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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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0]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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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川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20]2号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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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川财税[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服务 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强化税收支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复工复产,尽快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时期,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开展政策辅导,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全面精准落实好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积极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名单未确定前,企业可自行判别、先申报享受、准备相关资料备查。暂缓开展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大力推行税收服务员制度。为所有纳税人配备税收服务员,“一对一”服务,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辅导其快捷便利办税缴费。


  三、依法延长申报纳税缴费期限。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暂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


  四、最大限度保障发票供应。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市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全部实行免费邮政寄递上门。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B级可一次性领用2个月发票用量,最大可能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大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五、进一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全面实行“非接触式”办税,“不见面、也能办”。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全程网上办”,主要税费业务全部实现“一次都不跑”。组建线上咨询辅导团队,通过12366服务热线、视频、语音、文字及远程协助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疑难问题、便捷办税,避免人群聚集交叉感染。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实行预约服务,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六、扩大容缺办理业务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确需提交相关签章纸质资料的,可通过网络渠道提交影像文档,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资料。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事后补交资料,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坚决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确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原则上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八、加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九、升级纳税信用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一律比照享受三年连续A级的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开通D级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发票服务,取消D级纳税人网上代开专用发票限制,开通相关在线办理功能。对D级纳税人及辅导期纳税人开通网上申领发票,并支持在线预缴税款。


  十、深化银税互动融资服务。针对疫情期间新申请建设银行“减税云贷”的纳税小微企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年利率低至4.5%。进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贷款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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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明确了185个“非接触式”办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及具体办理有关事宜,包括166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和19个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梳理了197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不含税务总局清单中4项我省不涉及业务事项、2项属政策调整不再发生业务事项),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18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包括178个全程网上办事项和19个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事项,并对上述197个事项及16个线上预约线下办理事项、28个线下延期办理事项的具体办理事宜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程网上办清单中的事项,请尽可能在网上办理。


  全程网上办清单共178个事项(详见附件1),请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在网上办理。


  若无法成功办理,可通过电话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微信、QQ群、在线交互等方式获得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帮助”模块或直接点击链接(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bzzx/bzzx.html),查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中的事项,请在线上申请办理。


  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共19个事项(详见附件2),纳税人、缴费人需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办理。对需出具的纸质文书或证照,税务机关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对需要发放纸质发票的业务事项,如“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税务机关将采取线上受理线下邮寄的方式办理。3月31日24:00前,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对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的业务事项,如“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将暂缓实地调查巡查。纳税人需将纸质资料做好留存备查,待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案头分析情况,通知纳税人补交相关材料或重新启动实地调查巡查工作。


  三、线上预约线下办清单中的事项,请在线上预约后错峰办理。


  线下预约办清单共16个事项(详见附件3),涉及纳税人、缴费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事项,如“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退票”等。纳税人、缴费人请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预约”或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预约办税渠道进行预约,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缴费人预约情况,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线下延期办清单中的事项,请延期到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办理。


  线下延期办清单共28个事项(详见附件4),业务过程中需税企双方频繁交互,如“复议听证、和解处理”等。考虑疫情传播风险,请延期到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办理。


  温馨提示:纳税人和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时相关操作可参阅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bzzx/bzzx.html,点击“下载操作手册”),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咨询。


  附件:


  1.全程网上办清单.xlsx


  2.线上线下融合办清单.xlsx


  3.线上预约线下办清单.xlsx


  4.线下延期办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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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六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原则,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


  (一)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各单位各企业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复工备案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困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委社治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确保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全面落实省、市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我市重要医用物资战略储备制度,以支持企业扩产和完善医用物资产业链生态圈。疫情期间,对市上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征收经营户的入场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新增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予以50%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三)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各区(市)县以企业为主体,以街道(镇)、社区(村)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支持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社治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成都环境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五)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稳定公路、航空、铁路等物流通道。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投促局)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六)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增加、利率下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专项安排10亿元低成本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相关贷款和防疫相关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和贴息政策。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可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确保普惠小微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用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或延期披露等方式纾解企业直接融资风险。完善并用好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加快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各区(市)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2020年3月底前实现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度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八)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还款逾期90天的情况,可进行统计跟踪,暂不纳入地方金融机构公司坏账范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国资委)


  (九)延期缴纳税款。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等方式,力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比例达80%以上。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全面执行“蓉采贷”政策,鼓励融资机构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免抵押、高效率的信用融资服务,放大授信额度,下调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补齐短板加大项目投资力度


  (十四)突出重点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加快弥补健康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建设,加快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市疾控中心、市七医院天府院区病房改建和健康管理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增强全市二甲以上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治理和应急体系,加强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网络、云计算平台、城市智控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灾备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社会救援能力及重要灾备物资生产、仓储、运输能力数据库、网络图和调度系统。加快建设区域协调与城乡融合发展体系,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将大运会场馆、东西城市轴线、天府大道北延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天府国际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六)支持工业企业提能扩产。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投资额在100万元—2000万元的按10%比例补助,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七)激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校院地企开展协同攻关,重点支持病毒学领域前沿研究,按规定为相关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定期发布科技成果清单和企业技术需求清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给予5%—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六、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新经济新业态


  (十八)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各区(市)县可对减免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各区(市)县政府]


