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二、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


  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三、电子专票具备哪些优点?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四、电子专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五、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


  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专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


  随着专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


  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


  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八、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是不是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九、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十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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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7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 务 部 部 长:钟 山

  2020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第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五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第六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决定前,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


  第八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启动特别审查的,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二)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第十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改投资方案或者撤销投资。


  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销投资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终止审查。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或者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后,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外商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即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限期申报;拒不申报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骗取通过安全审查的,撤销相关决定;已经实施投资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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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9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规[2018]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完善操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学习培训。各地应迅速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专题学习培训,做到基层操作人员全员培训到位,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办法》具体规定和工作规范,熟练掌握一体化平台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模块操作流程,推进《办法》统一、规范实施。


  三、加强科学推进。各地应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科学、合理推进本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原则上本地区本年度个体工商户注销数总户数不超过新设立总户数。对历史累积“僵尸户”较多的地区,应分年度分步实施,避免出现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大幅波动的现象,更不宜以注销数量作为工作成效宣传,以免造成社会片面解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流动宣传广告车等媒介,加大现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便利性的宣传力度,引导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动履行注销法定义务。


  五、加强沟通反馈。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应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和收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个私处反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


  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经营者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未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简易注销登记:


  (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日。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注销程序;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告知异议人。


  (三)决定注销。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对拟注销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注销决定。


  (四)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量办理,一户一档”的方式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并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决定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被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撤销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决定时,原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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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闽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资[2016]3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7年我市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76号)等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7年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制主体为国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各报送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母公司应报送合并报表。


  (二)若发生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导致无法上报的,报送单位应及时向我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上报内容


  (一)各报送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系统中的报表数据。


  (二)重点国有企业(详见附件5)除报送报表数据外,每月、每季度及年度还应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编制要求


  (一)按时报送月报。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月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于次月7日前将报表报送我局。重点国有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次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报送我局。非国有企业报表通过传真或邮箱报送至厦门中小在线网站。


  (二)加强会计基础。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不得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重要指标如有发生异常波动,应及时查明产生波动的原因,了解本公司或者下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并向我局报送分析说明材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报送单位要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报送工作,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于10日之内向我局报备,并做好月报工作的衔接。要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报送速度和质量。


  (四)核报基础信息。请各报送单位于2017年1月6日前将《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五)加强核查考评。明年开始,我局将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月报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定期对月报编制工作进行考评和通报。该数据将上报财政部并作为我市经济运行分析的重要依据上报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四、联系方式


  (一)久其软件技术服务电话:2685009、2685010


  (二)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2858272、2858270传真:2858274,邮箱:czj_zc@xm.gov.cn(横杠为下划线)。


  (三)厦门中小在线网站联系人:小周(非国企效益月报工作人员),联系电话:5116871-525,传真:2223712,邮箱:zss@xmsme.gov.cn。


  附件:下载附件请到http://www.xmcz.gov.cn/Item/100556.aspx


  1.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2.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制说明


  3.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4.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名单(国企)


  5.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6.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


  7.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名单(非国企)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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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3
文号:厦财资[2016]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国税发[2018]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要求,落实好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二、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一)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三)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通办税务机关


  (一)受理机关。厦门市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或共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合办税窗口负责受理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事项。其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完税证明开具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个事项按业务属性由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受理,其余12个事项实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通办受理。


  (二)办理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分别负责办理异地受理税务机关推送的属于本局管辖的纳税人全国通办相关业务。


  四、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分事项操作流程按总局《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执行。


  (一)通办受理


  1.系统录入。受理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接收资料并录入系统,操作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经办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邮寄办理结果等信息,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流转将受理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应告知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


  2.文书出具。受理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补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3. 结果反馈。受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接收信息或不能办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原因,同时告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资料归档。纳税人提供资料原则上由受理税务机关归档保存。主管税务机关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将资料原件影像扫描至电子影像系统并备注说明原件已邮寄主管税务机关。


  (二)通办办理


  1.业务办理。收到受理税务机关流转来的确实属于本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的全国通办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业务规程要求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的情况,应录入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


  2.结果反馈。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受理税务机关,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应根据纳税人的选择及时予以邮寄或留存本税务机关等候纳税人领取。办理税务机关应妥善保存邮寄办理结果的受理回执,方便备查。


