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现将厦门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档次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档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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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意事项


  (一)对2019年按60%档次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234元)保持不变。


  (二)对2019年度按60%档次参保缴费且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将按2020年新社平工资(5814元)的60%(3488.40元)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标准,将根据新社平工资(5814元)进行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标准的,可通过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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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两份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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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金管规[2020]4号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 落户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购租房补贴。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 增资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 业务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 《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附件:


  1.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不迁离厦门承诺书(样本)


  3.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转租承诺函(样本)


  4.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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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厦金管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的用工情况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三)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2019年5月26日公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97779元。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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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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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税函[20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系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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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厦税函[2020]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90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9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35%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644元的,补齐至2644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20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省级统筹统收统付,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调整养老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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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闽人社文[2020]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会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会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地服务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整体开发,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会计理论和实践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的会计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着眼于会计理论和实践创新,打造会计行业名家,在“十四五”期间,通过建设由会计人才、会计专家、会计名家工作室组成的“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着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杰出人才,发挥会计名家引领作用,提高我省会计人才竞争优势,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建立会计人才库


  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优秀会计人才,建立我省会计人才库。人才库由企业会计类、政府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理论类等各细分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


  (二)组建会计专家池


  从会计人才库中,择优聘任会计理论、企业会计、政府会计、会计中介机构四类会计专家,组建会计专家池。


  (三)打造会计名家工作室


  在会计专家池中,选聘在全国影响力大、行业公认度高,拥有较高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依托院校、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在闽东南、闽东北两个片区打造由名家作为带头人的会计名家工作室。


  三、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承担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遴选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工作者;高校会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五、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干净担当;


  2.熟练掌握会计政策法规,有全方位视野和较强的思辨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公正,能够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


  4.热心财会事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专业条件


  1.入选会计人才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在大中型企业(包括中央驻闽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②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在中央驻闽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熟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在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中业绩突出者;


  ③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高校或科研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学科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


  ④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评估师等执业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服务10年以上。


  2.会计专家池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会计人才库中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或会计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


  ①企业会计类: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财务制度等法规制度,或熟练应用管理会计,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担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财会工作领导;


  ②政府会计类:本系统或行业中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业绩突出;


  ③会计中介类:具有丰富的审计、会计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负责过A股IPO审计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或数据分析建模能力强,担任高级经理以上职务;


  ④学术理论类:在会计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研究成果。


  3.建立会计名家工作室条件


  ①工作室带头人应入选我省会计专家池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教授、研究员职称,对我省会计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就,在我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能够发挥“师带徒”的作用;


  ②制定的会计名家工作室方案可操作性强,能够落实落地;单位能够为名家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③依托企业建立的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参与企业决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突出亮点,具有行业领军地位;


  ④依托院校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会计学术研究或前沿领域研究成果丰富,在全国影响力较大、拥有较高学术威望的领军人物;


  ⑤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具有较高实务权威的领军人物。


  (三)破格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下,通过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近5年参与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会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省级三甲医院、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闽、省、市、县行政单位中青年财会工作者,可由单位推荐申请进入会计人才库。


  (四)优先条件


  遴选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优先:


  1.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名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


  2.全国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


  3.熟悉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熟悉国际财税金融规则,具备境外资格执业证书;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海外财会工作经验10年以上的。


  六、遴选程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邀请入库等方式,定期开展申报、审核和遴选工作。


  (一)申报:通过组织推荐、专家推荐申请入库的,申请人填写《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详见附件1、2),由所在单位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对于特别优秀人才,可采取邀请入库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邀请函,被邀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初审:会计人才库入库人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评后提出评审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会计专家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专业背景面谈等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三)公示: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入选名单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七、义务和职责


  入库人才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效能,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


  (一)参与研究信息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创新等外部环境变化对会计领域的影响,研究会计转型升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承担财会等领域前沿问题、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攻坚任务的研究,研究提出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研究应用管理会计等手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建议;


