据安全条例出台。


  16.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加大要素市场价格监测力度,建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强化对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监测预警。加强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健全要素市场交易价格公示等监管机制,畅通电话、网络等举报渠道,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城乡基准地价制定、调整与发布制度,加快推进市县标定地价制定与发布工作。建立数据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探索以竞价为驱动的交易模式。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中国-东盟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


  17.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配合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全国联通,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传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健全职业技术技能评价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完善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和技能人才聘期制、积分晋级制等激励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全科医生与基层一线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标准。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为外籍科研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外籍科研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认可机制,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工作。鼓励专业化市场化人才中介组织开展引才服务。


  18.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创新发展。加快“智慧市场、网上网下融合市场”建设,以“互联网+”推动市场转型升级。推进以实体市场为依托的电商产业园、物流园、配套产业园等多种类型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强化产地批发市场综合服务功能拓展,做强一批农产品集散市场,提升一批产业振兴市场,创建一批网上线下融合专业市场,扶持一批仓储物流市场,培育一批商旅文创结合市场。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全面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建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长效机制。构建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市场体系。


  19.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发展“互联网+流通”,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加快制定或修订重点物流领域标准,积极推动研究制定新兴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上行渠道。推动南宁、柳州等市现代供应链试点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广西优质农产品直供粤港澳大湾区、南菜北运、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农商互联供应链。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效率。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B2B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开展国际贸易。加快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推动跨境电商平台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发展。加快崇左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北海、钦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研究制定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广西地方标准,健全完善“12315”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


  (四)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20.健全以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坚持规划定方向、财政作引导、金融为支撑,完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用地、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性资金积极支持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加强与就业、消费、投资、产业、区域政策协调配合,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支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工作机制。


  21.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政策。落实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深化粤桂劳务协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劳动力后续就业帮扶。


  22.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实施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钦州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发展壮大绿色消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绿色供应链等建设。推进高标准市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特色商贸小镇。围绕食糖等优势产业,推动建设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广西会展经济。


  2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建设,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协调机制,落实好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原则上不增加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债务限额。优化政府债券投向和期限结构,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研究建立政府违规举债终身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研究设立首债续债金融服务中心,推动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24.构建粮食安全储备体系。广西地方储备粮规模按不低于国家下达总量计划的要求储备,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自治区级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区储备规模的60%,全区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口粮品种储备规模达到4个半月以上的市场供应量。扩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建立地方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25.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加快我区宏观经济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做好宏观经济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和使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预测和预警。研究出台我区经济社会数据治理实施方案,加快完善覆盖全区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研究建设营商环境、疫情防控、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主题数据库。


  26.优化政府财政事权和财权划分。加快推进主要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27.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稳妥有序实施“零基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28.加强薄弱环节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则,建立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制度。督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完善业务规则,规范发展企业挂牌、托管和展示以及发行股票、私募可转债等业务。完善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清理整顿。加大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优化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交易场所协同管理机制,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


  29.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广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明晰未来科学创新的主攻方面、实施路径和目标任务。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


  30.健全鼓励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基础研究的体制机制,改革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建立科技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经费管理权限下放。支持人民代表大会研究建立年度审议科技投入制度。集中力量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建一批应用数学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用好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进行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创新券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用于科技金融贷款贴息。


  31.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信息技术领域创新中心建设,抓好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认定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股奖励的基础上以现金入股企业。加大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其获得奖励的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事前产权激励试点,允许最高可以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加快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评价管理办法。培育一批专业化科研成果评价机构,优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布局。开展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建立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精准对接平台。加强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推动区域科技合作和跨国技术转移。制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大市场化、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培养。


  32.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


  33.完善区域政策体系。深入实施强首府战略,大力推进北钦防一体化发展,继续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升级,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合作项目建设。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着力谋划建设一批城乡融合示范项目。


  34.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完善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同城通办,加快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按照国家部署,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升级完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网上办理服务。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后补措施。


  35.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应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全面推行“云长制”,推动形成“壮美广西·政务云”体系架构。开展全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快推进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智能化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36.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创新“信易+”产品。严格按程序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广西政府政务诚信档案,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适时开展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审评员和药品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等“三张清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五)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7.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家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收入增长的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研究制定我区科技人员通过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等获得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操作细则。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推动监管企业对科研人员实行灵活多样分配形式。落实中央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化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38.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体操作办法。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推进职业年金投资运营。推动构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从2020年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和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兜底机制。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完善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制度。全面落实边民生活补助政策。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


