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贵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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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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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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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贵港市城区(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区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局内各


  单位。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3月22日封发


  打印:易艺校对: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杨彤


  附件3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4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房产税征收率为4%。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征收率为4%。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房产税征收率为4%。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征收率为4%。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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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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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广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玉林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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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告表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4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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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推动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本级自行印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现将取消的《廉政承诺书》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分送: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部门。


  征收管理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承办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3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了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玉林市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明确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减或申请退税。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或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玉林市地税局办公室承办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附件4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玉林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印花税按转让收入的0.05%计征,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2%核定征收。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5%核定征收。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2%核定征收。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局内各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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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百色市党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营造更加简便减负的税费服务环境、推进‘354560’提速行动、提供人才创业支持”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有力促进百色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百色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百发[2018]8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动真碰硬,勇于创新、奋发有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涉税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一年大提升、两年大突破、三年创一流”的目标要求,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打造涉税营商环境新优势,进一步回应和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的期待,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优化全市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税收负担更轻,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报送资料更少,进一步减少和取消报送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办税流程更简,持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纳税人办税提质增效。


  办税时间更短,推行“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等服务清单,全面提高办税服务效能。


  办税手段更优,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窗口办税事项尽可能实现线上智能办理,纳税人办税选择更多、办税渠道更畅。


  服务层次更深,挖掘利用税收数据,推进与银行和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帮助诚信纳税企业经营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压缩开办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二)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


  4.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6.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协助配合做好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部门)


  7.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8.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三)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


  9.规范税收处罚执法。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既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11.开展减证便民。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四)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12.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涉税风险低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惩戒重大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公平市场竞争。(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五)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


  15.简化退抵税办理。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6.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出口退税部门)


  17.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8.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六)便捷申报方式,减轻办税负担


  19.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1.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2.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七)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


  25.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推行一站式清税。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7.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八)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


  28.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9.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即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0.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1.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2.配合搭建智税微服务平台。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做好智税微服务平台的搭建,该平台主要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九)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


  33.推行“一次办”。推行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4.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5.推行“马上办”。梳理简单易办事项,设立“简事快办”窗口,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6.推行“就近办”。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部署下,推行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7.推行“一站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


  38.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让纳税人用心创业、安心营商、放心经商。(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39.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十一)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


  40.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推进融资便利化。(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1.探索推进线上银税互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2.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二)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


  43.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4.推行发票线上办理。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5.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46.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种管理部门)


  47.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拓展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三)简化迁移退出,促进有效流动


  49.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0.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的具体实践。系统各级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全力推进深化全市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早行动、早落实、早见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统筹,大胆创新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筹思维,着眼于理清各项工作的内在关联,分清主次、区别轻重,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既保证正常工作不断线,又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不停步,形成“一子落而满盘活”的良好工作局面。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正视自身差距和不足,打破固化思维,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善于求变、大胆创新,在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三)坚守匠心,协同共抓


  各级各部门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树立“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相互配合,以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注重细节的工作方法,精细完成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


  (四)积极宣传,回应期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自有宣传渠道和主流媒体积极发声,注重导向,实事求是,重诺守信,坚定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信心;注重内容,向社会、向纳税人主动宣传推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增进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实效,主动宣传总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个体受益、整体普惠的鲜活实例,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税收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五)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措施推进情况按月开展督查督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促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确保各项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需要承接细化的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对需要推广应用的工作抓好各项成果落实,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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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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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百色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继续行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三、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后,继续行使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职责,继续办理尚未办结的事项,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继续行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继续行使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职责,继续办理尚未办结的事项,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关于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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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7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4.(2012年第3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5.(2010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6.(2010年第2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4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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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各类别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10%。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4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百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百色市城区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9月15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日


  附件5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现对我市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百色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依法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总额的2%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百色市范围内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方式征收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百地税发[2002]1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6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经报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的通知》(百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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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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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国家税务局和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6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1份,修改后的文件全文有效。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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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铝土矿资源税税负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政策解读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行合理负担和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铝土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使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明显减少。


  第三条在百色市范围内开采铝土矿,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本办法将氧化铝销售价格确定为铝土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将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比率作为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比率的调整因素,据此计算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


  第五条铝土矿及氧化铝销售基准价如下:


  (一)确定铝土矿销售基准价为260元/吨。


  (二)确定氧化铝销售基准价为1700元/吨。


  第六条采取价格联动机制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方法如下:


  (一)确定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计算公式: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氧化铝销售基准价×100%=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1700×100%


  (二)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等于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三)计算铝土矿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铝土矿销售价格=铝土矿销售基准价×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260×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第七条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后,纳税人应纳铝土矿资源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9%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资源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不含增值税的氧化铝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销售额,是指企业填报《铝土矿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铝土矿销售额。其确定公式是:


  销售额=铝土矿销售价格×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


  其中,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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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6.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12.5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9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6.92%)。其中: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1.6%)。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税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适用税额计征。