  (三)特别规定


  纳税人跨省申请办理全国通办涉税事项的,按规程规定执行。对规程发布后,新文件进一步精简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对《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中规定的“省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理全国通办业务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确有需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征收管理工作中自行收集。


  五、实施步骤


  (一)岗位设置


  2018年1月31日前,市局征管部门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全国通办模块功能需要, 配置好相关参数,做好岗位操作权限设置。各基层局要合理进行岗位配置,确定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并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岗”进行标识,方便纳税人识别。


  (二)宣传培训


  2018年2月14日前,市局纳税服务部门应确定全市国税、地税开展全国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并对外公布,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要组织对全国通办经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经办人员业务熟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


  (三)全面实施


  2018年2月22日起实现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全程跟踪指导。


  六、工作要求


  全国通办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紧扣时间节点,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2月14日前将全国通办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局(纳税服务处),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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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厦国税发[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行[2018]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了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行为,近日,我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现就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凡由市、县(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二、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三、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所的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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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2
文号:闽财行[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科高[2018]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福建省(不含厦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每年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和10月。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证明材料(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五)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六)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登录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省级认定机构。省级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印章)至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向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审认定。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领域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经省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商后,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认定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纸质材料(各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备案编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由省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写《**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附件6)》(加盖公章)上报省厅报备。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的复核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核审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跨地区整体迁移的技先企业,在其技先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地区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省市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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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闽科高[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认定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二)申报时间 


  2018年我省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2个批次。第一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20日。第二批企业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及网络材料截止时间7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2.申请企业可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3.企业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已报备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上查询。 


  4.企业按《工作指引》第三点第三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 企业必须在申报截止前10日内,在“高企工作网”上完成申请材料填写和打印,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至少一份材料专项审计为原件)、纸质申报材料扫描的光盘一式四份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络数据。 


  企业应利用15M的网络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 


  6.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后汇总,于5月31日、7月31日前将认定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同时抄送一份至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需填写《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3)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2018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份公布。 


  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上述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 


  四、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8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集中受理三个批次,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底、6月底和9月底。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天前,将更名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均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五、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事项 


  1.请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按照《工作指引》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2.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等有关文件,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首页“网上办事”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栏目内下载。 


  3.2015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年重新申报高企认定且需要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请重新认定。 


  4.为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辅导班,重点辅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解读、专项审计报告要求、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刘美、方宏威,电话:0591-87912017、87881523,E-mail:liumei@fjkjt.gov.cn; 


  省财政厅税政处:张园原,电话:0591-87097827;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黄晶晶,电话:0591-87098748;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王颍,电话:0591-87980177。 


  6.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信息审核、密码丢失等网络咨询和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南区九层907,联系人:杨显奇 王晓芳,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E-mail:fjcyzxxmk@163.com。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 


  3.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 


  4.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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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申报的通告

为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申报和分解记账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明细缴费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3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失业保险费停止汇总申报,改为明细缴费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失业保险明细缴费申报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二、失业保险明细缴费申报具体操作


  1、参保单位须先登录“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就业通)”(网址:http://www.fjjyt.net)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今后若发生参保人员变动,应先登录“就业通”进行增减员申报。


  2、参保单位增减员办理成功3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www.fj-l-tax.gov.cn/wbsys),在申报期内按己登记的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费明细申报和缴纳。


  3、参保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参保人员增减员问题,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83650360),如遇“就业通”操作问题请咨询易联众公司(电话:4009-988-988),如遇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问题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2。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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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现就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


  我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无车承运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营资质、平台相关系统功能说明等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试点企业,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以电子件形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备案。


  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专用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为第三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1)。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涉税事项办理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试点企业的销售额,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对违规代开专用发票或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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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国税函[2018]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便利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申请备案或代开专用发票的,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一)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接收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从事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三、基本规范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二)代开单位办税服务厅接收备案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通过征管系统核对纳税人是否已经备案。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五)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七)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其他未尽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为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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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闽国税函[2018]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


  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四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商事主体清算组、商事主体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第六条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公告信息自动同步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 在商事主体发布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商事主体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市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商事主体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四)强制清算终结的商事主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决定:


