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五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经审核,诺诺电子发票平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闽税函[2019]131号)有关备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新增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第五批)


  电子发票平台名称:诺诺电子发票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三、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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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经研究,决定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扩大至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提供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三、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盖有无纸化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四、无纸化企业应将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继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我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我局自2015年6月起,开始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经过分批逐步推行,目前我市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的覆盖面较广,且相关技术条件已成熟。经研究,决定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事项扩大至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办理,以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退税进度。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


  根据《公告》规定,对已纳入无纸化管理范围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事项扩大至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办理。未纳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仍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中标机电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补办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二)管理规定


  明确了企业办理方式。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应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在该平台接收、自行打印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明确了单证留存要求。实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无纸化办理的企业,应将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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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相关单位(个人):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手续费。“三代”单位和个人需及时递交手续费申领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支付手续费。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2018年及以前年度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其手续费仍通过原渠道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因此,入库时间超过三年的税款不能列入手续费的申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通过退库处理,不再通过原渠道申请和支付,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外的“三代”手续费


  (一)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有关手续费


  根据2019年2月2日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应通过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3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领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逐级编入2021年度预算,并于预算资金下达后予以支付。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上述期间的“三代”税款手续费。


  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涉税申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选择拟申请手续费的类型,选取入库时段,点击查询“三代”税款入库记录,选中全部或部分入库记录后,核对系统计算的手续费金额,补充收款账户和联系人等信息,点击确定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进行告知。


  (二)2019年2月1日及以前有关手续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1日及以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仍沿用原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如需咨询,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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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医保[2019]126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上述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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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4
文号:厦医保[2019]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当事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除第一条情形外,对个体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5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逾期未申报行为处100元罚款;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的,可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12项有关逾期未申报行为裁量基准内容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第12项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对比,本公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了逾期未申报行为“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在公告中明确了当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简化逾期未申报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和降低处罚金额。为进一步促进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将原裁量基准按照逾期申报时限长短来确定处罚金额改为按次确定处罚金额,简化处罚金额计算方式和降低处罚金额。同时为方便执行,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明确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接受处罚的,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明确逾期未申报行为的严重情节。为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明确逾期未申报次数的确定。明确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五)明确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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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1号 福建省关于公布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


  2.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3.石狮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6.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9.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12.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13.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1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5.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6.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闽商文化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


  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22.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2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


  26.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


  27.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28.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


  29.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31.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32.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


  3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


  3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38.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40.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41.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4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43.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44.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


  45.福建省慧源慈善基金会


  4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7.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4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49.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平潭县友松慈善基金会


  51.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52.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53.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


  55.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56.尚德教育基金会


  57.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58.福建宏利基金会


  59.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60.上杭县临江博士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杭县古田中心小学教育基金会


  62.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


  64.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


  65.莆田市哲理教育基金会


  66.莆田市宏峰慈善基金会


  67.莆田市建康慈善基金会


  68.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


  69.莆田市涵江区黄赛峰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0.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


  71.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


  72.福清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73.庄希泉基金会


  74.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75.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


  76.晋江市慈善基金会


  77.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78.晋江市劲霸公益基金会


  79.晋江市梅岭教育基金会


  80.泉州市力标慈善基金会


  81.福建省逸仙教育基金会


  82.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83.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84.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85.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86.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87.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


  88.泉州市宝树堂教育基金会


  8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90.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9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


  92.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


  93.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4.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95.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6.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7.林则徐基金会


  9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100.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福建省青年创业促进会


  103.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


  104.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永安市慈善总会


  106.莆田义工协会


  107.福建省益人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08.政和县慈善总会


  109.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110.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


  111.柘荣县慈善总会


  112.大田县慈善总会


  113.尤溪县慈善总会


  114.福安市慈善总会


  115.古田县慈善总会


  116.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117.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


  118.龙岩市慈善总会


  119.泰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20.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21.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


  122.周宁县慈善总会


  123.宁德市慈善总会


  124.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25.诏安县慈善总会


  126.屏南县启承慈善协会


  127.长泰县慈善总会


  128.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


  129.寿宁在线慈善会


  130.平和县慈善总会


  131.南平市慈善总会


  132.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


  133.福鼎市慈善总会


  134.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135.长乐区慈善总会


  136.龙海市慈善总会


  137.霞浦县义工协会


  138.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


  139.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


  140.武平县慈善总会


  141.漳州市慈善总会


  142.上杭县义工协会


  143.漳浦县慈善总会


  144.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145.霞浦县慈善总会


  146.龙岩市闽西公益发展中心


  147.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


  148.霞浦县心连心慈善协会


  149.福建省正能量公益服务中心


  150.松溪县慈善总会


  151.晋江市慈善总会


  152.龙岩市上杭县慈善总会


  153.连城县慈善总会


  154.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


  155.连江县透堡镇同心教育促进会


  156.连江县慈善总会


  157.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158.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


