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税发[20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落实上级要求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8]2号)已经通过公文系统下发到各单位,市局结合河池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税收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欠税管理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分别在国税、地税“金三”系统启动和办结欠税公告流程,并导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确认,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工作职责明确分工,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税收征管业务高效运转。


  (三)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各县(区)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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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河税发[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2017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反馈的2017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承诺,特制订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的总体要求


  按照“抓落实重实效,抓整改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优服务、提质效、促改革”的税收工作主题,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人学堂日暨局长接待日”活动为抓手,着重解决纳税服务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征纳矛盾,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二、整改的组织领导


  河池市税务局局长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单位具体落实,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挂号认领。


  三、整改的目标措施


  (一)整改意见


  1.有优惠政策,希望税务局多宣传一下。


  2.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间太久,希望提高效率。


  (二)整改目标


  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为抓手,以“互联网+办税服务”为助力,全面构建“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新型办税模式,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便民、提速、减负、增效”的办税效率。


  (三)整改措施


  1.优化流程,提速办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落实5大类141项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36项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长和降低办税成本。(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2.一次告知,减证便民。对9类212项涉税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确保纳税人办税资料齐全,一次性办结涉税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解决纳税人填表难、耗时间、易出错等问题。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将国地税“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由原来的6类16项扩大到8类20项,对于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额外报送资料。(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按照“日讲析、周学习、月培训、季测试、年汇考”的工作要求,加强业务学习,推动纳税服务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4.加强宣传,精准推送。每月开展一期“纳税人学堂”活动和“局长接待日”活动,使税法宣传更加贴近纳税人。拓宽咨询辅导服务渠道,建立多元化纳税服务平台,推出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在线、咨询电话等多元化咨询服务,并将辖区内的纳税人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不同的涉税需求建立微信群,精准推送税收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办公室、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所得税部门、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韦立周,责任人:韦彩兰、覃康薛、黄仕鸿、梁英强、唐震、张剑中、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5.优化引导,网上办理。深入推进“互联网+办税服务”,加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三大平台建设,积极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建设广西电子税务局,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征收管理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曾骥、葛际富、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6.制定预案,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采取疏导纳税人、增设窗口和增派人手等有力措施,解决办税厅拥堵、纳税人排队时间较长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四、整改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整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找出对策。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跟踪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着力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将整改措施精确到具体责任人。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项目,牵头责任部门领导要主动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三)突出重点克难攻坚


  各整改责任单位要针对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推出和落实“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一事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以及减税降费系列便民惠企措施,系统开展流程优化、制度创新和管理改革,在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精准发力、重点突破,破除纳税人办税的“瓶颈”,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


  (四)明确时点按时完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整改销账制度,做到真改实改快改、改一件成一件,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监督电话:0778-2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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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河税发[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河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河池市国税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后续办理。其他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关于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河池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河池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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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8]9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自治区税务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变更为“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变更后的文件全文详见附件。


  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财税[2018]9号)


自治区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0]13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形成的自治区本级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后,由自治区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解决。市县支出缺口,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必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降低标准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经费预算,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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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5
文号:桂财税[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TPSZSMART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


  (一)对公务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二)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取得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


  三、《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我区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每月对张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其中2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张某每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每月对赵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240元的部分应依法计税,赵某每月应按5000+60(300-24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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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5项便民办税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编制了5项便民办税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一次办”


  办税事项“一次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一次办”清单》(附件1)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办税事项“网上办”


  办税事项“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网上办”清单》(附件2)范围内事项,在上传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或其他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三、办税事项“马上办”


  办税事项“马上办”,是指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事项“马上办”清单》(附件3)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四、办税事项“就近办”


  办税事项“就近办”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就近办”清单》(附件4)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不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办税事项通办类型(包括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其中,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地级市内跨县(区)纳税人办理异地涉税事项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全区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指定的办税服务厅为自治区内跨地级市纳税人办理异地涉税事项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全国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指定的办税服务厅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办理异地涉税事项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五、办税事项“一站办”


  办税事项“一站办”指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事项“一站办”清单》(附件5)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提供“套餐式”或“一窗式”服务。


