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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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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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棉纱和生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的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


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混纺产品耗用棉纱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七、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比例


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八、试点纳税人同时耗用自产棉纱、生丝和外购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当期外购棉纱、生丝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某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生丝的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九、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试点纳税人生产的副产品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和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本公告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


1.四川省统一的棉纱、生丝扣除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棉纱和生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应将2017年12月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在2018年1月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五)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的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可抵扣的皮棉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同时耗用自产棉纱、生丝和外购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当期外购棉纱、生丝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某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生丝的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八)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试点纳税人生产的副产品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和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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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国税函[2017]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89号建议的函

唐定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四川缫丝企业“高征低扣”问题的建议》(第389号)收悉,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国税局高度关注缫丝行业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并于2016年制定了缫丝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省国税局联合省财政厅、省茧丝协会先后开展行业摸底调研、标准测算、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目前,在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为我省适时出台缫丝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做好准备。5月初,省国税局委托广安市国税局向您汇报了意见答复征求意见稿。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国税局将加强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茧丝协会的沟通,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早日在我省缫丝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支持我省缫丝业的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附件: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请寄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办公室,刘金鑫,028-8672480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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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2
文号:川国税函[2017]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豆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瓣,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T 20560-2006)国家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全省统一的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按照其他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单户核定的方法,依据《办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的程序和资料,逐级报送至省级国税部门核定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产品的,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单户核定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应自扣除标准核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统一的豆瓣单耗数量扣除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豆瓣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豆瓣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豆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试点纳税人生产豆瓣产品依据的标准,确定了豆瓣加工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具体方法: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 20560-2006)国家标准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按照其他标准生产豆瓣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单户核定的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单户核定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应自扣除标准核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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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现对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五、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2)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3)。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须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5)。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4)。


  七、除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5.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1月10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2017年11月2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明确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2018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八条,主要在水资源税信息采集、水量核定、纳税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明确信息采集的相关问题


  为掌握水资源税税源状况,《公告》第二条对纳税人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申请、下达及报备的有关要求。


  (二)明确水量核定的相关要求


  按照《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核定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公告》第四条对纳税人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和申报水资源税,《公告》第五条明确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适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同一纳税人如果涉及不同行业或类别的,也应按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减免申报事项;《公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一条和第八条分别对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适用税额标准和《公告》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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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0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一)备案时间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


  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增值税征前减免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


  (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c.利用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不提供该材料)。


  d.上述未列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项目优惠资格备案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三)退税资料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附件3、附件4、附件5)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6)


  3.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1)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需提供其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3)上述未列明的增值税退税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办理流程


  (一)备案办理


  1.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事项为即办事项。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当场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退税办理


  1.退税受理


  办税服务厅(室)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文书受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录入退税信息,并按规定时限转退税审核岗审核。


  2.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材料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审核通过后,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终审后签章齐全的退税相关资料转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事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室)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理由。


  3.退库办理


  收入核算部门对退税审核部门移交的退税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按规定转国库办理退税。复核中发现退税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应退回退税审核部门补充修改,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


  三、监督管理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加强风险管理,适时开展风险分析。要将增值税减免退税办理纳入风控工作重点监控,对监控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应对。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要求,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事后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时,应建立受理、核准、风控、政策四权分离减免税办理流程,即:减免税备案受理、减免税退税核准、风险防控及纳税评估、税收优惠政策解释工作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室)或专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机构、风控部门和货物劳务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减免税受理岗与退税审核岗必须分开设置,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重庆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2:《税务资格备案表》


  附件3: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促进残疾人就业)


  附件4: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


  附件5: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软件产品)


  附件6:《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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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适用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区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经批准为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机构,跨区县的不动产出租收入需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16号公告》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增值税缴纳地点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跨区县的不动产出租收入需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可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过路(过桥)费冠名发票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印制业务。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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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2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酸菜鱼、烧鸡公、麻辣鱼底料等)、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


  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


  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


  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2.从事火锅底料(包括酸菜鱼、烧鸡公、麻辣鱼底料等)、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执行;


  木质家具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质家具制造”类别(代码C2110)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2.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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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我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并明确相关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其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三、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四、施工扬尘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六、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七、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依需要附报佐证材料。