  (一)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利用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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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1
文号:厦市监综[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5年第3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6年第1号)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再次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签署“声明书”(见附件)自愿参与试点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须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声明书”,填写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二、试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的试点出口企业,可以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试点出口企业首次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时,须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功能配置”目录点击“启用数字签名”。


  三、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


  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在预审无误后才可以转为正式申报。


  四、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的审核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五、国税机关在出口退 (免)税审核、评估调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或者备案单证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六、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将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留存企业内部的有关备案单证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以结合实地核查、退税评估、审核疑点排查等形式,对试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以及备案单证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试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留存备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署“声明书”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自 2016年9月1日起,对试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八、《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三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声明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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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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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福建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共6大类134项办税事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清单》内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分别编制了办税指南,国税业务可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进行查阅,地税业务可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进行查阅。

 

  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及办税指南,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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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8]2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总局决定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根据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地税实际,现就开展我局2018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连续4年开展“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5类82项系列创新管理与服务举措、细化落实措施380条,累计减少办税事项7项、减少表证单书53份、简化涉税资料633份,让纳税人办税过程更简、办税方式更多、办税成本更低,纳税人获得感不断增强、满意度大幅提升,为我市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有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局“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和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的新时代地税工作主线,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全面推动地税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需要继续以“春风行动”为载体和抓手,大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展示地税部门更新、更优的精神风貌,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地税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市局“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纳税服务处牵头负总责、具体协调,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紧紧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全年共推出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我市各级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地税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地税机关,体验“最多跑一趟”或“一趟不用跑”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地税系统基层一线,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单位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三、行动内容及细化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完善税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细化措施:持续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实施条例、征管办法等宣传,认真做好环保税开征前期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切实推动环保税征收、改革运行情况及效应分析等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1)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细化措施:按照我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方案要求,集中清理与“放管服”、纳税人自主申报、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现行制度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税收现代化、适应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税。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细化措施: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修改完善我市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我市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3.落实税收业务规范。


  (1)落实执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细化措施:按总局部署和要求,在全市地税系统落地实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责任单位:征管处。


  (2)落实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全面梳理修订我局现有服务事项操作流程及办税指南,实现环节更简、服务更优。


  责任单位:纳服处。


  (3)《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细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与国税精诚合作,积极落实《合作规范4.0版》。联合国税印发贯彻落实文件,召开合作联席会议,解决阻碍国地税深度合作问题。坚持按季做好《合作规范4.0版》合作事项成效数据统计以及每半年《合作规范4.0版》落实情况分析。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国地税融合升级。联合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推动国地税执法适度整合。通过“带队伍、强党建、严内控”等措施加强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遵从度、满意度。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1)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


  细化措施:3月份启动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根据“五公开”原则对所有现行生效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审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各类文件公开等级。将主动公开文件与对外网站动态关联,提高主动公开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办公室。


  (2)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细化措施:将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列入税收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宣传协调小组月例会制度,加强对政策发布与解读的研判、分析。


  责任单位:办公室。


  (3)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


  细化措施:在总局制定的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基础上,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制定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通过对外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公开我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责任单位:法规处、纳服处。


  (4)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细化措施:依托12366热线每周收集热点问题上报总局,在《厦门晚报》开设“热点问题”专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热点问题解答。对突发的热点,落实快速响应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对可预判的热点,提前通过举办专家热线、纳税人培训或媒体宣传等形式,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责任单位:纳服处。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5.改进税收执法。


  (1)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范围。


  细化措施:在2017年三项制度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总局新要求进一步在全系统推进试点推广工作。


  责任单位:法规处。


  (2)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细化措施:在总局清单范本出台后,结合厦门地税实际完善我局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法规处。


  (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细化措施: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强化双随机平台应用,通过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对外网站等渠道公开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重复进户开展税务稽查。


  责任单位:稽查局。


  (4)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使规则》和《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市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


  责任单位:法规处。


  (5)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细化措施:细化落实有关税种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联合国税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征管处。


  6.推进实名办税。


  (1)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改造完善国地税实名人员信息库,更好地实现国、地税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细化措施:与国税部门联合运用实名信息,进一步简并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探索优化办税流程。


  责任单位:征管处。


  7.实施信用管理。


  (1)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2017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对2018年新设立企业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扩大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一套适合在我市范围内推广运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


