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在国税机关委托线上和线下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时,地税机关同时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地方税(费)。具体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单位及范围


  (一)线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选择移动终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代征地方税(费)。


  (二)线下: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对选择指定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代征地方税(费)。


  二、委托代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代征单位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代征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税(费)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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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5
文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7]8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关于全市邮政网点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邮政分公司: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研究决定,全市邮政网点在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同步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二、代征税(费)对象


  通过各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代征税(费)种及要求


  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以上各税(费)种的计税(费)依据、代征税(费)率、代征税(费)款解缴和代征手续费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对接、加强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配合航信公司当地驻点人员做好业务测试,协调解决初期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要求顺利开展业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签订合作协议。各地税机关与当地邮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参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强化业务宣传。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四)落实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邮政部门应提前组织、妥善安排当地邮政项目管理员和开办网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当地地税局、航信公司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培训落实到位。


  附件: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委托代征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费)款工作,在乙方与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费)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款:


  (一)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乙方接受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计税(费)依据及税(费)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X%,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


  (四)代征期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税款结报缴销期限为:


  乙方向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结报缴销委托代征票款的当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各税(费)的X%。(如上级局明确手续费标准变化,按上级局明确的手续费标准支付)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费)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费)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费)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征税(费)种类及对应金额。


  (三)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费)款,做到发票票面备注代征税(费)款金额与结报税(费)款金额一致。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乙方应加强对代征人员的培训,提高代征人员综合素质。


  (六)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费)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费)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费)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费)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费)款。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福州市XX区地方税务局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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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0
文号:榕地税[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7]8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的通知,本文自2018年9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 号)及市效能办部署要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制定《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方案》,并经过征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榕地税[2017]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清单


  3.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


  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清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现就开展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税务部门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信用办和税务部门。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部门: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 在省级工业企业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落实部门:市经信委)


  4.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在申请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落实部门:市金融办)


  5.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6.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7.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8.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9.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0.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四)社会保障领域


  13.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适当便利。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五)土地使用和管理


  14.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国土局


  (六)商务服务和管理


  15.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市商务局


  (七)进出口便利化


  16.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7.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福州海关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


  18.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19.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20.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食品药品监管


  2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融资便利化


  22.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23.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福建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


  落实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十一)证券、保险业监管


  24.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5.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十二)外汇管理


  26.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十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27.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28.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9.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十四)其他


  30.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1.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32.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系统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信用办和税务部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附件3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现就我市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二)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三)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四)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实施部门:市出入境管理处。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旅发委等单位。


  (六)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九)条;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国土局。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实施部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实施部门:福州海关。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福建证监局。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实施部门:福建保监局。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实施部门:市交通委。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第二部分;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3.实施部门:福建证监局。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明确的相关申领条件。


  3.实施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实施部门:市网信办。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实施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交通委、市水利局。


  (二十一)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二)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惩戒措施: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二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1.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实施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


  (二十四)强化外汇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三)条。


  3.实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二十五)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实施部门:市发改委、市委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方案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市信用办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的内容,确保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时推送,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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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9
文号:榕地税[2017]8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榕地税[2017]7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榕地税[2017]8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措施、操作程序及实施单位


  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操作程序及实施单位详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三、实施方式


  国税、地税按规定的期限将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上传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A级纳税人名单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或激励。


  具体执行单位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规定的惩戒措施或激励措施实施惩戒或激励。


  四、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通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对A级纳税人名单有变动的,应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变更。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反馈给税务机关,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反馈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后10日内将本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的惩戒和激励情况案例,反馈给市信用办和国税、地税机关。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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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3
文号:榕地税[2017]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7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规范和发展厦门市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市局决定成立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职律师办公室构成


  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在市局机关任职及任区局征管法规科主要负责人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并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公职律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指导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二)协助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统筹使用系统公职律师,指派系统公职律师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联系沟通;


  (七)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八)推进国税、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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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厦地税发[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地税[2016]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地税[2016]70号)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进一步落实省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省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省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在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指导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二)指派公职律师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事务;


  (三)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推进国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七)其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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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4
文号:闽地税[2016]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6]10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地税[2016]70号)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在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系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指派、协调、监督公职律师从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三)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召开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会议;


  (七)负责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九)推进国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十)其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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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榕地税[2016]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来榕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来榕从事演出活动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是指来自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的个人。


  二、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演出活动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二日内,将相关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变更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四、向非居民演职人员支付演出费、出场费、比赛奖金、代理费用、以及其他报酬的支付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从事文体演出的非居民演职人员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工薪所得为不含税所得的,应按规定换算为含税所得。