八、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九、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十、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据此,2018年1月1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程序要求、兼营行为处理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行业排放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为准确计算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量,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依据用水量计算,不能确定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施工扬尘的产生系数和削减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其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拆迁)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拆迁)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四)《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五)《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兼营行为的计算方法。


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污水排放系数的规定,《公告》明确兼营行为按行业分别适用污水排放系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与环保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


附件摘自《抽样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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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现就出口发票使用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填写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二、出口发票有关栏目开具规则


  (一)发票联次


  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者二联版,其中第一联用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二联是记账联,其余联次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2)。


  (三)“金额”栏目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见附件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备注”栏目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填写规则


  (一)“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二)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三)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发票开具指引(金税盘版)附件.rar


  2.出口发票开具指引(税控盘版)


  3.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方便纳税人使用出口发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反映在出口发票开具和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本公告,同时废止了《5号公告》有关条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行选择五联版或二联版。


  (二)《公告》提供了开具出口发票的操作指引。


  (三)《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金额”栏目可以填写非FOB出口金额(人民币),但有此情况的企业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才能“一窗式”比对通过。


  (四)《公告》简化了出口发票“备注”栏目的填写内容。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在“备注栏”仅需填写合同号;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需在“备注栏”填写合同号和FOB出口金额(人民币)。


  (五)《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时,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发票有多张且不连续时,可以分段填写。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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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区及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和马尔康市、康定市、西昌市城区及郊区。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除上述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县、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9]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doc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 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地税、国税部门联合测算基础上,依据《办法》制定了本公告。 


二 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确定了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其计税毛利率。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分市(州)、分区域确定了各自的计税毛利率。公告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的具体内容。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由于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按季(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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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采集、查验、记录其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员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统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代开、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


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统称“登记证件”)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身份证件类型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七、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至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无需重复采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地税机关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九、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实名事项时,应首先完成查验认证。通过查验认证的办税人员,不再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证件等;未通过的,先采集身份信息。


十、查验认证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办税服务厅未使用排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通过办税窗口进行办理。查验认证方式包括身份证件、手机信息验证等。


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资料报送,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公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采集、查验、记录其身份信息。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实名办税采集查验流程、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还明确通过国、地税数据共享,实现一次性采集,即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至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在另一方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该办税人员信息无需重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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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川国税发[2017]8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经营报告范围


  我省纳税人跨省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若在经营地不需要预缴税款或使用发票,可以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事先不能明确是否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在具体业务发生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补报。


  为便于统一管理,纳税人开展跨区域经营前,应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纳税人首次办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宜时,暂实行现场报验制度,并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实名信息采集。其中,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报验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三、合同延期处理


  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应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未报验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国税地税合作


  省国税局、地税局建立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传递对账机制,确保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税款业务正常开展。各地如发现传递信息缺失,应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运维处理。


  为方便纳税人,在未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地税机关可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相关税收。


  五、网上办税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办税,或者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宜。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另行制发。


  六、信息查询


  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三系统查证纳税人是否属于跨区域经营范围,做好日常税收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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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5
文号:川国税发[2017]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纳税人应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


  二、出口发票的开具


  (一)发票联次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是记账联,第二联是发票联,第三联用于退(免)税申报,第四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后应将电子文档打印并作为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发票(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打印后留存企业备查)。


  (二)“税率”栏目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三)“备注”栏目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


  合同号:XXX;提运单号:XXX;装船口岸:XXX;目的地:XXX;FOB美元金额:XXX;汇率:XXX。


  (四)“金额”栏目


  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项目


  购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可不填写,但须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需填写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


  (六)清单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的企业可汇总开具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退(免)税申报时出口发票录入规则


  若单张发票最高限额小于对应出口报关单FOB人民币离岸价,可将出口金额拆分,并开具多张号码连续的出口发票。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录入申报数据时,“金额”栏目填写多张发票的汇总金额,“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填写“第一张发票的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的截止号码”。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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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开征告纳税人书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8年1月首个征期,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纳税人,请您于2018年1月15日前根据2017年12月全月的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以外的纳税人,请您于1月5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017年12月全月的取用水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核定并在《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上确认盖章,于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了避免错过纳税申报期,建议您在纳税申报期内尽早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并取得确认盖章的《核定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您在申报纳税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