  细化措施:做好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联合国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信用评价及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工作。


  责任单位:纳服处。


  8.防控税收风险。


  (1)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细化措施:探索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涉税服务信用积分管理。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


  (2)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细化措施:我局已建立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并已实现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责任单位:征管处。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责任单位:计财处。


  (2)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细化措施:拓展网上缴税和手机缴税服务渠道,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缴税。


  责任单位:计财处、纳服处。


  (3)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网上办理或同城通办。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社保费申报缴费同城通办。用人单位已可通过地税网站办理所有社保费参停保、申报缴费业务。独立参保人也可通过地税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办理参停保、缴费业务。


  责任单位:规费处、纳服处。


  (4)采取短信、微信等多渠道便捷提醒方式,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进行按期缴费、欠费催缴提醒。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通过网站对欠缴社保费用人单位进行提醒,通过短信向欠费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每月对上个月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个人进行短信提醒,每年7月份对缴费个人提醒新社保年度缴费金额调整情况。参保个人还可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责任单位:规费处。


  (5)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细化措施:借助总局开放的金三服务接口,开发上线更多网上办税功能和查询功能。强化技术运维支撑,规范运维厂商管理。


  责任单位:征管处。


     10.简便信息报送。


  (1)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


  细化措施:2016年3月已实现双方现有数字证书的互认,实现“一证通用”。2016年、2017年根据业务需求也实现了网上涉税资料电子化。


  责任单位:信息局。


  (2)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部门,开发实现向地税方推送纳税人在国税方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信息,主动在网上向纳税人推送附加税申报信息,待纳税人确认后进行申报。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采用“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新型模式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征管处。


  11.推行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试点成效评估通过后实施全国推广工作。


  细化措施: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千户集团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工作。


  责任单位:征管处。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推进4类15项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实现全国通办。


  责任单位:纳服处。


  (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细化措施:对照《纳服规范》及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办税服务厅服务事项,对规范及清单之外的服务事项或根据转方式要求新纳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主管业务处室要明确办理要素和岗责要求。


  责任单位:纳服处。


  (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细化措施: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办税服务厅各应用系统分析通报,提高基层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纳服处。


  (5)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细化措施:按总局规定,在精简和清理涉税资料报送基础上,改进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将税收优惠备案改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资料备案负担。


  责任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13.深化联合办税。


  (1)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细化措施:对国税、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采用互设窗口方式开展联合办税。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整合、融合升级为共建办税服务厅。国税或地税一方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另一方要积极进驻。对新设办税服务厅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要采用共建方式或共同进驻方式,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细化措施:在双方金三系统实现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责任单位:纳服处。


  (4)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细化措施:在已实现网上联合办税、移动互联办税基础上,实现发票代开一体化线上缴税、纳税人一体化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相关协议,方便纳税人多上网路、少跑马路。


  责任单位:征管处、纳服处、计财处。


  14.简化纳税申报。


  (1)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细化措施:开发实现网上通用申报更正申报功能。


  责任单位:征管处。


  (2)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新修订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提高申报质量。


  责任单位:税政二处。


  (3)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细化措施:我局已实现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责任单位:征管处。


  15.创新发票办理。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细化措施:我局已在部分事项试点实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今年将进一步探索拓展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6.推行清单式服务。


  (1)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细化措施:对照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修订发布我局“最多跑一趟”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纳服处。


  (2)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细化措施:修订完善我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争取更多事项纳入“全程网上办”范围。


  责任单位:征管处。


  17.深化大企业服务。


  (1)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细化措施:建立市、区两级由分管局领导挂帅的大企业服务工作组,构建大企业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完善大企业数据联络员制度,及时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


  责任单位:征管处。


  (2)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细化措施:统筹复杂涉税事项,提高解决问题效率。依申请对企业遇到资产重组等复杂涉税事项,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3)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细化措施:加强与不同省区市之间信息交流,实现跨区域网络协同管理。针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提请上级单位协调,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责任单位:征管处。


  (4)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细化措施:总结日常管征经验,结合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归集大企业纳税人易发、多发、频发的共性税收风险点及行业共性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到户,提醒企业加强预警。


  责任单位:征管处。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8.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细化措施:对接营商环境税务指标体系,采取措施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联合国税共同推动我市税务指标评价结果向好。