  六、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论在何地支付,均应由扣缴义务人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如一个月内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为不含税所得的,应按规定换算为含税所得。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地税机关向非居民演职人员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结清税款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十、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可根据需要以税收情报交换方式,向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所在国获取与在中国境内演出相关的涉税信息或告知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


  十一、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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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8
文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7]5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榕政办[2017]156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市地税局制定了《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


  2017年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地税局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部署,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地税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地税部门治理能力。


  一、强化税务行政权力公开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根据省地税局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办公室配合)


  (三)规范公开办事指南事项。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规范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责任单位:征管处、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工作。鼓励使用图解说明等有创新性的意见征集发布方式。规范性文件征集基本要素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渠道、征集期限。及时发布所征集意见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应说明规章制定背景、意见征集过程、征集意见的汇总情况、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分别落实,政策法规处配合)


  (五)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地税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及政策宣讲等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六)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要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完善税收征管和执法公开


  (七)推进营改增措施公开。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责任单位:税政一处)


  (八)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地税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九)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


  (十)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处分别落实)


  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十一)办文办会公开管理。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探索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二)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按照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工作部署,完成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三)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六、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十四)规范解读流程。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有关领域业务专家学者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


  (十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配合)


  七、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十六)强化地税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地税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地税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规范和发挥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的作用。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工作,定期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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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榕地税[2017]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2017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结合《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的要求,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负起这项改革的整体牵头责任,把推进落实这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抓实“多证合一”改革各个环节工作


  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协调,共同努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汇报,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全省统一实施整合的13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基础,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一要印制工作指引。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对整合的证照如何衔接制作详细的工作指引,并印发给办事群众;二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安排专人对“多证合一”改革办理流程方面提供咨询指导,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改革后流程更简、效率更高。三要研究解决问题。对改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积极化解。


  (二)要分类处理,一次性采集个性化指标。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1.启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省工商局梳理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将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和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指标项统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作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附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启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按照企业自主选择的涉企证照事项录入相关指标项,《“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不属于企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2.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必须填报商务部门所需要的指标项。福建红盾网上的“网上工商”外资企业登记流程中已经增加“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页,同时在最后提交材料旁增加链接商务部门的备案系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工商提交材料,并自行录入商务部门备案的相关指标,登记机关无需收取和审查相关指标及材料。


  3.做好企业法人广告发布登记的衔接。按照《通知》要求,广告发布登记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企业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中选择广告发布登记的,应一并录入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信息。审查通过后该信息自动导入广告发布登记系统,广告发布登记相关材料一并归入企业档案。


  (三)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的模式主要在省级层面实行共享,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到县市区级。同时对纵向没有互联互通的部门由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推送给各设区市数字办,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与设区市数字办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根据省直各部门协商的情况,旅游部门信息共享由各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现互联互通;开户许可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并推进信息共享;其余9项涉及商务、住建、公积金、检验检疫、海关、文化等部门在省级层面实行信息共享;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所需信息由厦门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设区市层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成与旅游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及时了解其它部门接收上级分发的数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要及时与当地人行协商确定开户许可证信息共享方案。


  三、加强窗口建设,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多证合一”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提升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加强窗口保障。要加强培训,快速熟悉业务,了解“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要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工商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省工商局拟定了《“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见附件2),可在宣传时统一使用。宣传中要注意规范“多证合一”改革表述和宣传口径,不突出宣传整合证照的数量,而是使用“多证合一”统一表述,重点宣传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部门协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等成果及效应。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多证合一”改革的进展、成效、存在的问题,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1日前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刘如阳,联系电话:63097602,传真:8771875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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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企注[2017]27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及省政府“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要求,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我局继6月1日开通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网上全流程办理系统后,于9月15日上线运行企业变更、备案和注销全程电子化以及企业设立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保留企业登记窗口的同时,以工商登记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通涵盖所有业务类型、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的“零见面”及“一趟不用跑”。


  二、适用范围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分为全程电子化申报和无纸全程电子化申报两个登记模块。其中,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适用于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住所、营业期限变更)、备案(联络员、清算组备案)及注销登记,登记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无纸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适用于试点地方拟设立登记且不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内资公司制企业,申请人登记全程无需至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其余各类企业登记业务按原网上登记模式进行办理。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用户管理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按照用户权限的不同,分为普通用户和认证用户两种。普通用户适用于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的业务申请,申请人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主体身份信息。注册认证用户的,除提供上述基本身份信息外,还需使用持有的CA证书、银行网银盾进行主体身份认证。经认证后的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含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原网上申报系统注册用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并经身份认证后,可办理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二)提供智能化申报模式


  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申请信息,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全套登记文书材料,申请人对登记文书的修改实行痕迹管理,在保留申报自主性的同时,保证了登记文书的准确性及审核的高效性。同时,申报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标准以及登记和监管信息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填报、查验提醒等服务。