四川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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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7]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加快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贸试验区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基本要求,突出内陆特色,注重学习借鉴,强化联动协作,按照“半年出经验、一年有成效、两年上台阶、三年达目标”要求,实施“清单制+责任制”,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努力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中走在前列,为实现“两个跨越”、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注入强劲动能,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功能布局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


  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


  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融资租赁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1.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并向社会公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建立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更新管理机制。按照“依法放权、按需放权、应放尽放”原则,自贸试验区最大限度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线上线下行政审批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模式,建立“一窗式”政务服务专区,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建成涵盖“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


  3.推进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各部门信息数据互通互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构建大市场监管格局。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执法等方面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全面实施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


  4.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开放企业名称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制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实行企业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模式,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工作。


  5.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新模式。构建“互联网+大数据”的智慧税务生态服务系统。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创新办税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深化国地税合作,全面推广国税、地税“一窗一人”联合办税模式。强化纳税信用管理运用,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


  6.建设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开放征信服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


  7.建立完善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从业与执业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执业信息与社会评价档案,对失范失信、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司法鉴定执业违法违规在成都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法院暂停鉴定委托。升级律师综合信息系统,提升律师行业诚信执业规范水平。


  8.建立健全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仲裁分会(中心)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设立成都国际商事仲裁院,加强涉外仲裁工作队伍建设。探索专业陪审员机制。建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9.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


  10.加强商事权益保障社会化服务。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来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1.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来川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1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控体系建设。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应急联动演练。


  13.建设社会治理新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建立自贸试验区廉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监督力量,形成“一体化”廉政监督。建立工程项目廉情预警评估制度,加强对土地、财金等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机构(平台),为自贸试验区搭建课题研究智库、人才培训基地和对外宣传平台。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创新自贸试验区内社区治理模式,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机制。


  (二)着力打造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


  14.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围绕助力“双七双五”产业,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航空与燃机、新材料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动食品饮料等传统产业加快向价值链创新链高端延伸。创新利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高端制造业集群式发展,打造一批万亿级、五千亿级、千亿级产业集群。


  15.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国际会展中心、天府软件园、成都科学城、成都金融城等,大力发展国际会展经济、总部经济、商务服务、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知识产权运营等新经济。依托川南临港片区临港产业,聚集发展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航运金融、大宗商品交易及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依托成都国际铁路港国际通道和口岸优势,着力发展整车、肉类、粮食、木材等新型贸易,形成集跨境电商、物流总部经济、物流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研发、物流金融保险、物流人才培训等于一体的全球供应链。


  16.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改革示范区、天府新区、自贸试验区叠加政策集成效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深度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建设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和科技产业,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创业苗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17.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研究制定大力引进海外人才加快人才国际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吸纳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或外籍高校毕业生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加大外籍青年学生创业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引进一批产学研平台、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双创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中心,搭建海外“预孵化”平台,试点建设海外创新创业基地。采取挂职兼职、特聘岗位、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18.创新人才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建立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自贸试验区企业聘雇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出境、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川工作、停居留提供便利,畅通自贸试验区内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渠道。鼓励本土高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扩大国际学生规模。鼓励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19.全面提升对欧经贸合作水平。以服务贸易、双向投资为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大力发展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探索与欧盟委员会、欧洲有关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商协会全面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经济联络基地“欧洲中心”建设,打造对欧工商、税务、知识产权、投资、人员便利化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20.推进开放合作平台建设。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推动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基地设立,实施“国际顶级科技园合伙人计划”,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自主创新。推动全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与国际合作竞争。


  21.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三)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


  22.深化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对敏感外商投资主体开展国家安全背景审查。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外资备案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外商投资“双随机”制度,试点开展预约式监管。


  23.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分别由成都市和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24.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25.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立完善集多部门业务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完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和电子许可证推广工作。全面优化通关流程,增加无人干预自动通关比例。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口岸现场一站式联合作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一次查验”比例。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26.创新口岸政策服务机制。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拓展政府购买口岸服务范围和内容,将适空、适铁、适水指定口岸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制定航空、铁路、水运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口岸各环节收费。


  27.开展口岸通关监管制度创新。努力实现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8.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制定国际展会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创新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大力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进口食品“预检快放”贸易便利化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工作规范。建立进口鲜活农产品集中查验工作制度,创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模式,探索推动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29.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业务。支持成都建设亚洲知名的航空维修基地。制定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料件和企业采用“企业能力评估、维修品入境查验、事中事后监管”的检验监管机制。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30.推进税收征管方式创新。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促进贸易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31.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对多用途产业土地按主要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实行短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差异化供地政策,降低土地成本。由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出台支持工业项目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技改升级扩能等鼓励政策,鼓励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四)着力打造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


