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2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厦门市全市范围均为综试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出口货物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厦门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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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31日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升级,期间暂停对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2019年1月23日0: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中心服务大厅办税窗口、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闽税通APP等网上应用服务(除涉税咨询外)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纸质税票六联单于2019年1月21日8:00起暂停开具。


  (二)系统并库升级期间,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正常使用。


  (三)系统停机升级前公休日加班延长服务,2019年1月19-20日全省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服务。


  二、启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2月1日8:00起,全省税务机关恢复对外办理各项涉税(费)业务,各网上应用系统同步启用。


  三、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一)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妥善安排,尽量抓紧和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事项,避免和减少因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二)2月1日后金税三期系统恢复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聚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业务系统网络不畅、办税服务厅拥挤、等候时间拉长等现象,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税,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暂停服务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告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通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缴费)人长期以来对全省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缴费)人不断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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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8]2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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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闽财税[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6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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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9]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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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闽财税[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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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年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6万元,并允许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在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


  为切实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扶持生产经营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公告内容


  (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对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下限制定核定标准。


  取消了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中关于中介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25%标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相关规定完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征收管理事项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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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经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议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责划转


  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计费档次


  2019年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三、档次衔接


  1.2018年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参保居民,2019年将自动转换为按新政策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征收。


  2.对原选择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原缴费档次已取消的,将按照新政策中最接近原缴费档次的较低一档进行征缴。参保居民也可以自己选择新的缴费档次,申报更新缴费档次的,需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缴费方式


  1.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银行卡划缴的缴费人,只要在原扣款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即可,银行将自动扣款。缴费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缴手续。


  2.2019年4月起,参保居民还可以通过闽税通APP、云闪付APP、“福建税务”公众微信号、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手续。


  3.对于通过上述渠道缴费失败、需要办理补缴业务、以及需要开具缴费证明的缴费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五、缴费期限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2019年4月-12月20日为银行代扣代缴期。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分情况办理缴费,可予以待遇补发,补发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2月:


  (1)2019年1-3月到龄领取待遇人员不存在中断缴费情况的,仍按往年情况执行,不需上门缴费。只需将2019年缴费金额足额存入账户,待4月扣款成功后,再行补发待遇。


  (2)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需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对因系统问题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补缴的,待补缴手续办好后,可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3)2019年3月及之前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属于特殊缴费群体(包括: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被征地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等)的,待人社相关代缴参数设置好后再办理,预计4月起开始办理缴费、补缴和待遇补发。


  3.2019年4月及之后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当年保费存入银行扣款账户,如果存在中断缴费情况或需要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在到龄前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


  六、咨询电话


  缴费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详情咨询。


  七、通告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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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 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予以废止,具体政策仍按上级局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废止<福州市地税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建省地税局直属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1日


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2011年10月14日,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该文属于转发文件,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此文件予以废止。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对《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榕地税发[2011]142号)进行废止,明确废止后相关政策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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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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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


  4.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



关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的基础上,新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公告执行。


  二、关于公告列明的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及应税污染物类型,应纳税额按以下核定计算方法计算:


  1.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4.建筑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应纳税额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以及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综合计算。


  5.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根据我省实际,从倾向纳税人和便于计算申报的角度出发,核算系数暂按略低于区间标准平均值水平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三、关于污水排放系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中间值0.8。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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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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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4日第一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加盖有对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三、纳税人发生小额应税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一)购买方为同一消费者个人;(二)每次(日)销售额少于500元;(三)多次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同一纳税期限。但是,应按不同品名种类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分别汇总开具发票;同一份发票的行次不足以填开的,可开具销售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见附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有关税费。


  受托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费报告表》及《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等规定及时解缴税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应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七、纳税人可以下载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目录),进行批量查询或查验电子发票。


  八、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我省(不含厦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九、本公告除第八条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精神,进行明确。


  (一)条款一:明确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条款二:明确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


  (三)条款三:明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行为)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


  (四)条款四:明确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五)条款五:明确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可以与其签订代开《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


  (六)条款六、七:明确电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


  (七)条款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并公布我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


  三、施行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八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为执行口径或者服务性措施,不影响纳税人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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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申报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用人单位2019年申报2018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二、符合《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办理申报核定,逾期将不予受理。


  符合《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申请办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办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流程:先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提交受理。具体流程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fjbs.gov.cn/)查询及下载。


  四、窗口受理地址及时间: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厅10号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联系电话:7703718、7703748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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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8]20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我省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负责按月征收。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收入后应于每月月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缴费征管服务工作。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应当与省财政厅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征缴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四、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由省财政厅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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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1
文号:闽财税[201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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