  (四)参与研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参与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源头治理腐败,建立“治未病”防控体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参与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创新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能的路径和方法;


  (七)参与研究医院、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八)承担前述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我省会计人才成长;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


  (九)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单位需要会计人才提供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的,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需求表》(详见附件3)提交省财政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需求单位按照需求人才类别从会计专家池或名家工作室中推荐。完成工作任务后,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详见附件4)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其履职情况。


  八、支持政策


  (一)加强会计人才库的人才培养和使用


  1.优先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举办的素质提升工程;择优入选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优先作为授课师资,优先承担重点课题研究;


  3.在职称评审方面予以倾斜,择优入选我省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委库;


  4.择优推荐进入财政部财会人才库,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二)安排会计名家工作室经费补助


  对承担项目的名家工作室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补助、绩效考核等工作。


  1.项目内容。①科学把握会计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对我省会计行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②对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等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参与制定我省会计行业中长期规划等重大办法;③不定期录制“名家课程”,开设会计公益讲坛等,发挥“师带徒”作用;④承担新经济时代会计改革示范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清单;⑤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费补助。每个工作室根据承担的项目任务情况给予10-30万元经费补助。工作室经费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日常管理


  按照“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会计人才库、会计专家池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的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库登记、信息更新,绩效评价,退库等动态管理工作:


  (一)信息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人才信息录入会计人才库。入库人员的相关信息(单位、职务、职称、学历等)在入库后信息如有变动,相关个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确认,以便及时更新人才库基础信息。


  (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汇总人才在使用过程中的表现,在库中予以登记,作为人才考核依据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库人才、会计专家及会计名家工作室每二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价,对其参与培训、承担工作任务及任务完成情况等提出阶段性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并作为下一周期入库和选聘的依据。


  (三)人才退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库处理:①已不满足入库基本条件的;②不履行义务和职责达到一定次数的;③有违纪违法行为的;④以省会计人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的;⑤其他退库的情形。


  十、实施保障


  (一)健全工作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宣传推动、选拔培养、跟踪管理等工作,逐步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体系。


  (二)完善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支持人才培养和名家工作室建设,为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创造条件。


  附件:


  1.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


  2.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3.会计人才需求表


  4.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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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闽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3号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二)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附件2):


  ①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③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④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⑤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①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②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③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④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⑤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⑥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3.对实行会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3。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告知承诺书。


  4.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需要核验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优先调取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告知承诺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的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及时在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的告知


  2.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3.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5.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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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闽财会[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资源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依照《资源税法》和《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征方式


  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doc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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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0
文号:闽财税[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现将《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步实施“八项行动”,持续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一)加大投资带动就业规模。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按照“一产业(企业)一方案”、“一产业(企业)一专班”,全力推动市第一批“百千”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持续增产增效,积极培育新一批产业(企业)。加快亿元以上在建及计划新开工产业项目进度。积极梳理本市重点企业和潜力企业名单,汇总一批重点企业列入全省第二批“百千”增产增效名单。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实施新老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围绕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从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场景应用等方面,全力推进5G基站以及远海自动化码头、鲲鹏超算中心等项目建设,汇总形成一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激发内需增加就业需求。实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行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增加或提前开展原材料、中间品备货等方式帮扶产业链中下游的中小企业;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生产企业供需对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加大配套产品采购力度,密切上下游产业关系。大力支持开通全货机和客改货航班;通过调整船期的方式,提高港口周转效率。组织企业参加“线上广交会”、“云上投洽会”等活动,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推动国企产业链平台建设,加强市场化运营,构建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对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会展业扶持政策。实施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办好“全闽乐购厦门全城欢动消费节”等活动,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培育壮大新兴消费领域和热点,举办文旅消费季,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持续拉动就业。(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外贸市场和企业主体多元化。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确保正常出口单证审核办理退税时间在8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加强风险预警建议等服务,支持更多小微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扩大就业。指导推动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渠道。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的招商力度。重点发力全市重点“促落地、促到资”招商项目,推动重点在谈项目转落地、重点落地项目促到资,以此拓宽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支持本市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产品标准化建设,鼓励传统企业加大电商应用。对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分不同规模、不同增长幅度给予新增部分不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科学、精准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或临时市场等,引导符合准入条件的流动摊贩集中、有序经营,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市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负援企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金融支持、降低成本等助企纾困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金融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全市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落实本市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相关政策。(市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困难人员就业兜底。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拓展公益性岗位等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各区分别新增1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今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在公益性岗位继续就业的,工资性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市人社局、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开展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持续保企业用工保居民就业


