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已全面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使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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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予以废止。关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相关问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按照该文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不再适用。


  二、该公告主要的依据有哪些?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三、相关政策如何衔接?


  福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相关问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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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年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有关规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开展2019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材料受理


1.网上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网址: 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平台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在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在平台上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填报好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邮寄至市科技局。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受理时间:自即日起截止至8月31日


(三)受理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包括初次申报企业和复核企业(证书三年有效,到期需复核,复核与初次认定程序一致)。


二、联系方式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710室 联系人:许敏、孙卓 联系电话:2021880 2661606)


附件:


1、《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4、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报材料要求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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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岚综管综[2019]6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为便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精神,编制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一、认定主体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收汇缴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企业。对于拟申请享受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难以界定其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相关条目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授权区经济发展局出具认定意见。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可对照《优惠目录》条目,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涉税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难以界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企业持税务机关通知自行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认定。


  (三)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向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区经济发展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认定。


  (四)区经济发展局税收优惠审核处收到《企业主营业务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后,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09号)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第三方认定时间)通过窗口出件,通知申请企业将认定意见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认定意见予以办理。


  本适用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平潭综合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适用指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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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岚综管综[2019]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会[2019]20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19]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2019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201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实行网上、书面同时报备的方式,网上报备地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各区财政局应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信息报备工作,在进行网上报备的同时,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3)和本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总结的纸质版(单位盖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我局将汇总整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报送省财政厅。


  二、优化服务,强化日常管理


  各区财政局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持续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同时,各区财政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实现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切实贯彻“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践行政府在本行业中的积极引导作用,激励代理记账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实现全行业良性竞争,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秩序。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会函[2019]2号)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敏婧,电话:0592—5058253;邮箱:kj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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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厦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19]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


  四、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五、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六、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


  七、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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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闽政办[2019]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岚经发[2019]19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9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岚综委办[2019]10号),规范我区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主要用于我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同时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两组数据以上年度末为准,由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提供证明。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数据为准。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中国平潭网http://www.pingtan.gov.cn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ptq.fujiansme.com下载,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六、认定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中小企业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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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岚经发[2019]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19]10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经研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专此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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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闽人社文[2019]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医保[2019]33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我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


  二、关于缴交费率。各地仍按现行费率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报经省医疗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征收费率,即除调整上下限的缴费基数外,全省各地保持其他征缴政策不变。


  三、关于医保政策调整。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精神,实行全省统筹调剂后,各地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审核后执行。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是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抓紧改造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政策于2019年5月1日如期落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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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闽医保[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5月24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承诺书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


  4.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情况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完善涉税服务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是指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本服务;基础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增值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


  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第五条 对已备案的第三方平台,省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公告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第六条 服务商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税务局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服务商应遵循自愿原则开展电子发票业务,不得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第八条 服务商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不得对电子发票基础服务收费,不得混淆电子发票收费项目打包收费。


  第九条 服务商增值服务应明码标价,逐项明确细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同项目同价格。


  第十条 服务商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操作培训,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保证开票人、受票人及相关发票信息不被泄露;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开票人允许将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服务商在福建省内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由省内服务机构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服务商应按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省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及相关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可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共同排查并整治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首次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税务局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规定地区内半年内接受新用户的资格,或取消其备案资格,禁止其在福建省内从事第三方平台服务。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如实报送备案资料信息的;


  (三)没有明确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


  (四)未明确基础服务免费,或者对基础服务未明码标价打包收费的;


  (五)不遵循自愿原则,强制开票用户购买增值服务;


  (六)对增值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的;


  (七)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将企业发票数据用于商业盈利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应上报省税务局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或者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公布前省税务局已公告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不需重新报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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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闽税函[2019]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政[2019]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部署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稳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由人社部门按照税务部门传送的企业明细缴费数据确认。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市、县(市)区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简称困难企业,下同),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2019年全年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福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多渠道就近就地安置富余职工。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企业每吸纳1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每人500元标准,其他失业人员每人3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按规定予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4:4:2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做大政银担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金控集团,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大学生就业。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每年开展“植根榕城”创业项目评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项目中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MBA、EMBA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在创办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由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提升服务能力,相关支出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惠台系列举措,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来榕创业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福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由3-6个月扩展至3-12个月,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本地以及甘肃定西、宁夏固原等结对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下同),以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等形式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实现脱贫的(就业3个月以上,月均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创建吸纳定西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意见》(榕政办〔2017〕162号)条件标准,评定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对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每增加招用30人,增加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积极实施培训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探索通过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方式,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时间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之后月份可顺延领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入户入企全面推广“手机摇工作”应用,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延伸,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求职招聘服务的便捷性和实效性。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地筹集就业补助资金20%的比例资金,用于购买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服务成果。购买服务成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个人、单位(含村或社区平台)按照购买服务成果方式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支出项目限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福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用足用好财政资金,促进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部门职能作用。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残联部门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和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为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十七)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开展精准服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提高政策申领便利化水平,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指导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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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榕政[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以下统称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该项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优惠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以下统称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事项


  (二)缴费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优惠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为保障缴费人及早享受办税(费)便利,减轻办税(费)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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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9]13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6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税务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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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闽财税[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9]14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


  为做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7号)同时废止。四、各地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和扶贫办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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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闽财税[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函[2019]2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2019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开展年度信息报备工作,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时审核、分析、汇总本地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信息报备材料,形成管理综合报告,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和本地区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年度信息报备表格可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http://cz.fjkj.gov.cn)网站下载。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充分运用我省协同监管平台,发现、查处本地区“有照无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促进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督促所辖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做好报备工作。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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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闽财会函[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9]1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及进行年度调整时,应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信息采集表进一步细化。


  二、对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省税务局每年年初划分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具体上限另行通知)。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如不高于省税务局规定的上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省税务局未重新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前,试点纳税人可按照上年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为进一步完善试点纳税人的风险防控,各级税务机关可试行行业建模,建立行业能耗率、产能利用率、增值税税负预警值、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偏离率、农产品耗用率偏离率等指标体系,对指标异常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附件1、2同时作废。


  附件:


  1.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2.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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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文号:闽财税[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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