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中“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对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的2018年度车船税进行退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类别


  根据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因执行时间调整,在广西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的以下五种类型的车辆,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申请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


  纳税人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申请办理退税。


  (二)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凭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并提供退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办理时须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


  纳税人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通过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在“办一办”-“移动办税”-“车船税退税申请”栏目查询退税受理税务机关及办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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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区一盘思想,坚决落实好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基金责任分担及考评奖励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养老保险参保率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考核的指标,同时按程序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防范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规范基金管理,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基金支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使用。同时,进一步建立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潜在风险机制,加强全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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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桂人社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王骏注释:广西自治区残疾孤老个税文件的特点就是规定的非常全面细致

 

  这一点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文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而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个文件就把该要求的基本规则都说清楚了。如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一个文件,再由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一个配套文件对其进行细化规定。那么纳税人学习新政策就要看多份文件才可以搞清楚,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纳税人阅读新文件、学习新政策的热情。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占据了主流的立法地位,存在着巨大的优化空间。

 

  广西的创新之处是对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给与了不同程度的照顾,非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层面,这份文件也给出了重度残疾的判断标准。

 

  另外,在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多数省份没有明确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问题。

 

  广西专门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与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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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桂政发[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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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公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相关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将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等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运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任何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均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原则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其他付费增值服务项目。


  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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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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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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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桂财税[2019]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广西税务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缴费服务,增进缴费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单位: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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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桂财税[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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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相关附件: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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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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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在螺蛳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螺蛳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其他方便食品制造”(C1439)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螺蛳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19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9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9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9年8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螺蛳粉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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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会职办[201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职改办、会计系列职改办,区直各主管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9]39号),结合我区会计系列情况,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2019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一)申报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包括2018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2018年未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级成绩合格证和2017—2019年全国成绩合格证,满足以上其中一项即可。


  (二)申报评审2019年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已经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2019年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在广西境内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或不在广西境内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但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四)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除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仍可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竭诚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而奋斗。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应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相关条件


  (一)有关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破格申报等条件按照《评审条件》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硬性要求。但外语和计算机知识仍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和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需求,通过自学、辅导、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习,注重实用性,更好的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申报人应完成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通知要求,申报人应完成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办理确认登记。


  四、申报、送审方式


  (一)2019年广西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实行全程无纸化操作。申报人员可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系统(个人申报版)》,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保证提供的电子材料清晰可阅读),再由所在单位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市(或区直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个人版、单位版)》可从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网址:www.gxzr.com.cn。


  (二)广西各企事业单位在职会计人员应通过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服务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通过广西各级人才服务市场申报。


  (三)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应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学会(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在职会计人员,原则上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在广西会计系列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五)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六)在职会计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否则当年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各单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单位版)》下载的送审电子材料的地点:南宁市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8楼811室,联系电话:0771—5331604、5331767。


  五、申报、送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自行承担。


  (二)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明确单位性质。


  (三)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在申报前向会计系列职改办提出破格申报的申请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材料,得到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或有其他变动的,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或多个身份证件号码同属申报人本人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量化指标和“一票否决”等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托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和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人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八)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各单位(部门)要在审议推荐前组织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九)对学历证书的审核要求。体制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的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非公领域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查询证书的基本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参评人员,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十)各市县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设区市职改部门确认同意,由设区市职改部门统一汇总生成电子材料,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


  (十一)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不超过25分钟。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并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六、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收取380元,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收取450元,申报人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必须同时缴清职称评审费(事先转账的应主动出示转账凭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转账交款请分别注明参评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缴款人姓名,收款单位: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账号:2102110029300011372,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湖支行。


  七、时间安排


  (一)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时间安排。


  2019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8日,为便于今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在职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对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时间作如下安排:2019年6-8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各单位、各市职改部门、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以及区直各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材料和组织答辩、公示、审议和汇总上报阶段;9-10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查验阶段;11-12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二)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时间安排。


  2019年6-8月为个人准备和申报,各单位、各市职改部门、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以及区直各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材料和组织答辩、公示、审议和汇总上报阶段;9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审核查验阶段;10-12月为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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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桂会职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广西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制糖行业农产品原料受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农产品耗用量波动较大,自2018/2019年榨季起,在制糖行业实行本榨季内按照预定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榨季结束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业的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调整同期榨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预定核定扣除标准为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8.22吨,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在每年8月31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二、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当期榨季全区制糖企业的平均农产品实际耗用计算得出,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函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据此发布榨季制糖业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广西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办法?


