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川府发[2017]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加快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贸试验区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基本要求,突出内陆特色,注重学习借鉴,强化联动协作,按照“半年出经验、一年有成效、两年上台阶、三年达目标”要求,实施“清单制+责任制”,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努力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中走在前列,为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注入强劲动能,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功能布局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


  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融资租赁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1.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并向社会公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建立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更新管理机制。按照“依法放权、按需放权、应放尽放”原则,自贸试验区最大限度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线上线下行政审批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立“一窗式”政务服务专区,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建成涵盖“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


  3.推进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各部门信息数据互通互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构建大市场监管格局。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执法等方面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全面实施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


  4.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开放企业名称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制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实行企业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模式,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工作。


  5.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新模式。构建“互联网+大数据”的智慧税务生态服务系统。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创新办税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推广国税、地税“一窗一人”联合办税模式。强化纳税信用管理运用,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6.建设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开放征信服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


  7.建立完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从业与执业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执业信息与社会评价档案,对失范失信、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司法鉴定执业违法违规在成都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法院暂停鉴定委托。升级律师综合信息系统,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执业规范水平。


  8.建立健全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仲裁分会(中心)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设立成都国际商事仲裁院,加强涉外仲裁工作队伍建设。探索专业陪审员机制。建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9.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


  10.加强商事权益保障社会化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来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1.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来川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1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控体系建设。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应急联动演练。


  13.建设社会治理新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建立自贸试验区廉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监督力量,形成“一体化”廉政监督。建立工程项目廉情预警评估制度,加强对土地、财金等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机构(平台),为自贸试验区搭建课题研究智库、人才培训基地和对外宣传平台。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创新自贸试验区内社区治理模式,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机制。


  (二)着力打造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


  14.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围绕助力“双七双五”产业,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航空与燃机、新材料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动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加快向价值链创新链高端延伸。创新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高端制造业集群式发展,打造一批万亿级、五千亿级、千亿级产业集群。


  15.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国际会展中心、天府软件园、成都科学城、成都金融城等,大力发展国际会展经济、总部经济、商务服务、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知识产权运营等新经济。依托川南临港片区临港产业,聚集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航运金融、大宗商品交易及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依托成都国际铁路港国际通道和口岸优势,着力发展整车、肉类、粮食、木材等新型贸易,形成集跨境电商、物流总部经济、物流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研发、物流金融保险、物流人才培训等于一体的全球供应链。


  16.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改革示范区、天府新区、自贸试验区叠加政策集成效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建设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和科技产业,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创业苗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1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定大力引进海外人才加快人才国际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吸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或外籍高校毕业生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加大外籍青年学生创业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引进一批产学研平台、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双创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中心,搭建海外“预孵化”平台,试点建设海外创新创业基地。采取挂职兼职、特聘岗位、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18.创新人才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建立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聘雇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出境、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川工作、停居留提供便利,畅通自贸试验区内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渠道。鼓励本土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扩大国际学生规模。鼓励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19.全面提升对欧经贸合作水平。以服务贸易、双向投资为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探索与欧盟委员会、欧洲有关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商协会全面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经济联络基地“欧洲中心”建设,打造对欧工商、税务、知识产权、投资、人员便利化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20.推进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推动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基地设立,实施“国际顶级科技园合伙人计划”,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自主创新。推动全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21.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三)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


  22.深化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对敏感外商投资主体开展国家安全背景审查。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外资备案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外商投资“双随机”制度,试点开展预约式监管。


  23.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分别由成都市和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24.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25.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立完善集多部门业务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完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和电子许可证推广工作。全面优化通关流程,增加无人干预自动通关比例。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口岸现场一站式联合作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一次查验”比例。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26.创新口岸政策服务机制。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拓展政府购买口岸服务范围和内容,将适空、适铁、适水指定口岸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制定航空、铁路、水运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口岸各环节收费。


  27.开展口岸通关监管制度创新。努力实现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8.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制定国际展会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创新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大力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进口食品“预检快放”贸易便利化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规范。建立进口鲜活农产品集中查验工作制度,创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模式,探索推动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29.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业务。支持成都建设亚洲知名的航空维修基地。制定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和企业采用“企业能力评估、维修品入境查验、事中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机制。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30.推进税收征管方式创新。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促进贸易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31.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对多用途产业土地按主要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实行短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差异化供地政策,降低土地成本。由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出台支持工业项目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技改升级扩能等鼓励政策,鼓励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四)着力打造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


  32.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推进中欧班列(成都)北、中、南三线稳定常态运行,适时开通至东南亚“泛亚班列”,大力拓展成都至国内主要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班列,构建面向泛亚泛欧地区的国际班列体系。加强粮食口岸建设,完善整车口岸、肉类口岸功能,开展木材进口加工业务。搭建以物流信息调度为核心的铁路港片区信息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打造集整车进口、展销、金融等于一体的产业链,支持平行进口汽车在川南临港片区延展分销。建立班列运输融资机制和平台,创新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33.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积极推进双流国际机场改造、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国内航空综合枢纽,建设连接全球重要枢纽机场和主要经济体的空中丝绸之路。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支持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34.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依托双流航空枢纽积极培育壮大临空关联度较强的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物流、快递物流、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临空核心特色产业,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临空经济创新高地、高端产业集聚区、内陆开放先行区和新型智慧空港城。支持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临空制造、高端商务、旅游度假产业,形成临空制造业、临空综合服务等功能组团。推进成都空港国检试验区建设,对空港特殊货物实施集中查验,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共建一般货物集中查验中心和协同监管区。