  (七)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实施“十个一批”扩岗行动。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力度,2020年我市公务员考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去年。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各区分别开发30个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本市每年统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非公党建指导员等岗位,可列入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将档案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社区工作者、基层党群工作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居、非公)等岗位统一招聘(录),聘(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相关手续。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或继续深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本市企业招工招才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挖掘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助理岗位,开发1000个见习岗位吸纳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并优先留用,增设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创业,对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各区分别开发30个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支持在厦高校按照规定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免费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各高校经费补助。支持各区以项目制方式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给予相应补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突出相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将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鼓励区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在本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带动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劳动力资源。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网上人才招聘会等活动,按规定给予差旅费补贴。加强跨区域劳务协作,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临夏州建档立卡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家庭困难补助。扎实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综合施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2020年内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对企业招用本市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福建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小微企业当年度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支持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上述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分别对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和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住就业。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月成果为依托,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方面问题。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员方案实施前10日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总工会、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强化服务保障基础,持续营造稳就业保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责任,加强统筹组织。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稳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稳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服务,加强就业保障。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组织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落实“112”就业帮扶机制。(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监测,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加强劳动监测预警,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监测成果交换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三方会商制度,定期对劳动关系风险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大规模裁员和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确保全市劳动关系问题在动态观察的范围内能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市人社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干措施中的相关措施已有相应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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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2
文号:厦府规[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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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纳税人开票金额适用下表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全面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由统一按1.5%征收,调整为三档适用不同征收率征收:(一)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适用0.6%征收率;(二)娱乐业适用1%征收率;(三)其他行业适用0.8%征收率。


  三、《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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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2020年度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9月4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各高校应于9月4日至10月31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http://xiamen.chinatax.gov.cn/)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当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各高校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查核受理结果是否成功。


  二、申报缴费


  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为“学校代缴”和“个人自缴”两种。各学校应将本校统一选择采用的缴费方式告知给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缴费。


  采用“学校代缴”的,各高校应于11月4日至25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参保大学生的申报缴费手续。申报缴费前,务必通过厦门税务网站核对大学生医保的应缴账目,核对无误再进行申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的,各高校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城乡医保缴费用户号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做好学生办理银行一卡通委托和缴费的跟踪管理工作。


  采用“个人自缴”的学生,除了采用银行一卡通委托扣费之外,还可以采用“银联在线缴费”、“健康账户代缴”和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行缴费,具体流程参见附件《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学生缴费后要关注银行卡或健康账户的扣费情况,确保费款成功缴纳。


  三、缴费标准


  2020年度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省市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附件: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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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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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增加上述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部分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行业的产品类型,并明确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类扣除标准(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规定了部分产品的全省(不含厦门,下同)统一扣除标准。


  核定扣除试点以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类型及其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多次新增和调整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增加全省统一的产品类型及对应扣除标准204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74项、生产销售食用菌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4项、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13项,生产销售活性炭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3项。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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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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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推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11项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在新起点上开创新局面,9月9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委员会推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11项举措。


  1、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助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动力,促成培养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鼓励创投机构加大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2、助推产业优化升级


  助力发展数字经济产业,聚焦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5G等领域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全面落实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积极与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开通退税“绿色通道”。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加强专项调研,推动物流、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提速增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支持新业态新产业发展。