  (三)实现电子签名


  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用户,企业委托代理人、股东、高管(含法定代表人)使用持有的CA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银行网银盾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后,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定形式,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人对申请行为和签名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具体推进情况不断增加。


  (四)营业执照发放


  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核发符合工商总局电子数据格式及技术标准的“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身份认证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的网上亮照、验照等功能。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送服务。


  (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1.电子档案归档。在推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网上递交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自动归集为电子档案,《企业登记审核表》以及《企业登记归档记录表》需打印后由相关人员进行签署,并按纸质归档立卷,添加档案封面,填写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核准日期、备考表。同时,为方便管理,将这两份纸质材料扫描加至电子档案后,统一不打码,不编写纸质档案目录。


  2.档案迁移问题。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迁移,需将电子档案及《登记审核表》、《企业登记归档记录表》这两份纸质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至外省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


  (六)加强惩戒措施


  对登记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主体身份证件或电子签名方式办理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便利企业办事、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有序有力推动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使申请人了解知悉全程电子化申报的便利性。通过引导部分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转变原有线下申报观念,形成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氛围,为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奠定基础。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登记业务培训,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所有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申报系统操作方法。在办事大厅设置自助服务台及咨询窗口,及时解答和回应申请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不断修改完善。在开展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梳理登记系统在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新的需求,及时向省工商局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登记系统,争取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体系。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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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6]2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地税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地税[2016]24号),市局制定了《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


  2016年,福州地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决策部署,把握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抢抓福州“四区叠加”的独特发展机遇,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税收新常态,以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互联网+”为主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税、优化服务、倾情带队,进一步深化“三个满意”地税局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福州地税事业的良好开篇,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服务大局,持续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科学组织税收收入。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不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健全收入目标管理机制,综合考虑税源、征管、政策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县(区)税收收入目标,并把收入目标层层合理地分解下去。(落实单位:计财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深化税收专题分析。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动向,紧扣上级工作部署,从区域发展和税源建设的角度出发,与纵向、横向相关部门联动,做好有针对性和实用价值的专题税收分析,多视角、多层次反映税收变化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落实单位:计财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三)加大力度堵漏增收。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建设项目、股权转让等税源监控。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强化预警值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措施、加大清欠执行力度、扎实推进反避税工作、继续发挥税务稽查威慑力等措施,实现主动作为、应收尽收。(落实单位:征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四)强化各税种管理。在全面“营改增”前,继续强化营业税征管。按税务总局部署,于5月1日起全面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工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接、征管衔接和业务对接等工作,确保稳步推进、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各项工作。加大监控力度,不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行业预警值,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结合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覆盖率以及申报质量。(落实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五)提高规费征缴质量。加大社保费费源和预警值管理力度,开展欠费、漏管户清理,加强与人社、残联、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落实社保费征管“四项制度”,规范征缴工作,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五率”。同时做好残保金、价调金等其他规费的征(代)收工作,推进规费与税收同征同管。(落实单位:规费处、各基层局)


  (六)深化大企业和国际税收服务与管理。完善大企业个性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健全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开展定点联系企业税务审计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推进非居民税收管理,加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和工作方法,完善内控机制,降低执法风险。(落实单位:征管处、外税局牵头,风控中心、各基层局配合)


  二、坚持合作创新,持续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配合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及时成立《方案》督促落实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密切协调国税等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并把改革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督查和绩效考评事项,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宣传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推改革的浓厚氛围,主动向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八)实现“金三”平稳上线。金税三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于3月1日至4月30日双轨运行,5月1日起正式单轨运行。要精心谋划金税三期推广应用的具体步骤,按时完成数据清理、人员培训、系统双轨运行、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等重点任务,确保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时间和标准完成各节点任务。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完善各项应急机制,确保新旧系统转换期间服务不打折。(落实单位:征管处、信息处、纳服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九)推进风险防控进程。以《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为指导,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定期数据交换机制,提高风险分析、识别能力。在建安房地产税收专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拓展专项应对行业,防范涉税风险。强化税收保障,推进协同共治,建立涉税信息分析监控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落实单位:风控中心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推进国税、地税合作。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三、坚持便民办税,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十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兼并重组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阳光减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配套跟进督察,坚决促进政策落地,提高政策服务水平。(落实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牵头,督察内审办、各基层局配合)


  (十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时掌握纳税人合理涉税需求,快速响应。以“互联网+税务”为指引,探索和创新税收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领域,积极推出纳税服务新举措,大力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同时加大纳税人学堂建设。(落实单位:纳服处牵头,信息处、征管处、各基层局配合)