  35.建设川滇黔航运物流中心。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高等级航道,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联动构建“空铁公水”立体交通网络体系,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打造以港口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鼓励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探索与港口航运配套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


  36.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动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泸州港实现无缝中转,进一步拓展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相互融合的辐射圈。着力打造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促进中欧货物便捷高效流动。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加快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打通铁路、公路、航空、水路、邮路等多种方式,加速构建立体综合交通体系。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支持泸州港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集装箱铁公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五)着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37.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和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和用地保障,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和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着力发挥川酒优势,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瞄准世界500强和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策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小分队招商、联合招商等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职能,引进代表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38.创新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实施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推动能源电力、石油钻采、节能环保、轨道交通和航空装备制造以及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冶金建材、油气化工、轻工纺织、食品饮料优势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技术、标准、服务“一体化”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双向互认。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


  39.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入推进成都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文化贸易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文化贸易基地。在巩固提升旅游、物流等优势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大力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设计、文化、技术、融资租赁、保税维修等新兴领域服务贸易发展,打造“成都服务”国际品牌。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海关对融资租赁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40.促进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发展。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鼓励文化企业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演出展览等企业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41.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探索“互联网+中药材”运营模式,建立完善道地中药材商品规格电子交易标准。办好国际中药健康产业博览会。


  4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海关、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监管和支撑体系。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政务查询、通关、外汇结算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邮(快)件运输,积极开辟邮(快)件上车通道,开行中欧邮件班列。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海外营运中心、售后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和售后一站式服务。积极发展跨境培训咨询服务,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44.大力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探索制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在自贸试验区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依托天府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牌,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45.设立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制定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工作规范,建立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方式。建设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引进跨境贸易企业开展跨境商品进口业务,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体系,提升进口商品物流集散服务能力。


  (六)着力打造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46.推动国际国内改革效应协同。对标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高标准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全面落实123项复制推广经验。探索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机制,积极开展对比试验、互补试验、联动试验,充分借鉴成功经验,探索形成四川特色试验格局。


  47.推动片区协同发展。根据三大片区功能定位,探索建立产业互动和多层次要素流动便利化平台,在功能布局、产业发展和推进措施上实现“优势互补”与“机制互动”,避免过度竞争同质发展。建立跨片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促进三大片区改革试点各有特色、各项试验经验系统集成。


  48.构建成都市及川南4市协同发展机制。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推动成都市各区域共建共享,促进双流国际机场与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资阳临空经济区、泸州空港园区联动协作,助力绵阳国家科技城和德阳智能制造、绿色生态及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川南临港片区(泸州港)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改革机制,支持共同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综合保税区。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宜宾、内江、自贡等地国家级开发区联动协作机制,增强川南经济区对外开放综合竞争力。


  49.深化与沿海协调联动。研究制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点产业目录和重点企业名单,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积极开展沿海城市加工贸易和产业“双转移”促进活动,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大进出口贸易货源组织力度,用好转运至日韩台的近洋航线。加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片区和港口合作,用好自贸试验区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50.加强内陆与沿边合作。探索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地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在攀枝花、昆明等西部内陆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无水港,完善无水港合作管理机制。强化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交流对接,重点在人员来往便利化、铁路货源组织、货币结算支付等方面开展合作。


  51.深化沿江开放合作机制。深化与长江中下游港口合作,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拓展水运货源腹地,争取在增加集装箱班轮密度、新开班轮航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建立与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模式,建设长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和长江港口智能物流网络,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互联互通,建设港口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现与全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连接。


  52.全面加强港澳台经贸合作。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合作机制,大力发展贸易、旅游、物流服务和促进外来直接投资。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加强与台湾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制造业和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深度合作,加强人文交流合作。


  53.深化与“一带一路”的经贸合作。探索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支持“一带一路”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结算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开展新设、增资或参股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鼓励相关优质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深入实施“一带一路”“251”行动计划,精心组织“千企行丝路”等活动。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输安全、环境保护深度合作。


  (七)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5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55.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56.增强银行业服务功能。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57.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58.支持证券业发展。鼓励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9.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共同开设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培训课程,共建金融创新实验室基地。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借助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推动搭建金融安全数字化信息平台。


  60.鼓励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四川省商务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61.发展融资理财业务。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通过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消费信托等新模式全方位参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等具有特色优势的上下游产业升级发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62.大力推进产融合作。大力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支持成都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构建产融合作示范基地,搭建产融对接信息化平台,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实现互利共赢,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新途径。