  32.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推进中欧班列(成都)北、中、南三线稳定常态运行,适时开通至东南亚“泛亚班列”,大力拓展成都至国内主要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班列,构建面向泛亚泛欧地区的国际班列体系。加强粮食口岸建设,完善整车口岸、肉类口岸功能,开展木材进口加工业务。搭建以物流信息调度为核心的铁路港片区信息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打造集整车进口、展销、金融等于一体的产业链,支持平行进口汽车在川南临港片区延展分销。建立班列运输融资机制和平台,创新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产品。


  33.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积极推进双流国际机场改造、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国内航空综合枢纽,建设连接全球重要枢纽机场和主要经济体的空中丝绸之路。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支持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


  34.大力发展临空经济。依托双流航空枢纽积极培育壮大临空关联度较强的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航空制造与维修、航空物流、快递物流、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临空核心特色产业,打造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临空经济创新高地、高端产业集聚区、内陆开放先行区和新型智慧空港城。支持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临空制造、高端商务、旅游度假产业,形成临空制造业、临空综合服务等功能组团。推进成都空港国检试验区建设,对空港特殊货物实施集中查验,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共建一般货物集中查验中心和协同监管区。


  35.建设川滇黔航运物流中心。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高等级航道,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基础设施建设,联动构建“空铁公水”立体交通网络体系,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打造以港口为核心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鼓励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探索与港口航运配套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


  36.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动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泸州港实现无缝中转,进一步拓展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相互融合的辐射圈。着力打造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促进中欧货物便捷高效流动。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加快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打通铁路、公路、航空、水路、邮路等多种方式,加速构建立体综合交通体系。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支持泸州港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集装箱铁公水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


  (五)着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37.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和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和用地保障,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和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着力发挥川酒优势,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瞄准世界500强和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策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小分队招商、联合招商等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职能,引进代表世界前沿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38.创新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实施国际产能合作“111”工程,推动能源电力、石油钻采、节能环保、轨道交通和航空装备制造以及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冶金建材、油气化工、轻工纺织、食品饮料优势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技术、标准、服务“一体化”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双向互认。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


  39.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入推进成都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文化贸易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文化贸易基地。在巩固提升旅游、物流等优势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大力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设计、文化、技术、融资租赁、保税维修等新兴领域服务贸易发展,打造“成都服务”国际品牌。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海关对融资租赁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40.促进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发展。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鼓励文化企业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演出展览等企业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


  41.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探索“互联网+中药材”运营模式,建立完善道地中药材商品规格电子交易标准。办好国际中药健康产业博览会。


  4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海关、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监管和支撑体系。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政务查询、通关、外汇结算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邮(快)件运输,积极开辟邮(快)件上车通道,开行中欧邮件班列。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海外营运中心、售后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和售后一站式服务。积极发展跨境培训咨询服务,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44.大力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探索制定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在自贸试验区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依托天府商品交易所,支持拓展新的交易品牌,促进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45.设立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制定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工作规范,建立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方式。建设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引进跨境贸易企业开展跨境商品进口业务,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体系,提升进口商品物流集散服务能力。


  (六)着力打造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46.推动国际国内改革效应协同。对标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高标准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全面落实123项复制推广经验。探索与其他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机制,积极开展对比试验、互补试验、联动试验,充分借鉴成功经验,探索形成四川特色试验格局。


  47.推动片区协同发展。根据三大片区功能定位,探索建立产业互动和多层次要素流动便利化平台,在功能布局、产业发展和推进措施上实现“优势互补”与“机制互动”,避免过度竞争同质发展。建立跨片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促进三大片区改革试点各有特色、各项试验经验系统集成。


  48.构建成都市及川南4市协同发展机制。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推动成都市各区域共建共享,促进双流国际机场与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资阳临空经济区、泸州空港园区联动协作,助力绵阳国家科技城和德阳智能制造、绿色生态及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川南临港片区(泸州港)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同改革机制,支持共同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综合保税区。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宜宾、内江、自贡等地国家级开发区联动协作机制,增强川南经济区对外开放综合竞争力。