  39.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各级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且确有需要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CT和建设具备隔离条件的发热诊室,将陆路口岸、航空口岸、人口大镇、边远区域有条件且确有需要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制定实施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22年建成1个国内一流的自治区级传染病医院、6个区域性重点传染病医院(院区),实现市市有传染病院区、县县有传染病科(病区)。严格落实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自治区级菌毒种库与生物样本库,完善生物安全三级(BSL-3)实验室功能。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助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完善政府投入、分级负责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等薄弱环节以及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倾斜。统筹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按规定落实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经费。


  40.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及高效调运机制。推进全区政府系统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疫苗、药品、试剂和医用防护物资储备。完善防汛抢险、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跨部门调运机制,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体系。加强医疗防疫物资基地建设,探索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医药物资储备机制。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监测,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六)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41.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高质量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北部湾城市群、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以及中马“两国双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文莱-中国广西经济走廊、中国-东盟经贸中心等重点开放合作平台和载体,加快形成“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42.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深入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加快北部湾港深水港航设施建设,打造北部湾国际门户港。优化通道物流组织,加密渝桂、川桂、滇桂等重点海铁联运班列频次,加密北部湾港至香港、新加坡班轮航线密度,拓展远洋航线。完善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加强与沿线重点国家合作。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强边固边行动,加大沿边地区开放力度,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一批边境深加工产业园项目建设。探索建立中国-东盟标准化合作交流基地。


  43.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对标国内先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试点任务。探索建立面向东盟贸易投资领域首创性机制、平台、标准,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投资贸易先导区。牵引集成全区高水平开放平台,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形成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核心区的开放型产业布局。积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我国设立以来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


  44.健全高水平开放政策保障机制。培育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际营销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升级发展。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口博览会,扩大高精尖技术和高品质商品进口。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鼓励我区企业建立海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基地,在马来西亚建设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在凭祥、东兴建设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编制广西对外投资合作全球指引,指导推动广西企业全球布局。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动我区机械、钢铁、汽车制造业、农林渔业等优势产业“走出去”。


  (七)完善市场经济相关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45.健全执法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推动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加快推进综合执法。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之间产权纠纷的公平裁判,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涉及查封、扣押、冻结长效机制,规范处置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案件质量评查。


  46.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把完善政府组织结构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起来,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配置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指标和办法,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保风险可控。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概算审批和调整等管理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47.完善发展市场经济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政治监督,严格约束公权力,健全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探索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协调推进机制。持之以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盯资源、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等重点领域,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组织保障


  48.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各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49.健全改革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求纵深推进,在精准实施、精准落实上下足功夫,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盯住抓落实,保障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改革和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的先行先试作用。


  50.完善改革激励机制。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把那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改革、善谋改革的干部用起来。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经常性立体化考核方式,强化平时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力度。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容错纠错正负面清单,推动容错纠错与问责处理有机衔接。制定实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按规定给予表彰激励,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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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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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另行通告。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待遇。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其他事项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缴费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所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代扣银行存折(卡),以便统一划扣。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宣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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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采集实名信息的纳税人选择使用“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免费寄送申领发票和代开发票(含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可享受免费寄送服务,纳税人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二、领用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发票不包含冠名发票。


  三、代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领税控设备


  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


  五、温馨提示


  纳税人可选择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如需咨询税收政策或了解相关操作,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客服、拨打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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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0]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提高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方法,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1.梳理和发布优惠政策清单。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减税降费适用情形梳理优惠政策清单,明确优惠政策事项及优惠政策享受条件、有效期、办理方式等内容,并及时通过“云讲堂”、编发指引等方式发布优惠政策清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完善税费政策服务渠道和方式。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建立政策发布、解读、培训、咨询一体化的政策服务平台,在门户网站设置“减税降费”专栏,在服务热线设置“减税降费”专席,在办事场所设置“减税降费”专窗,制作“一图(表)看懂政策”、“常见问题解答”等宣传辅导产品,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和掌握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服务。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为各项优惠政策“打标签”,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为其提供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政策享受方式。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广西税务局要定期分析申报纳税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推送办税提醒,并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渠道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库款监测,指导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建设和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压缩企业单证收集整理时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6个工作日,出口退税管理一类企业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1.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广西税务局要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稳步推进财产行为税等税费“十税合一”综合申报。(广西税务局负责)