  三、纳税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各税种依法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由于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的内容需进行调整修改后重新制定和发布。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产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对应税房产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确定以月租金收入3万元为标准分档确定核定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产市场供给结构的改善,我们以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为标准分二档确定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1.2%,个人租赁商铺或其他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2%,综合房产税、印花税的征收率最终确定核定征收率。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租应税房产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四、为何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核定征收?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差别化税率,不同等级的土地和单位税额标准差别较大,为充分体现该税种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采用统一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何有不同的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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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贺市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及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推进‘354560’提速行动、优化市场环境”等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有力促进贺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贺市税发[2018]1号)和贺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深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迎难而上、动真碰硬,勇于创新、奋发有为,努力争当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为实现新时代贺州发展新跨越提供更加优质的税收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一年重点突破、两年全面提升、三年争创一流”的目标要求和贺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新优势,进一步回应和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的期待,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加快推进税收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新时代贺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税收负担更轻,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报送资料更少,进一步减少、取消报送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


  办税流程更简,持续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持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纳税人办税提质增效。


  办税时间更短,推行“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等服务清单,全面提高办税服务效能。


  办税途径更优,大力推进“互联网+税务”,窗口办税事项实现线上智能办理,纳税人办税选择更多、办税渠道更畅。


  服务层次更深,充分运用税收数据,推进与银行和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助力诚信纳税企业经营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压缩开办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二)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


  4.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对贺州市新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业等西部地区鼓励类服务业产业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整合门户网站、税企互动Q群、微信公众号,形成统一的对外宣传工作机制。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答复的时效性、准确性,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6.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部门)


  7.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8.加强税收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三)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


  9.规范税收处罚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稽查部门)


  10.公开税收权责清单。把税收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置于公开监督之下,确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统一规范,保障依法治税又提高办事效能。(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1.开展减证便民。清理涉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取消”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四)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12.优化涉税风险提醒。对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主动遵从;对信用级别高、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指引纳税人及时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五)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


  15.简化退抵税办理。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6.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出口退税部门)


  17.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8.强化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落实领导值班制、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制度;开通A级纳税人绿色通道。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六)便捷申报方式,减轻办税负担


  19.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切实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1.推行主税和附加税费一次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2.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七)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


  25.简化房产、土地信息采集。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中,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已经采集的不动产信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调用,减少纳税人同一信息的重复采集,实现通过同一业务关联多个税种的征收和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推行一站式清税。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7.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八)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


  28.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9.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30.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1.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2.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九)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


  33.推行“一次办”。推行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将更多业务纳入清单范围,按“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持续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4.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推行自助办税终端,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在任一办税服务厅共享网络设备上办理涉税业务,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5.推行“马上办”。公布简单易办事项清单,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对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加快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时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6.推行“就近办”。发布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网报系统、自助办税终端、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7.推行“一站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


  38.统筹开展税务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减少税务检查次数,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安心经商、放心创业。(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39.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十一)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


  40.深化银税互动合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以纳税记录及纳税信用为主要依据,支持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和税收贡献快速取得银行授信,推进纳税人融资便利化。(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1.推进线上银税互动。搭建“诚税易贷”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在银行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数据连接,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2.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二)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


  43.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44.推行发票线上办理。大力推行发票领用和代开的网上申请、邮寄送达,发票领用实现“线上申请、线下配送”服务,发票代开实现“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出票”服务。(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45.取消纸质发票认证。扩大增值税专票勾选认证范围,将勾选认证方式使用范围扩大至除纳税信用等级D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46.推广自然人实名网上申报。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移动实名认证渠道,进一步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纳税功能,探索移动端个人所得税申报。(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税种管理部门)


  47.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除POS机划卡、委托划缴税款方式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缴税等业务,探索支付宝缴税、微信缴税等多元方式,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缴税需要。(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推进实现网上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十三)简化迁移退出,促进有效流动


  49.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改进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50.推进纳税人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的具体实践。全市税务系统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深化全市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力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要求和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扎实有效,不断提升税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统筹,大胆创新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筹思维,着眼于理清各项工作的内在关联,分清主次、区别轻重,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既保证正常工作不断线,又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不停步。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正视自身差距和不足,打破固化思维,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在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善于求变、大胆创新,在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多、满意度更高。


  (三)坚守匠心,协同共抓


  各级各部门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树立“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相互配合,以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注重细节的工作方法,精细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四)积极宣传,回应期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自有宣传渠道和主流媒体积极发声,注重导向,实事求是,重诺守信,坚定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信心;注重内容,向社会、向纳税人主动宣传推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增进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实效,主动宣传总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个体受益、整体普惠的鲜活实例,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税收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五)强化督导,跟踪问效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措施推进情况按月开展督查督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促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县(区)税务机关要对承接的任务及时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对需要推广应用的工作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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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贺市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贺市税发[2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贺州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贺州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贺州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欠税公告


  在发布欠税公告前,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欠税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在国税、地税“金三”系统启动和办结欠税公告流程,并导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确认,由贺州市税务局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做好欠税管理。


  三、减免税管理


  对纳税人向原税务机关提出的减税、免税的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新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作出核准意见或接收备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审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税务局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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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贺市税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贺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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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就贺州市(含3县2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人房产,未执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在本公告执行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8]69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将《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8]69号)和《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本公告在《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批复的通知》(贺地税办发[2010]5号)基础上,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地税字[2010]38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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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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