  49.深化与沿海协调联动。研究制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点产业目录和重点企业名单,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积极开展沿海城市加工贸易和产业“双转移”促进活动,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大进出口贸易货源组织力度,用好转运至日韩台的近洋航线。加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片区和港口合作,用好自贸试验区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50.加强内陆与沿边合作。探索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地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在攀枝花、昆明等西部内陆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无水港,完善无水港合作管理机制。强化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交流对接,重点在人员来往便利化、铁路货源组织、货币结算支付等方面开展合作。


  51.深化沿江开放合作机制。深化与长江中下游港口合作,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拓展水运货源腹地,争取在增加集装箱班轮密度、新开班轮航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建立与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模式,建设长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和长江港口智能物流网络,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互联互通,建设港口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现与全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连接。


  52.全面加强港澳台经贸合作。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合作机制,大力发展贸易、旅游、物流服务和促进外来直接投资。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加强与台湾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制造业和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深度合作,加强人文交流合作。


  53.深化与“一带一路”的经贸合作。探索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支持“一带一路”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结算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开展新设、增资或参股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鼓励相关优质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深入实施“一带一路”“251”行动计划,精心组织“千企行丝路”等活动。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输安全、环境保护深度合作。


  (七)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5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55.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56.增强银行业服务功能。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57.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58.支持证券业发展。鼓励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9.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共同开设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培训课程,共建金融创新实验室基地。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借助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推动搭建金融安全数字化信息平台。


  60.鼓励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四川省商务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61.发展融资理财业务。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通过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消费信托等新模式全方位参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等具有特色优势的上下游产业升级发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62.大力推进产融合作。大力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支持成都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构建产融合作示范基地,搭建产融对接信息化平台,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实现互利共赢,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新途径。


  63.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等业务。鼓励与国内交易所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衍生品场外交易清算结算分支机构、金融创新研发基地及项目合作对接平台。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协助企业依法运用期货工具对冲业务风险。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解决铁路运输凭证物权问题,降低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外贸综合运输成本。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6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放宽和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事前审批,推行事后报告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建立完善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推动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自贸试验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同志具体推动落实。适时建立专项工作推进小组,加强改革事项的分类推进和系统集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成都市、泸州市政府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清单制+责任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改革任务,制定细化行业和片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加快建立目标考核、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绩效评估等制度,建立政策保障体系,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管理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向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制定自贸试验区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与中央媒体、海外媒体、省内媒体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积极举办自贸试验区研讨会和论坛。办好公共网站、微博、微信,及时展现建设动态、成效与亮点,努力营造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法治保障。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和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调研、起草、送审工作,加快研究建立与试点举措相匹配的法规制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六)抓好复制推广。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求和“试得好、看得准、风险可控”原则,注重改革经验系统集成,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典型经验进行评估,及时汇总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探索出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鲜活经验。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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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川府发[201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7]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事项范围内,明确我省实施事项和方式,加快推进我省涉及的法规、文件等的修订废释工作,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地方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成都市、泸州市和3个片区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复制推广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大胆创新,鼓励探索工作新机制、推进新举措。


   三、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确定的116项改革事项,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明确其中99项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下一步将在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新区推广。试点工作至2018年12月21日结束。


   (一)完全取消行政审批5项。对取消事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根据备案条件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全面实行告知承诺22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告知承诺办法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具体做法,明确需要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此类事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必须配套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办结时限、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


   (五)强化市场准入监管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对上述99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相关具体措施、办法均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自贸试验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办法,并与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不再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自贸试验区要接入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前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开展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全程监管。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张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坚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明确禁止的,均予以准入。采取有奖举报、舆情监测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诚信公示制度,实施社会监管。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功能,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


   (四)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监管。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实地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运行、监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广泛运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证听证等纠错办法,充分保证改革决策合理合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成都市、泸州市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商务厅(四川自贸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总体部署推进试点工作,具体承担改革实施任务,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和成都市、泸州市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及其他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自贸试验区要围绕“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网通办”等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审批高效、监管到位、服务优良的组织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进行突破,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督查考评。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自贸试验区的工作考评。省编办(省审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较成功的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成都市、泸州市审改办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审改办报送改革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改革中的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具体做法,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凝聚更大共识,争取更大支持。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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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3
文号:川府发[2017]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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