  63.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等业务。鼓励与国内交易所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衍生品场外交易清算结算分支机构、金融创新研发基地及项目合作对接平台。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协助企业依法运用期货工具对冲业务风险。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解决铁路运输凭证物权问题,降低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外贸综合运输成本。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6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放宽和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事前审批,推行事后报告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建立完善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推动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自贸试验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同志具体推动落实。适时建立专项工作推进小组,加强改革事项的分类推进和系统集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清单制+责任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改革任务,制定细化行业和片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加快建立目标考核、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绩效评估等制度,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管理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向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制定自贸试验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与中央媒体、海外媒体、省内媒体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积极举办自贸试验区研讨会和论坛。办好公共网站、微博、微信,及时展现建设动态、成效与亮点,努力营造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法治保障。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和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六)抓好复制推广。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求和“试得好、看得准、风险可控”原则,注重改革经验系统集成,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典型经验进行评估,及时汇总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探索出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鲜活经验。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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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川府发[201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7]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事项范围内,明确我省实施事项和方式,加快推进我省涉及的法规、文件等的修订废释工作,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地方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成都市、泸州市和3个片区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复制推广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大胆创新,鼓励探索工作新机制、推进新举措。


   三、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确定的116项改革事项,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明确其中99项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下一步将在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新区推广。试点工作至2018年12月21日结束。


   (一)完全取消行政审批5项。对取消事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根据备案条件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全面实行告知承诺22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告知承诺办法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具体做法,明确需要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此类事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必须配套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办结时限、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


   (五)强化市场准入监管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对上述99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相关具体措施、办法均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自贸试验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办法,并与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不再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自贸试验区要接入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前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开展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全程监管。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张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坚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明确禁止的,均予以准入。采取有奖举报、舆情监测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诚信公示制度,实施社会监管。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功能,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


   (四)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监管。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实地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运行、监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广泛运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证听证等纠错办法,充分保证改革决策合理合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成都市、泸州市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商务厅(四川自贸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总体部署推进试点工作,具体承担改革实施任务,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和成都市、泸州市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及其他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自贸试验区要围绕“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网通办”等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审批高效、监管到位、服务优良的组织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进行突破,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督查考评。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自贸试验区的工作考评。省编办(省审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较成功的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成都市、泸州市审改办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审改办报送改革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改革中的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具体做法,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凝聚更大共识,争取更大支持。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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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3
文号:川府发[2017]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8]1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再次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作了相应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3.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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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川工商发[2018]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三、对办税理。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三、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四、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cgs.tax)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c-l-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限、优化网厅功能,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对外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二、公告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的概念。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5大类117个办税事项,其中,国税业务事项53个、地税业务事项29个、国地税共同业务事项35个。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8大类76个业务事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2大类21个业务事项。


  (三)明确了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增加办结告知途径。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五)同步更新了办税指南。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步更新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统一税务机关服务标准,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相关附件: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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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7]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改革试点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畅通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通报渠道,为试点运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征管,切实贯彻落实试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退还,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具有水资源费相应征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经费以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支出由同级政府给予充分保障。各地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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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川府发[2017]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三、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四、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c-n-tax.gov.cn/)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c-l-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4.公告解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限、优化网厅功能,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对外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二、公告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的概念。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5大类117个办税事项,其中,国税业务事项53个、地税业务事项29个、国地税共同业务事项35个。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8大类76个业务事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2大类21个业务事项。


  (三)明确了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增加办结告知途径。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五)同步更新了办税指南。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步更新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统一税务机关服务标准,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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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资料排序一致。


  二、税务机关提请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备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纸质备案资料或与纸质备案资料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二)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备案资料按规定分别转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两批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分别函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级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并由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逐级通知纳税人。对于复核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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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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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分所填报一式两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见附件2,总所填报一份)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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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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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分所填报一式两份)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见附件2,总所填报一份)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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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1.工商总局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后,省工商局将及时下发相关文书规范。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2.由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申请,工商部门不受理以上四项变更申请,工商业务系统对以上四项将关闭变更功能。


  二、加强业务协作,优化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简易注销。


  1.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发放《“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附后),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2.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即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即在窗口提交的承诺书为《通知》规定样式)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企业在公告期间(公告期为45日),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原则上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4.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5.税务部门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三、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于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并向工商部门反馈异议状态为“无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对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税务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企业公告期届满3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且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四、建立信息共享对账机制


  省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共享数据对账机制,按日逐条比对发送和接收数据,建立数据质量和传输通报机制,不断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切实解决信息共享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级协作沟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问题的处理,对本级无法处理的信息共享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确保信息共享畅通和企业顺利办理业务。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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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4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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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进全省实名办税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将其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办税相关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相关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办税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采集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相关人员是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相关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相关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八、办税相关人员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当场查验。验证通过后,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登记证件等资料。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人像识别等方式进行验证。


  九、办税相关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十、税务机关积极推动网上采集和验证实名信息,待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后另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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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三、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厅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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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办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四川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暂统一由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办理,其它在线渠道暂停使用。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的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特此通告。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8fd828dbfeaa49069f9b034cf15a9a6f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112ec9f5e1044d099c48e470e676109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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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备案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文书的,如《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依照职责办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事项需出具文书的。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XX市(州)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四、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于挂牌当日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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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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