  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大力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延期至年底的落实工作的同时,用活用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鼓励减免物业租金。深化“银税互动”,继续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助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供需分析,为购销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对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4、促进保障改善民生


  精准高效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扶贫捐赠等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助力同时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两场战役”。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政策及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疫情期间免征公共交通服务、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行业增值税等政策,提振行业信心,通过促进消费进一步服务民生、拉动经济。


  5、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全面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优惠,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农业发展。切实落实暂免征收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耕地占用税,减免农村居民搬迁耕地占用税,切实减轻农民税收负担。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支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6、助力对外开放超越


  健全税收服务机制,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投资指南的更新和宣传。认真执行税收协定,积极推动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及时解决涉税争议,避免双重征税。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外商增资扩股。持续实施动态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落实简化办税流程。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效应。持续配合商务等部门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全省纵深试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7、助力生态省份建设


  扎实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能源企业加大投资、转型升级。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相关政策。落实资源税、环保税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发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新能源企业产业发展,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2020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推进文化企业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文化创意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制定相关措施,持续压缩纳税时间、持续降低税费负担和持续提升政务服务,配套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等重点工作。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增强税务执法制度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水平。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逐步实现所有发票电子化。


  10、助力闽台融合发展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台企台胞的个性化税收服务水平,确保各项惠台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健全台企台胞涉税诉求渠道,切实维护好台企台胞合法税收权益。深入调研分析两岸税制差异,为进一步深化闽台融合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持续落实福建自贸区现有创新服务举措,积极借鉴“长三角一体化”、国内其他自贸区建设等经验,不断探索和推广我省自贸区税收管理服务新模式。支持平潭新一轮开放开发,积极向中央争取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围和延长执行期限等优惠政策。


  11、加强党建统领


  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是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征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省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和内涵,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两个维护”,持续改进作风,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落深落细落实省委的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税费优惠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的同时,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和促进我省向高质量发展超越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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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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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4号 访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应用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访谈是询问的重要方式,通常是以较正式的口头方式进行,广泛应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个过程中,其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访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主要应用情形


  (一)初步业务活动


  访谈程序在初步业务活动中主要运用于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目的、双方责任、时间安排等进行的沟通,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的沟通。


  (二)风险评估阶段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以及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如有)和内部其他人员进行访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层面的各个流程可能会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多个部门,访谈人员应当考虑被访谈对象的适当性。


  (三)进一步审计程序


  访谈程序作为其他审计程序的补充,广泛应用于进一步审计程序中。


  (四)其他事项


  1.诉讼和索赔事项


  为识别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诉讼和索赔事项,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内部其他人员,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法律顾问进行访谈。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为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访谈。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及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应了解交易的类型、定价策略和目的。


  3.持续经营能力


  为了识别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进行访谈。


  4.期后事项(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


  为了确保所有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均已得到识别,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访谈。


  (五)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在集团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通过访谈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二、访谈前准备工作的注意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访谈中需要以较短的时间全面获取需要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这要求访谈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访谈目的


  访谈作为询问程序的重要形式,需要在执行之前明确通过访谈要达到的目标或解决的问题。


  (二)选定并了解被访谈对象


  被访谈对象是访谈信息的来源,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访谈目的选定被访谈对象。例如注册会计师想了解经营管理、重大方针计划的制定或决策,就需要对一定级别以上的人员进行访谈,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等;如果注册会计师想了解具体业务的执行或操作等内容,那么对具体的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可能更为恰当。此外,对于审计过程中需要访谈的重大事项,为了获取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可以对不同部门人员、不同层级人员针对同一事项进行访谈。


  选定被访谈对象后,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从被审计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同事等途径了解被访谈对象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或工作业绩等信息,这有利于在访谈时建立融洽的关系,使接下来的访谈更有效率。


