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税发[2019]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中心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广西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对外付汇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税收业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验证码发送至备案人手机上。备案人以适当方式将备案编号和验证码一并提供给付汇银行进行查验。付汇银行根据备案编号和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广西范围内的,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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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桂税发[2019]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4号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业务线上办理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保费相关工作的精神,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同时确保缴费人权益保障,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线上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循“非必要,不到厅”原则,实行社保缴费业务全程网上办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部门营业网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缴费人在办理相关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以及金融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办理。如果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请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QQ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到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时,请遵照金融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广西税务线上缴费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


  微信公众号办理渠道


  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点击“办一办”→社保费缴费→如果是本人则点击“自主缴费”(代缴则点击“代他人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认险种和金额→选择缴费方式(微信支付)→支付成功。


  微信城市服务办理渠道


  在微信依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的“社保”→“广西社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医疗险”→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和档次→依次下一步完成支付。


  支付宝城市服务办理渠道


  在支付宝主页面依次点击:“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医疗险”→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和档次→依次下一步完成支付。


  广西税务APP办理渠道


  目前,缴费人可以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下载”后,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广西税务APP,即可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业务。


  广西政务APP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已在“广西政务APP”上线,各大应用市场均可下载“广西政务APP”(支持安卓版、IOS版),“广西政务APP”首页即可找到广西电子税务局专区,注册后可随时随地登录缴费。


  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广西电子税务局可以在线办理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业务。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浏览。如果缴费人需要咨询缴费问题或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欢迎拨打广西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适当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时间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保障缴费人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2020年城乡居民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3月,于2020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0年1月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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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


  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四)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


  (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畅通“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渠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饲料、畜禽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


  (六)不得采取简单“一刀切”方法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活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开展活禽交易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全力抓好生猪恢复生产和市场供应,2020年2月底前全区储备冻猪肉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500吨。


  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对象给予倾斜支持。加快推进“四大战役”项目建设,压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学;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做好疫情后因病返贫致贫群众帮扶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


  (八)开通贫困地区农产品和生产原料物流输送“绿色快捷通道”,通过电商扶贫、“以购代捐”等方式,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摸底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劳务服务,积极开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强化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九)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


  (十)暂不举办规模较大的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疫情严重地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采取入户帮扶方式。驻村工作队、帮扶联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贫困户联系,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核实核准建档立卡信息,指导制定脱贫或增收计划。


  (十一)2020年2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7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2020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


  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


  (十二)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切实保障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全面恢复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2020年2月20日前力争全区大中型超市开业率达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80%以上,支持餐饮和商超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


  (十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


  (十五)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


  (十六)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传染病医院,完善自治区级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功能,提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


  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


  (十八)2020年3月底前拨付下达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资金50亿元以上。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停工的在建项目尽快复工。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


  (十九)加快转发分解国家已下达的2020年投资计划。2020年2月底前将国家提前下达我区的500亿元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及时发行后续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允许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二十)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二十一)全面启动交通网、能源网、物流网、信息网、地下管网等“五网”建设大会战,力争停工的在建项目2020年2月底前全部复工,3月再开工建设一批“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二十二)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


  (二十三)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48小时内办结。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和“零延时”通关。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二十四)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十五)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十六)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生产企业的保电服务。组织加油站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运输救护人员、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车辆的加油需要,定点收治医院、物流集散地等周边地区的加油站24小时营业。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等重点机构用气的保障力度。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做好春运返程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落实枢纽场站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测温等措施,对人流密集地区、学校、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错峰疏导。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并把抓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以实绩检验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全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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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桂政办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免收邮寄费用。


  二、发票申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及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菜单,办理发票申领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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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20]4号 关于印发全区税务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广西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税收政策支持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担当作为,精准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精准落实各项医疗服务以及支持防护用品或药品生产的税费优惠政策,既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又积极促进疫情防控,努力保持社会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支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支持医疗救治。落实好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


  (四)支持公益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五)支持民生保障。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加速退税审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助力出口企业抵御疫情。


  四、依法审批困难性减免税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申报纳税,确保申报纳税正常有序。


  六、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31日止,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非必要、不到厅”的原则,积极引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的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微信、QQ、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帮助解决。对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积极采取预约办理等错峰分流措施,避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人员聚集。


  八、优化发票领用


  压缩发票办理时间,结合智慧核票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申请,实行即时办结;优化发票寄递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等自行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发票寄递服务,做到足不出户即可领取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分别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九、严肃政治监督强化纪律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深化政治机关意识,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统筹做好各项税收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强化政治监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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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桂税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暂免邮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分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收邮寄费用时间


  2020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已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申请发票网上代开办理及邮寄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代开发票寄递业务: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自然人登录—>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二)广西税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打开广西税务APP,依次点击“办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实名认证”菜单;


  (三)广西政务APP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


  自然人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打开广西政务APP,依次点击“首页->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菜单,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选择邮寄方式;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依次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菜单。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途径办税。咨询代开发票免费寄递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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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的通告

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拓展“非接触式”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延长发票寄递暂免邮费服务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长免费邮寄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纸质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邮政EMS特快寄递)方式的,继续免收邮政寄递费用。


  二、网上申领发票及邮寄渠道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建议广大纳税人优先选择“网上申请,邮政寄递”方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事宜。


  (一)广西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


  (二)广西税务APP


  扫描“广西税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税务”APP。


  (三)广西政务APP


  扫描“广西政务”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政务”APP。


  三、收取发票


  送件人及收件人应及时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及发票信息,确保发票及时、准确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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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要求如下:


  一、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县级对应部门。


  二、请在各自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工作。


  三、请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做好举报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信息公开,方便群众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的实名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分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分别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分别预算、管理和核算,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


  (二)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


  (三)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对应标准加倍计算奖金。


  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在举报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审核确认,并连同办理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告知书等)送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或收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及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广西壮族自治××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


  税务部门稽查机构应在办结自办举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并向举报人寄出《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举报奖励工作承办机构。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举报奖励承办部门作为密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内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支付确认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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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桂人社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2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变。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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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桂财税[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桂财税[2020]1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广西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桂财税[2020]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桂财税[2020]13号文相关规定到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继续按本公告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已缴上述应予减免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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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为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现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


  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验证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gxdzfptax@163.com,两个地址请同时发送)。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bswj.fpggfwpt.guangxi.chinatax.gov.cn:1910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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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有关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代开专用发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线上能力认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取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开具的接入证明,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应与会员签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纳税人应保管好有关委托协议和会员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纳税人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专用发票份数,代开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内容、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等。


  (四)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纳税人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试点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纳税人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纳税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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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桂税办发[2018]33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现就常态化开展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容缺办理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当年存在未补正或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事项


  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为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领取《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详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经办人范围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其他人员。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电子报送、邮寄寄送、上门报送等方式补正,补正时间以容缺办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五、未按期补正资料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受理税务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并在做出相关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免费邮寄退回或3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受理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详见附件2)。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对相关纳税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六、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填制《容缺办理记录表》(详见附件3),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每月汇总《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4)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


  2.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3.容缺办理记录表


  4.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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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办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推行容缺办理的要求,优化提升税务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纳税人、缴费人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主体范围由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缴费人扩大到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扩大适用涉税费事项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由限时办结事项扩大到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并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三、延长补正资料时限。纳税人、缴费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上门报送、邮寄寄送等方式补正。


  四、实施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人、缴费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对相关纳税人、缴费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其他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税办发[2018]33号)规定执行。


  附件: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官网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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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桂税办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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