  159.福建省勤工助学协会


  160.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


  161.漳平市慈善总会


  162.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163.福建省慈善总会


  164.福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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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闽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 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编制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不含厦门,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税务机关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竣工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对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属各年度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结算价款权重对应的工程量测算,未按上述方法准确区分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标准的平均值测算。开工竣工年度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中未涵盖的,参照就近年度标准值测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包括并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对税务机关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采信的判断依据。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xls


  2.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户内装修细目组成(分地市2009-2018).xls


  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园林绿化细目组成(分地市2009-2018).xls


  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量数据采集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和房地产调控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要求,解决房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涉税审核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低增值甚至亏损项目不匹配造成预征过头清算大额退税等问题,在保证公平税负的同时,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一是发布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二是明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用途和对跨年度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测算方法。三是明确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明确争议处理办法。


  三、《公告》施行时间。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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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关于《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和《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推行全省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通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


  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


  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纳税人可以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二、本次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


  (一)信息报告类。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相关7个事项。


  (二)优惠办理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事项。


  (三)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涉税(费)咨询类。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符合“全省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福建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三、本次推行“全市通办”业务范围包括10大类62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一)信息报告类8项: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


  体工商户信息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二)发票管理类5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三)申报纳税类2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申报错误更正。


  (四)优惠办理类2项: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和税收减免备案。


  (五)证明办理类3项: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六)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类7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伤保险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七)税务注销类1项:符合申请条件的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八)涉税(费)咨询类3项: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


  (九)涉税专业服务类3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


  本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十)税务管理基础业务类1项:一般征收的缴款开票。


  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区市内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四、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以及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以外的办税事项,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fujian.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xls


  2.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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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税函[201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落实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专项整治成果,省局决定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请各级税务机关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税(费)网上预约缴纳。推行“申缴一体,扣缴预约”的创新型缴税模式。纳税人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后,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同步预约扣缴税(费)款时间,预约扣缴时间最迟为征期结束前二日。预约扣缴当日,系统自动发起扣款。


  二、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纳税人网上逾期申报,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电子税务局在线推送《行政处罚告知书》;纳税人在线签收后再推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缴款全程在线办结。


  三、房租发票全程网上代开。自然人申请代开房屋(土地)出租发票,申请、申报、缴税、开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全程在线办理。


  四、增值税专票代开邮寄送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机两种领取方式外,再新增邮寄送达模式,实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趟不用跑”。


  五、医保缴费记录开具提速。以金融机构返回扣缴信息作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确认时间,医疗保险费缴费记录的开具时间由原先提交缴款后四日提速至二日。


  六、优化申报表查询打印。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查询打印功能。纳税人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的税(费),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并打印。


  七、涉税事项在线即办。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实名申请办理即办类涉税事项,只要提交的影像资料符合规范要求,即可在线签收相应决定文书。


  八、网上办税浏览器插件适配提示。公布电子税务局适用浏览器的通用名录,并针对当前主流浏览器,对应提供相应设置、插件等提示,便于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


  九、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定时推送。根据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结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每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明明白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十、纳税(费)申报表套章打印。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税(费)申报表时,相应申报表可套章打印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十一、自然人社保缴费在线查。自然人实名注册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在自然人办税区选定相应时段查询本人社会保险费的缴交记录。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部署,认真落实,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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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闽税函[2019]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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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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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请认真执行。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1.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及时进行年度申报,全力落实财政等部门共享申报数据的行政协助,加快研发补助发放进度。


  3.支持扩大产能。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6.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支持公益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急事急办,全力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途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8.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二、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9.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对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予以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0.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2.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依法办理涉税延期事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依法免于处罚。对其中因逾期办理需启动后续程序的,暂不启动该程序。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可依法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14.畅通“不接触”办税途径。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快递送达、自助申领服务。


  15.开通“预约办”绿色通道。开通“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和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进行快办服务预约,12366通过工单转发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16.强化与纳税人线上互动。通过微信、网站及12366服务热线,快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热点及难点问题,加大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及时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对疫情防控有关特定纳税人,建立服务清册,以问题为导向,成立专业团队,精准指导,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7.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资料的,依法延长承诺期限。


  18.优化退(免)税服务。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均可实现网上申报、开具;持续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无疑点申报办退速度快于现行规定期限,进一步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全市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尽锐出战,组织落实好税务支持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基层局在确保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调配人力资源,派员参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和志愿服务。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要发挥好党团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表率,勇担当,广泛动员党员干部,依托党员“双报到”等形式,积极配合所在社区、街道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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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厦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非接触式”增值税抄报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税控系统用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调整系统参数设置,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税控设备即可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自动方式:纳税人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2.手动方式:纳税人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按税控设备不同操作如下:


  (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


  (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


  (3)税务UKEY开票软件:“汇总上传”-“上报汇总”-“反写监控”。


  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锁清卡,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解锁清卡业务。


  同时我局也已相应调整增值税发票综服平台相关参数,纳税人可在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正常进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


  如果在操作中有疑问,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协助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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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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