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文件印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文件印发)规定,现将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文件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调整。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和统一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二)明确了代开发票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对于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发票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出台后,钦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后移,纳税人可以将部分资金流后置。为了确保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政策,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第二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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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之外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日期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口径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明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三)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优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不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五)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广西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文件口径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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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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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广西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1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及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停机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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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现将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期限为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5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崇地税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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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9]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9年8月起,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19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络平台(网址为:http://czt.gxzf.gov.cn/)【会计管理】专栏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9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具体办理流程请点击并阅读“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的广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业务办理指南。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习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学分计量要求


  参加上述其他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2019年度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通过各级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确认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结果。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度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采取其他形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也要在2019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根据2019年度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已开通2019年度广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功能。参加2019年度广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选择办理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或者面授继续教育登记。首次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的会计人员,应输入个人二代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按系统提示操作完成信息采集填报工作后,选择办理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或者面授继续教育登记业务。已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会计人员,可直接用已有账号进行登陆,参加2019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已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请会计人员办理业务时务必认真阅读并按操作指引办理各项业务。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可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可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


  2.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后,到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到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取得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簿进行登记。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管理相关业务前应认真填写信息采集表并提交成功。信息采集表的有关内容需要变更时,会计人员应及时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会计管理业务办理入口,点击“需要修改信息表”按钮,更新保存后点击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即可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热情为本辖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求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办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五)为了方便广西会计人员,办理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会计人员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查询与中国邮政预约上门办理邮寄的有关事宜。


  (六)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的咨询电话以及联系方式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予以公布,建议我区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管理业务时及时关注,仔细阅读,顺利完成各项业务的办理。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按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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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桂财会[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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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适用南宁市范围,包括各县(区)和开发区。


  四、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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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以及自治区税务局的要求,统一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统一河池市全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即,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在缴纳增值税或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四、执行范围和施行时间


  在河池市范围内适用。施行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河池市各县(区)税务机关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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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件反馈:gxswcxs@126.com


  二、信函反馈: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


  第三条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土地增值税适用核定征收率实行报批制度。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六条 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三)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区、市)税务局、税务分局(所)。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在清算前核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和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能准确计算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其中: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不能准确计算(或查实)或提供的收入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或部分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可进行单项核定,并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资料和从主管房屋销售备案的政府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等,核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定。房地产开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可进行单项核定,并据以计算扣除。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评估报告确认的四项开发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第十二条 对房地产工程造价明显偏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地质勘察不充分造成实际地基承载力与设计的结构物不符、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溶洞造成结构物基础类型改变,或者造成安全事故。


  (二)设计改变、工程变更、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三)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建工程及工程材料、设备的毁损。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税务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附送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说明和依据等材料,由县(区、市)税务局批准;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撰写核查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事项进行集体合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具初审报告;


  (五)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初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出具最终审定结论。


  (六)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补(退)税手续。


  第三章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计算)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个人转让除外)、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税务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核定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对初步核定意见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缴税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各市核定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采取弄虚作假,违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造成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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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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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各类纸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二)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二、领用开具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的,应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领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二)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在网上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三、获取方式


  (一)从广西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二)从广西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咨询辅导栏目)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安装包”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妥善保管税务UKey。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等方式获取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三)受票方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五、服务保障


  (一)纳税人可按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12366-9-3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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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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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二、制定依据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税政股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经清理,拟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拟宣布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税政股起草该公告文本。该公告文本经过横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法制股会签。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立法变化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法制股的意见。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


  拟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已被新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替代,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


  拟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因该公告明确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即《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本次清理拟全文废止,因此该公告不需要继续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从10月1日起,南宁市(包括各县区、开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进行了调整。因此,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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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实际监测或不能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纳税人,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的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3.在餐饮行业中,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的废气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扬尘


  扬尘污染当量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六)本公告所涉及的所有行业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七)本公告所涉及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继续执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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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


  本条所称停产(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的情形。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收入总额×100%


  2.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连续3年亏损额/∑连续3年总收入×100%


  本条所称连续3年是指从申报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算起连续3年。


  本条所称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亏损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企业按国家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用地的不予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


  (三)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受灾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八条 减免税受理和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可以采用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审核,作出核准决定或上报意见。


  (三)对纳税人符合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四)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减免税核准实行由市、县级税务局分级核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核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局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核准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管理事项(《办法》第二条)。


  (二)明确申请困难减免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报送的材料、申请时限等相关内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明确税务机关核准困难减免税受理和核准的流程,核准的权限以及后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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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含)以上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款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0%(含)。