  其中,“套餐式”服务的对象为新设立的纳税人,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一窗式”服务是指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限时办结事项,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集成办理服务。


  六、其他相关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一系列便民办税清单内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办理全区通办、全国通办异地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以及5项便民办税清单相应的办税指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另行发布。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一次办”清单


  2.办税事项“网上办”清单


  3.办税事项“马上办”清单


  4.办税事项“就近办”清单


  5.办税事项“一站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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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市、桂林市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确保我区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征集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航站楼、桂林两江国际机场航站楼和东兴市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自治区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南宁海关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广西日报向社会公告。


  四、时间安排


  2018年8月15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8月25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8月31日前,公告名单。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5号


  联系人及电话:邓宏0771-5551339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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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办发[2018]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4.容缺受理记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涉税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税务机关先予受理并按流程流转相关环节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相关批文或证照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的,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纳税信用C、D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受理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市、县级税务机关统一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办理该涉税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且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税务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受理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税务机关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涉税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或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涉税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失信次数大于3次的(含3次)申请人,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失信申请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四条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容缺受理记录表并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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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桂税办发[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南宁、桂林和防城港市范围内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为确保广西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拟联合在试点地区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地区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向主管税局机关申请备案: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税务局备案。自治区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并在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四、鼓励和支持名优新特产品销售企业及机场、港口、风景名胜区内的优秀商业企业积极申报退税商店。


  特此通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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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桂财税[2017]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变更为“税务机关”;三、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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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桂财税[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对全区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法[2000]14号)、《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14]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6]37号)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二、《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6]46号)中的所有“地方税务”全部变更为“税务”,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三、《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四、《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中的“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以上文件继续有效,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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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桂财税[20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桂财税[2017]37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修改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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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7
文号:桂财税[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8年10月22日起,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网站首页,点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8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具体办理流程请点击并阅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的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业务办理指南。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习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2018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度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根据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广西财政会计网已开通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功能,凡参加2018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须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二代身份证号码,取得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后,方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三)已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可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为体现节约原则,上述人员不需领取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其中:已经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凡已将个人身份证换为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已变更为18位数的,已自动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可直接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参加网络继续学习;已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仍为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仍为15位数的,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身份证号码取得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四)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请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五)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和进行学分登记前,需先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取得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地址并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成功后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到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进行登记。


  (六)为了方便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请通过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查询与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邮寄的有关事宜。


  (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八)采取其他形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在2018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热情为本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必须要求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的地址发生变更的,请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地址变更生效时间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重新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准确统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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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9
文号:桂财会[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以下统一简称原文件)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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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桂财税[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行[2018]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


  (四)公共交通工具能满足公务出行需要的,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从严审批。


  (五)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报销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城市间交通的,予以报销补助,并由个人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南宁到目的地的补助。


  (六)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四、其他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驻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机构和其他自治区本级机关非驻邕单位,执行驻地的管理办法,不适用本通知。


  (三)个人报销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按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中短途出差起始点和行车距离认定方法、补助具体标准、具体报销事项和报销程序等。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8日


  附件


  关于“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情形的报销说明


  一、个人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主要区分以下情况给予报销:


  (一)个人提供不了双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双程的补助。


  (二)个人不能提供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但另一单程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据,对提供不了单程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给予单程的补助;对能出具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效票据的另一单程,凭票据实报销。


  二、关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的单程最低票价”的举例说明:


  例如:南宁到扶绥县的快班车最低票价为25元,则南宁到扶绥县的单程补助标准,应按不超过快班车最低票价确定,即可定为不超过25元的适当金额。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扶绥县某乡某村出差,不能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按南宁到扶绥县的补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而县到乡、镇、村交通费支出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解决:一是在80元市内交通费中包干解决;二是到乡、镇、村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租用车辆方式解决,租车费用按程序报销,且不再重复领取80元市内交通费。


  三、关于“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涉及城市间交通费报销管理的相关条款,属于中短途出差范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的举例说明:


  例如: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崇左市扶绥县出差,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时仍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出差审批表、住宿费票等作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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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8
文号:桂财行[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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