  (三)约定访谈的时间和地点


  访谈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面对面交谈,因此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是需要与被访谈对象协商后确定的。一般来说,在私密性强、不受干扰且比较熟悉的的访谈环境中,被访谈对象更愿意与访谈人员讨论秘密或敏感的话题。因此,被审计单位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可能是合适的地点。


  (四)确定访谈人员


  在确认访谈人员时,一般应当安排两名审计人员参加,其中一人作为主要提问题的人,另一名审计人员则负责对访谈内容进行记录,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提问。但在进行非重要事项的访谈时,仅安排一名审计人员进行访谈也是恰当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访谈人员的人数并非越多越好,较多的访谈人员会导致被访谈对象的紧张与不安,影响访谈效果。


  (五)拟定访谈提纲


  注册会计师在拟定访谈提纲时,应当围绕访谈目的,并根据被访谈对象、审计项目情况、涉及业务环节等方面进行准备。为此可能需要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图、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等资料,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特点,以确认访谈的方向和重点,提高访谈的效率和效果。


  访谈提纲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并提前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和被访谈对象进行准备。


  此外,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对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访谈时应结合信息系统的运行逻辑设计访谈提纲,以使访谈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访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访谈是一种访谈人员与被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访谈过程中营造的访谈氛围、运用的访谈方法和访谈技巧对访谈目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访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访谈氛围


  紧张或者不安的被访谈对象可能会对访谈内容有所保留。因此,访谈人员在访谈时要营造一种轻松融洽的氛围,并尝试建立信任关系,使被访谈对象愿意分享更多的信息。


  访谈人员在营造轻松融洽的访谈氛围时,除了按照商务礼仪给予被访谈对象尊重之外,还需要在正式访谈前与被访谈对象就其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交流。此外,访谈人员在安排访谈双方座位时应当避免给被访谈对象造成审讯、质询等对立的心理感受,如安排访谈人员与被访谈对象在长会议桌的两边分别落座。


  (二)访谈方法和技巧


  访谈人员在运用访谈方法和访谈技巧向被访谈对象访谈以获取有效的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问


  提问是访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访谈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提问的方式尽量使用开放式的问题进行,并可以对被访谈对象的反馈进行跟进提问,避免因采用封闭式问题提问,难以获得足够的访谈信息;访谈的问题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应按照访谈提纲生搬硬套;访谈的问题应当先易后难,层层递进,具有逻辑性,不应漫无边际地提问。


  2.倾听


  倾听是访谈过程中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访谈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倾听的过程中用肢体语言或眼神向被访谈对象传递积极的信息,鼓励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保持适当的眼神交流、保持适当的安静、身体前倾做坦诚状等;倾听的过程中不轻易打断被访谈对象的谈话,确保其提供完整的信息;关注被访谈对象所传达的与问题无关的信息,该信息可能比访谈人员所寻找的信息更重要。


  3.记录


  访谈人员在访谈过程中可能无法完整记录访谈的内容,这时可以采用记关键字的形式,并对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标记,以便访谈结束后进行整理。访谈的记录可以采用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访谈过程进行录音。但是,对访谈过程的录音可能会造成被访谈对象未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如涉及录音,访谈人员应向被访谈对象说明会有录音安排及其用途,并取得对方同意,避免因被访谈对象不同意访谈人的录音安排影响整个访谈工作。


  4.控制过程


  访谈过程控制的原则是访谈内容要始终围绕访谈目的进行,对无关话题及时结束或转移。此外,访谈人员应当为访谈设定时间限制,并在信息量较大时注意时间效率。


  5.信息确认


  在访谈即将结束时,访谈人员应当和被访谈对象确认访谈的主要内容,以保证访谈内容的记录不存在对被访谈对象提供信息的重大误解或遗漏。


  6.结束


  访谈结束时,访谈人应当向被访谈对象表示感谢并获取其联系方式,以便在访谈后需要进一步获取信息或重要资料时可以及时沟通。


  四、访谈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应当及时对访谈过程进行回顾,确保访谈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梳理和跟进访谈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和线索,该环节需要注意事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理访谈记录