  前款所称重大损失需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申请减免税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和保险公司理赔资料。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款所称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和第九条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自治区地税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4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放宽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条件,扩大政策受益面,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公告》规定符合申请减免税的共五种情况情形:


  (一)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修订后《公告》对市级、县级地税机关核准权限进行了调整,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原为50万元以下);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原为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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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3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扩大“最多跑一次”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更新扩大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办理《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限时办结事项,原则上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理渠道提出申请。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且需要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可以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拓展办理结果文书电子送达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三、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相应的办理指南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guangxi.chinatax.gov.cn)“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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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


  (二)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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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征收渠道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


  (一)委托金融机构批量代扣费款


  自2019年12月21日零时起,暂停金融机构批量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


  (二)线上缴费渠道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办税服务厅缴费


  自2019年12月24日12时起暂停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暂停商业POS机刷卡缴费事项,各办税服务厅应于12月24日17时前完成以现金票证汇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解入库。


  各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费移动POS机征收费款的,应于12月23日18时起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四)移动POS机刷卡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各代收部门暂停使用移动POS机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金融机构网点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金融机构各网点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金融机构所有线上、线下缴费渠道。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到村(居)委、村级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经办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变更缴费档次)》,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档次。未按规定时间填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缴费人也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直接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1日8时起恢复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0年1月16日8时起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委托金融机构批量代扣费款事项。


  四、注意事项


  (一)及时缴存足额费款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已选定缴费档次的2020年度保险费金额及时足额存入代扣的银行存折(卡)。为方便城乡居民缴费人顺利缴费,税务部门将集中在春节、清明、“五一”等节日前后发起多次委托金融机构批量扣款。


  (二)实施错峰缴费


  根据对缴费高峰期的监测,一般每天上午9时、下午3时、晚上9时为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的高峰期。在系统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城乡居民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开缴费高峰期申报缴费,避免因办税服务厅、各金融机构网点拥堵导致缴费时间延长。


  (三)及时关注通知公告


  暂停征收期间,请广大城乡居民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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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1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


  (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


  (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


  (八)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十)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


  (十一)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


  (十二)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三)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


  (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十九)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广西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八、吸引优秀人才集聚


  (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人才奖励条件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发布。


  (二十一)鼓励外籍人才和留学生就业。对拟长期在各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各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在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和在广西毕业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各片区创新创业,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广西高校在读外籍留学生可在各片区兼职创业。对各片区内急需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对越南籍务工人员在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工作的,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的停留证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各片区内从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二十二)加强引进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本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设区市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九、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


  (二十三)强化产城融合规划。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明确广西自贸试验区产城融合规划相关内容。支持各片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业和研发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四)支持资源性要素指标向片区倾斜。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


  (二十五)加强电力保障。各片区内企业享受广西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优先支持各片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数据中心企业、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基础设备用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降低到户电度电价。降低各片区内大数据中心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对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建设的金融数据中心、金融运营中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规定,支持参与大数据中心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二十六)打造高品质产城配套。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各片区与所在设区市主城区及交通干线、枢纽之间的交通联系。优先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各片区与港口、铁路、空港、边境口岸之间的客货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各片区开办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支持各片区内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支持东盟小语种教育与科技、商务、物流等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进内外资医院和医疗康养机构。加快文化休闲、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打造产城高效融合的智能片区,为各片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管理服务。


  (二十七)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支持各片区开发运营公司上市。


  十、加大对片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二十八)片区产生的地方收入用于片区建设。自2020年起5年内,各片区产生的所有地方收入中,自治区分享部分的100%和各片区所在设区市分享部分不少于80%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各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二十九)统筹自治区各类资金优先支持。统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重点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试点任务创新平台机制,建设重大改革试点任务风险保障体系,培育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推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应用、人才引进培养,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运行、监控、评估、人员培训以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智库建设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向广西自贸试验区倾斜,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引进培养。自治区层面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对各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十)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债券对各片区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各片区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其他事项


  各片区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确保政策兑现落地。各片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度、享用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执行。


  各片区内的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将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除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各片区内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企业,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自主确定整体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各片区设立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培育库,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涉及的三项重大项目落户奖励,奖励对象由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各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各承担50%。


  本政策由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原则和鼓励方向,且各片区管理机构提出确需支持的产业和项目,授权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参照本政策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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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桂政发[2019]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一、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79目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样板房、售楼部、会所、商铺、写字楼等),除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外,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26号)第四条第十五项第23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及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1目“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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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3
文号:桂税发[2019]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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