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委托有代征资格的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我区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核定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区域征收率如下:
二、个人转让其他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表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宁地税函[2006]1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8]16号)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确定我市税务系统负责管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为: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2%。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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