  制糖行业农产品原料受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农产品耗用波动较大,固定不变的核定扣除标准难以保障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时足额抵扣,且在2015/2016榨季,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全区制糖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已调整为8.61吨。


  二、制定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并制定发布本地区纳入试点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三、制糖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定期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榨季内按照预定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榨季结束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业的实际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调整同期榨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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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温馨提示——本政策经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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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函[2019]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28号集体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农工党南宁市委员会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第11.04.328号集体提案)由我局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针对提案所提出对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建议,我局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一直以来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落实税法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创新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办税提质增效,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贴心、优质的纳税服务;四是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力度,确保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19年,国家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等,这些减负措施对有效减轻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负担、稳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局将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全面深入梳理、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加强后续管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政策执行效果,积极向上级机关提出更具实质性和普惠性的减税降负政策建议,不断提高税收政策制定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做好税收宣传,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全力支持促进南宁市民营企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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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南市税函[2019]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行[2019]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现对福利费支出范围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生活困难人员及对其补助金额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对当年已获得困难职工帮扶经费补助的人员当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叠补助。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慰问支出,包括逢年过节、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慰问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同时支出同一人员的同类慰问时,慰问金额不得超过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单项经费相应慰问支出标准。


  2.单位举办或参加文体活动的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本级基层工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


  3.单位医疗保健支出,如药品、医护用品、仪器设备购置等,但不含工作人员个人医疗费用报销。


  4.弥补本单位工会经费职工疗休养活动开支的不足。


  5.其他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给工作人员个人的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二、福利费严禁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或津补贴。


  三、福利费预算按现行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相应安排标准进行核定安排,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当年预算安排的福利费可调剂用于其他单项公用经费,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四、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其他政策文件中涉及福利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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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5
文号:桂财行[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区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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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精准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以下简称“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信息,且指定扣缴义务人的,该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下载更新该信息,并于预扣预缴时办理扣除。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9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操作指引


  一、专项附加扣除概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自其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当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行采集或是由扣缴义务人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是指扣缴义务人通过自然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获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WEB、APP端)采集并指定由该扣缴业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影响: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系统操作,如果不及时下载更新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并指定由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将无法接收并据以正确计算扣除额和办理扣除的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时效性、准确性产生较大影响。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流程


  (一)人员信息采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前,应当先做人员信息采集,采集完毕进行【报送】及【获取反馈】。


  注意:此步是必不可少的操作,如果没有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人员信息,扣缴义务人将无法成功下载更新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扣缴客户端已对该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成功的,则可省略这一操作)


  1.【报送】:客户端会将报送状态为“待报送”的人员信息报送至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2.【获取反馈】:报送成功后,税务机关系统将对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验证(其他类型证件的验证会陆续增加),点击后获取报送的人员信息身份验证结果。




  3.当【人员状态】为正常,【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任职受雇信息为雇员时,才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


  通过【下载更新】方式获取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WEB、APP端)采集并指定给该扣缴业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来源为:纳税人。


  步骤一:以APP为例,纳税人需要先在个人所得税APP端采集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扣缴义务人,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纳税人通过各渠道采集成功,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点击【下载更新】,获取到纳税人各渠道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下载更新分为【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


  1.【全部人员】是指对全部增量数据进行下载,增量数据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纳税人此前从未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从未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8月份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此前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仅报送过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在8月份增加了赡养老人扣除信息。


  (3)纳税人此前报送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扣缴义务人下载更新前修改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数据。例如纳税人在8月份以前报送过继续教育扣除信息,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8月份再增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信息;又如纳税人在9月份以前报送过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为“学前教育阶段”,该子女在9月份上小学,因此在9月份对“当前受教育阶段”和相关学籍信息进行了修改等情形。


  扣缴义务人点击【全部人员】下载更新,则从上次点击下载更新时间起到本次下载更新前这个时间段内,对发生上述三种情形的全部增量数据进行下载更新。对未发生变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保持不变。


  如果扣缴义务人点击【全部人员】下载更新的时间距离上次下载更新时间超过6个月,系统也将默认全部人员的增量数据未下载,只能通过【指定人员】下载或卸载重装客户端后才能通过【全部人员】下载。


  2.【指定人员】:指单独选择某位纳税人进行下载更新。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下载更新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税务局端、网页端、APP端)报送并指定由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当月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并预扣预缴税款前(这个时间点要区别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时间:预扣预缴税款的次月十五日),选择【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进行下载更新,保证及时准确地按照专项附加扣除后的金额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三)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客户端【添加】或【导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数据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弹出提示框,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点击【确认】,可自动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充入申报表。


  温馨提示:


  确认专扣附加扣除信息已全部采集完毕,再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本税款所属期已进行税款计算,请勿再次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再次税款计算与之前代扣税款不一致。




  (四)下载不成功的原因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不成功,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因:


  1.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或者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但未选择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2.有多处收入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时,指定了另一个扣缴义务人;


  3.针对报验户或有多条登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渠道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选择扣缴义务人时,页面会展示若干条相同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如果没有根据经营地址区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无法指定正确的扣缴义务人。


  4.如果扣缴义务人通过【全部人员】下载更新的时间距离上次下载更新时间超过6个月时间,系统也默认【全部人员】的增量数据未下载。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引以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系统功能和业务规则为依据,如系统功能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将另行下发修改后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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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争议为原则,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有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申请应当受理;如不受理的,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接到评估结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只受理一次争议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4.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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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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