  2.完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广西税务局要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承诺制办税,逐步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税业务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广西税务局负责)


  3.压减纳税缴费时间。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缴费申报操作和相关账务处理技巧的培训辅导;按照纳税人经营情况智能简化申报表填报,缩小申报表“尺寸”,拓展自动填写项目,减少税费计算时间;推广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转换工具,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等电子表格导入方式申报,进一步压缩税费填报时间,力争在2021年将营商环境“纳税时间”指标压减至88小时。(由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进“客服办税”服务。广西税务局要进一步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由税务人员通过客服平台线上为纳税人提供“点对点”、“一站式”咨询辅导、在线办税、征纳沟通等服务,方便纳税人办成事、快办事。(广西税务局负责)


  5.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便捷性,全面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2020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实现其他纳税缴费服务事项100%网上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力度。广西税务局要拓展完善“智能审批”,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小额退税等事项实行计算机自动审批;推行“零流转核批”,对非法定集体审议的依申请事项,按照审管分离、下放权限等原则进行集中核准和审批;拓展完善“智能+”办税服务,依托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建立“智能+”服务知识库,推进实现常办涉税事项全程网上自主办结。(广西税务局负责)


  7.鼓励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和各地开展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鼓励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原创性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1.强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服务保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提高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化水平。建立平台平稳运行的长效保障机制,强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技术保障,加强互联网、语音电话和实体办税场所等渠道的咨询辅导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开票问题。(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协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档案局、司法厅、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执法制度。广西税务局要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等制度,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广西税务局负责)


  2.深入推进阳光执法。广西税务局要健全和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实地调查涉税事项的监管规则、工作标准和纳税人应准备的事项,并在受理纳税人申请时提醒纳税人准备;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完善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广西税务局负责)


  3.强化分类精准管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统筹户籍、税源、部门协作等信息数据的采集,优化完善税收大数据平台,推广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纳税人生产经营电子信息档案库;完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分别采取提示提醒、实地核查、风险阻断等措施处置不同级别的风险问题;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由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广西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1.完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开展税收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实现“好差评”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时监控办事流程。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实时对税费优惠政策和纳税缴费工作流程进行监控,及时收集和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优化政策和措施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便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明察暗访,以及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督查方式,对减税降费政策和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其他事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试点和推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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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桂政办发[2020]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备案实施方式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对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只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不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对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在省级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登陆网上办税窗口办理。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电子备案信息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二、其他事项及相关表单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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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5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湘财税[2016]1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6]16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按照《改革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改革通知》所称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产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是指以下情形: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共伴生矿产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研究解决,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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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湘财税[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16]1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如下(详见附件):


  (一)(一)金属矿


  1、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


  2、金矿,对金锭征税,适用税率2%;


  3、铜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4、铅锌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5%;


  5、镍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6、锡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7、锑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1%;


  8、锰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


  (二)非金属矿


  1、石墨,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5%;


  2、高岭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3、萤石,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6%;


  4、石灰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5、硫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5%;


  6、井矿盐,对氯化钠初级产品征税,适用税率5%;


  7、粘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8、砂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9、石膏,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4%;


  10、矿泉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1、地热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2、大理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13、花岗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为2%。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后按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如下:


  铁矿,换算比2.5;金矿,换算比2;铜矿,换算比1.6;铅锌矿,换算比2.5;锡矿,换算比1.6;硫铁矿,换算比1.2;锑矿,换算比2;锰矿,换算比1.1;石膏,折算率90%。


  五、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州或县市25%:75%分享体制。


  六、六、其他


  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政策按原办法执行,铅锌、石墨资源税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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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湘财税[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并查询真伪,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主要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辨伪有奖系统进行,具体包括“网站查询拍奖”和“微信查询拍奖”两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中两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并实时参与拍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发放给中奖用户。


  二、活动范围


  消费者(含单位和个人)通过发票辨伪有奖系统对湖南省目前使用的所有国税发票进行流向查询或者明细查询,符合拍奖范围的单张发票仅在第一次查询且查询信息相符之时才能参加一次拍奖。可参与拍奖的发票种类具体包括:2016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含代开发票)和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领用的印有“发票密码”的企业冠名发票。