  责任单位:纳服处。


  19.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1)将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细化措施:推进我局特软系统与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信用信息在税务系统与外部门间自动共享和分发应用。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细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国税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为守信纳税人提更多、更便利的激励服务。


  责任单位:纳服处。


  (3)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细化措施:落实总局联合外部门签署的各项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责任单位:纳服处。


  (4)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细化措施:根据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规定,联合开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活动,并及时发布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积极联络厦门市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稽查局。


  20.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1)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细化措施:认真落实总局、福建省自贸办、厦门市自贸办关于服务自贸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创新服务举措的复制推广工作。结合厦门实际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税收服务模式和管理经验,引导区内行业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满足纳税人需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纳服处。


  (2)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细化措施:联合国税开展“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拓宽服务与管理工作思路,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3)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细化措施:及时更新完善对应国家的国别投资指南,做好相关国别投资指南解释工作。积极开展“走出去”税收指引的宣传与解释,对“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责任单位:涉外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工作站位。“春风行动”是最直接体现党的十九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省局“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纳税人放在心中”工作主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市、区两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提升工作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全市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便民办税服务举措落地生效,充分展示新时代厦门地税的新风貌。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区两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的行动项目。市局相关部门要明晰职责分工,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会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注重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结合“春风行动”具体措施要求深化联合办税,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扩大“春风行动”实施效果。


  (三)提倡创新实践。市、区两级地税机关除了要全面落实总局的“规定动作”外,还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创新思维为引领,认真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受纳税人欢迎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规划“自选动作”,研究实施具有创新意义和复制价值的服务举措,不断丰富“春风行动”实践,持续增强纳税人的体验感,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


  (四)加大宣传报道。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确保更多的亮点工作进入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视野。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要切实抓好“春风行动”分季度主题活动,充分依托地税微博、微信、网站等平台,借助外部新闻媒体,有效放大“春风行动”综合效应,努力营造“春风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总结提升。要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巩固“春风行动”成果。


  (六)严格督促考核。各项“春风行动”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将通过开展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对各单位、各部门“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进“春风行动”深入开展。根据2018年绩效考核要求,市局相关部门要按季将牵头负责的“春风行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纳税服务处,基层各单位也应及时报送“春风行动”各季度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厦门市地税局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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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厦地税发[201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国税发[2018]2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增强办税便利性,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对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明确,制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时,为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我局同步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全程网上办”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部事项一次办结。


   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强化领导,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2018年4月1日起,各单位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同时,各单位应做好《“全程网上办”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在网上办税系统从申请到结果出具的全流程办理,加大网上办税宣传力度,努力实现纳税人办税“零次跑”。


   三、业务范围


   “最多跑一次”清单业务范围包括7大类109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一)报告类。纳税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报告备案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16个相关事项。


   (二)发票类。纳税人办理发票领取、代开、认证、缴销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23个相关事项。


   (三)申报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38个相关事项。


   (四)备案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15个相关事项。


   (五)证明类。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6个相关事项。


   (六)出口退(免)税管理。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核准、信息查询等5个相关事项。


   (七)行政许可。纳税人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6个相关事项。


   在网上办税系统推进的基础上,目前“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包括除税务登记外的7大类,共67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提高改革的推动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税政、征管、纳服、宣传等各方面的事项,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作,落实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


   (二)放管结合,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各单位要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各项业务,密切关注并防范推行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舆情、后续管理等风险,及时分析原因,完善措施,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水平。


   (三)落实到位,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四)加大宣传,切实提高改革成效。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移动APP、微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全市“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事项,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业务办理方式。同时,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主动汇报,积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五)积极创新,不断改革扩大范围。各单位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的业务范围。


   (六)强化考核,确保改革落地实施。各单位要综合运用督查督办、绩效考评等手段,强化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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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厦国税发[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清单和“一次不用跑”[全程网办]清单的公告

发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精神,我局编制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告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网络渠道办理。


  二、为了执行全国税务系统的统一标准,我局使用“最多跑一次”替代“最多跑一趟”,使用“一次不用跑”替代“一趟不用跑”。


  三、我局将根据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清单》中的《“一趟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趟”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17年11月22日更新)同时更新。


  附件: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办)清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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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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