  访谈结束后,访谈人员应当立即整理访谈记录并请被访谈对象逐页签字确认,避免因为时间较长无法还原完整的访谈内容。


  (二)获取访谈中所提及的重要资料


  访谈过程中,被访谈对象可能提及或引用了某些重要资料,访谈人员应当在访谈结束后获取该项重要资料进行核实。


  (三)分析访谈内容


  访谈人员应当对访谈内容进行分析,对于访谈中获取的以前尚未知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以及与已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在某些情况下,访谈的结果可能为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提供了基础。


  (四)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访谈人员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将访谈记录和获取的重要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非现场审计下访谈的特殊考虑


  2020年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包括访谈在内的部分审计程序可能需要采用非现场审计方式完成。


  在非现场审计中的访谈可以采用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但需核实被访谈对象的真实性(如核对身份证信息),且最终应当获取被访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声明、沟通函等纸质书面文档(通过快递获取原件)作为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除作为结论的支持性证据外,访谈过程(包括录音、录屏等)应当保留至获取纸质书面文档时。电子文件(包括录音、录屏等)如作为审计结论的支持性证据应保存于事务所指定位置,并在底稿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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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5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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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六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自2020年10月1日起,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六税合一”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印花税、契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外省市总机构在厦二级分支机构除外)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相关报表申报,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前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存在以下税种一个或多个: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印花税、契税;


  3.非外省市总机构在厦二级分支机构;


  4.查账征收。


  二、办理方式


  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综合申报平台,并根据纳税人各税种的专项申报信息,每月自动形成综合申报表。


  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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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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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0]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用地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前,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市场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司法厅、住建厅,省法院。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3.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符合原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分割转让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4.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满足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出租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实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及征收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5.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6.放宽对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依法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1.优化交易平台。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方便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签订、权属登记、政策咨询等交易事务。已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要与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做好衔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规范交易流程。各市、县(区)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等各项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市、县(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达成交易后,新受让人应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涉及设定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等信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予以记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协调处置机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法院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信息;法院办理案件,确需查询所涉不动产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提供。对划拨用地处置的,应核实划拨转为出让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省法院,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1.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各市、县(区)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体化服务”,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建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杜绝“进多站、跑多网”。推动信息共享集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手机APP等,推进网上便捷办理,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异地可办。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推介、金融、公证、委托代理等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中介组织、中介人员的监管,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和中介人员诚信从业,防止中介组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扰乱土地二级市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


  3.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城乡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基准地价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标定地价每年度调整更新;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4.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情况,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当事人履约情况,以及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中介人员诚信从业情况等记入信用记录,将失信责任主体纳入“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然资源、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做好组织、人员、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梳理交易流程,规范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可在各地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激发市场主体主动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严格监督问责。规范权力运行,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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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1
文号:闽政办[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逾期申报-简易程序处罚-不予处罚等“非接触式”办税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展“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基准》),全省税务机关(不含厦门)从2020年10月26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逾期申报


  办理对象:全省正常、清算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之日起前溯360日内存在应申报而逾期未申报、已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且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对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逾期申报”时,系统给予“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1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50元的罚款。”或“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提示,阅知后,即可选择需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等,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对不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接受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处罚


  上述纳税人对逾期未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全部申报后,系统按照纳税人逾期行为情形,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计算出应处罚金额,由系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相应所属期的罚款在逾期申报后次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微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微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移动办税—办税—税费缴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纳税人逾期申报行为符合《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行政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系统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


  四、短信提醒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后,其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发送短信提醒,及时办理。


  五、文书查询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中查询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六、税费查询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款日期起止时间、征收项目等信息,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或在微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打”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退)款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也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不断扩展“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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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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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福州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福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属地征收、申报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福州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属地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办理渠道是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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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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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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