  三、 参与及兑奖方式


  (一)网站查询拍奖: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http://www.hntax.gov.cn/,通过“发票辨伪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显示领奖二维码,用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领取微信红包奖励。


  (二)微信查询拍奖:微信用户关注“湖南国税”公众号,通过“发票辨伪”模块进行辨伪查询,如属于首次查询且符合有奖发票范围,在查询结果相符时,即获得一次即时拍奖机会,中奖后系统直接向用户发送微信红包奖励。


  四、奖项及奖金设置


  发票拍奖奖项采取分档模式,共设置九个等次的奖项,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参与拍奖活动后中奖的微信红包24小时内有效,若超时则视为自动弃奖。同时,活动举办方可根据需要对发票奖项和奖金设置进行调整。


  五、发票有奖活动实施时间


  本次发票有奖活动于2016年10月9日起正式实施。


  六、注意事项


  (一)由于启用新的有奖方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使用的电话和短信查询拍奖方式于2016年10月9日起停止使用。


  (二)参与者未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完整拍奖流程参与拍奖或未及时兑奖等导致奖金无法发放的情况不予兑奖。


  (三)参与者对兑奖结果有异议的,以微信运营商记录为准。


  (四)税务机关只负责根据有奖发票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兑奖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所有权归属。


  (五)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不能参与此次活动。


  (六)消费者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请及时向国税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活动解释权归活动举办方所有。咨询电话12366-1,网址http://www.hntax.gov.cn。


  特此通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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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湘财非税[20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2005]66号)已失效,为适应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监管,规范用票单位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3]1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重新制订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


  2、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


  3、×××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表


  4、×××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


  5、×××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


  6、×××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日


  附件1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监管,规范用票单位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在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并领用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第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用票单位上一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具体实施。用票单位应按收入级次或财政隶属关系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年检和稽查。


  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及销毁等手续。


  1、是否按规定办理《购领证》;用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年检及稽查等制度。


  3、是否按规定领用、发放、核销及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4、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未造成浪费。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保管;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发现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非税收入票据的现象。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填开字迹是否清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五)是否按财政部门要求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                                                                                                                      (六)是否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际核定的收入为准。


  欠缴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除因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年检。


  第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采取用票单位自查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用票单位应认真对待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工作,对上一年度的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使用、保管、核销以及收入收缴等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做好非税收入票据分类和整理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年检。


  第八条  用票单位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领证》;


  (二)加盖公章的《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表》(见附件3)、《××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见附件4)、《××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见附件5)、《××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见附件6);


  (三)以前年度购领后经批准结转次年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和上年度领用的所有非税收入票据;


  (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年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的用票单位直接评定为年检不合格,在未补办年检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对连续两年未参加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将暂停其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资格。


  第十条  用票单位上一年度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至年检时仍未使用完,尚可使用的应结转使用。因用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作废或损毁以及擅自将大量可以结转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予以作废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用票单位整改前将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用票单位,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购领证》上盖章标记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按要求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用票单位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是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用票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年检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用票单位将取消其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评先资格以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实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通报制度。每年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发文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方式,向社会通报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


  第十五条  对非税收入票据年检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用票单位,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组织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年检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向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年检情况。


  第十七条  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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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2
文号:湘财非税[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16]3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


  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业试点纳税人跨市(州)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湖南省内跨市(州)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试点纳税人,经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当期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照4%的预征率在应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应征增值税销售额×4%。


  预征率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总机构、分支机构销售(含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均按照汇总纳税方式缴纳。


  三、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根据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清算


  总机构在每个申报期结束前应对全省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按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应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由总机构按照累计销售额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于清算当月申报入库;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予以抵减,抵完为止。


  五、其他事项


  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经市(州)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同意,可申请在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具体征管事项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各金融机构增值税缴纳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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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湘财税[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自主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其他法定的处罚种类。


  第五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做到过罚相当。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停止出口退税权除外。


  第十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罚款处罚规定,应当选择适用较重的条款作出处罚。


  第十四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拟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必须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税务机关不定期选择本省范围内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全省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作出与当事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执法过错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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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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