  (十三)主动服务自贸区发展。结合实际,继续创新服务措施,积极上报重点项目,保障相关税收创新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并适时全市推广。积极借鉴上海、天津、广东等税务部门推进自贸区建设的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地税职能,配合推进福州自贸区建设。(落实单位:纳服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四)推进税企挂钩帮扶。继续挂钩联系一批重点项目与企业,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帮扶力度,密切跟进项目建设,做好税收辅导、纳税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等相关工作,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实现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反哺税收的良性循环。(落实单位:征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五)深化税收宣传服务。部署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开展“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针对社会关注和纳税人需求,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落实“七五”普法,展示地税工作成效。充分借助主流媒体,拓展福州地税官方微信、微博、内外网站宣传平台,围绕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和税收工作重点,进行专题性、系列化、集群式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地税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四、坚持依法治税,持续推进地税法治建设


  (十六)规范税收权力运行。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重大案件审理及复议诉讼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税务执法管理制度,加大对执法人员下户执法审批、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的检查和考核力度;落实执法留痕化管理,探索建立执法回访和跟踪制度。(落实单位:法规处牵头,征管处、督察内审办配合)


  (十七)认真开展执法督察。在上级局安排部署执法督察重点的基础上,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督察,同时加强对查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以及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功能。充分运用信息数据对执法疑点开展督审前的案头分析,积极探索利用疑点信息库为税收执法督察提供支持,选择好督察审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高督察工作时效。(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八)提升稽查工作成效。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提升税务稽查威慑力。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充实稽查人员,培养和选拔稽查能手,提高稽查队伍专业化水平。(落实单位:稽查局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九)依法化解税收争议。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税务争议,鼓励运用调解和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提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认真应对行政诉讼,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组建本系统公职律师队伍,发挥好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办理本系统的税务案件,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参与办案的激励机制。(落实单位: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五、坚持倾情带队,持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深入落实“两个责任”。高标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通过签订立体式的责任书,突出“一岗双责”,逐级分解落实“两个责任”,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担责、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格局。通过约谈提醒、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执行干部用房、公车使用、职务消费等规定,完善细化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盯紧“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认真进行自查,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加强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者,要快查快办,点名通报曝光,同时加大“一案双查”力度。(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班子整体能力建设,特别是年轻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基层领导班子调整补充工作,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退出的工作机制,选优配齐配强基层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坚持从严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合理开展干部交流任职工作。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现状,开展针对性调研,在摸清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有效的干部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四)加大岗位培训力度。结合实际,推行“师傅带徒弟”、“每季一案例”教学制度,充分发挥“传、帮、带”优势,提升学习培训的针对性,突出培养年轻业务骨干;同时,借助岗位标兵(能手)选拔、业务培训班、案例研讨会、网络学习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活动,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岗位技能,培养业务骨干,激发队伍活力,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大力抓好思想建设,着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抓好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大力加强党建带“三建”,增强机关党组织凝聚力。依托地税职工之家,继续举办各类文体活动,活跃机关氛围,大力抓好文明创建,全面推进道德文化建设,持续深化志愿服务活动,建设和谐地税家园。(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七、坚持真抓实干,持续保障内控机制运行


  (二十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结合实际,修订绩效管理指标,实现绩效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实现组织和个人绩效管理的全覆盖。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工作方案落实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抓好限期整改监督工作。(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七)加强效能督察。进一步创新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手段,重点围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加强考评、督察、整改和问责,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定期通报,严格追究责任,推动广大干部自觉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


  (二十八)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支出审核审批管理,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深查,加大内审力度,对违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情况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对基层局食堂开展专项审计,改进食堂管理薄弱环节,防范食堂财务风险,促进食堂管理规范化。(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计财处、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九)稳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按照中央、省、市公车改革工作要求和具体部署,稳妥开展市、县两级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适时修订车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车辆数据库,加强车辆动态管理。(落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计财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三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把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督办,办公室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全市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上述重点任务,已明确具体落实单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要点的要求,研究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福州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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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1
文号:榕地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出口退(免)税的服务,做好出口骗税违法风险防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鼓励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解读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


  第一条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合法、合规、真实;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规范、准确;备案单证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识别和评估。对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建立税企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积极接收和处置税务机关发布的退税预警信息。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 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积极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鼓励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可自行通过市场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企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 设置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保证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鼓励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引导福州市管辖的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其他出口企业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本指引作为福州市国税部门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参考。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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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6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发[2017]76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办发[2017]28号)的要求,我局对截止2017年7月31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1印发定期定额业户委托银行网点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国税发〔2001〕43号2001年3月5日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10月14日
3关于推行新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即办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年11月22日
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年9月21日
5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1月12日
6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年3月11日
7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年4月27日
8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6月1日
9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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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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