  (十九)联动激发服务业产业链活力。发挥商协会作用,支持上下游联动,适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加入熊猫金卡升级计划,联合开展消费服务。鼓励进行线上转换的消费业态发展,举办网上博览会,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支持线上线下联动,推动成都元素创新IP在蓉转化为新兴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发布新经济企业能力清单。加强应用场景供给,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帮助企业开拓增量市场,吸引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用活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前沿技术、创新产品、新兴业态在疫情阻击、生产恢复、生活保障、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创新转化和推广利用。重点围绕互联网医疗、智慧康养、远程办公、虚拟社交、网络游戏、在线教育等新业态,发布疫情防控产品(服务)新经济企业能力清单,培育新经济业态和消费新热点,打造经济新增长点。[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园城市局、市网络理政办、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下,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实体企业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和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全力维护城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原则,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城市平稳运行,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系统摸排调研企业困难诉求,充分吸纳行业协会和商会意见建议,结合我市疫情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从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补齐短板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新经济新业态6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一是在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方面,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是在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方面,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保障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三是在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方面,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增加、利率下降,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延期缴纳税款,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缓解企业因疫情影响产生的资金困难。


  四是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方面,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稳定疫期企业用工。


  五是在补齐短板加大项目投资力度方面,突出重点补齐城市发展短板,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提能扩产,激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六是在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方面,减免中小企业租金,联动激发服务业产业链活力,发布新经济企业能力清单,加快释放新型消费潜力,更好满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


  解读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周黎


  联系电话:618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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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努力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积极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保障与市场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市场手段提高保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住房保障与市场资源配置衔接,着力提高保障实效。


  坚持基本保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确定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和保障时序,主要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坚持民生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保障资源配置,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多措并举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


  坚持公平公开。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实行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信息公开,实施保障对象全过程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


  (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1.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3.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1.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1.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


  三、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


  (一)公租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区(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政府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各区(市)县可根据需求实际,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适时积极探索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通过商品住房配建或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方式面向高端人才租售或面向重点企业定向提供。采取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的,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三)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属和属地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采取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四)棚改安置房。各区(市)县可采取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自建安置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按宗地市场评估价确定;配建安置房可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拍卖起始价。


  (五)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补贴金额结合补贴面积、计发标准、发放比例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四、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一)加强各类要素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各区(市)县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清理国有存量住房、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中心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在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中适度新建、合理配建租赁住房,支持在TOD项目中根据产业布局等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增加开发商自持租赁房源比例;支持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多渠道满足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租赁房源需求。


  (三)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保障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轮候保障到复核退出全过程管理;实现保障房源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后期运营全周期监管。加强系统并联审核,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


  五、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促进精准保障


  (一)优化受理审核机制。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实行住房保障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掌上查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资格认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通过并联审核,做好低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立抽查机制,定期对抽样对象进行复查。


  (二)强化退出管理机制。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或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需求实际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并对外公布。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准入标准并对外公布。


  (四)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服务窗口、新媒体平台、保障房现场等渠道,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程序透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住房保障各环节失信主体实施诚信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加强保障房源全程管控实现规范运营


  (一)加强规划建设。根据住房保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统筹抓好工程质量,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多渠道增加实物保障房源供应。


  (二)统筹配租管理。实行困难优先、年度优先、优抚优先,严格落实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加快公租房腾退流转,腾退房源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群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保障力度,有效解决其居住困难。


  (三)强化运营服务。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公租房后期管理”,抓好公租房小区共建共享共治,全面提高居住品质,不断提升保障对象归属感、获得感。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稳步推进。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经信、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调动资源和力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并足额保障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负责新增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施专项目标管理,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分类施策精准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深圳、上海等城市先进经验,经充分调研论证,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住房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在继续做好城镇户籍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分类施策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分类施策精准保障。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住房保障力度,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二)关于租售补并举保障方式。对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棚改居民等不同保障群体,采取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渠道保障各类群体住有所居。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继续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租赁补贴,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提标扩面,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三)关于动态管理提高保障效能。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各类要素保障,优化受理审核程序,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保障对象全过程动态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规范运营,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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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9]9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2.安岳县教育基金会


  3.巴中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5.成都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成都贺麟教育基金会


  7.成都鸿鹄教育基金会


  8.成都嘉祥教育发展基金会


  9.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


  1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3.成都市教育基金会


  14.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5.成都市龙泉驿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成都市邛崃社区发展基金会


  17.成都市石室教育基金会


  18.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基金会


  19.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基金会


  20.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21.成都市育汉教育基金会


  2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2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26.崇州市绍生助学基金会


  27.达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8.达州市教育基金会


  29.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0.德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都江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2.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


  33.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


  34.甘孜藏族自治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5.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6.广元市教育基金会


  37.洪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8.剑阁县教育基金会


  39.乐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0.乐山市教育基金会


  41.乐至县教育基金会


  42.凉山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3.凉山州教育基金会


  44.泸县玉蟾教育基金会


  45.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泸州市教育助学基金会


  47.眉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8.绵阳市涪城区益生教育基金会


  49.绵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0.绵阳市教育基金会


  51.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52.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


  53.南充市教育基金会


  54.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基金会


  55.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6.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57.什邡市教育基金会


  58.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


  59.四川德瑞教育发展基金会


  60.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四川共缘教育基金会


  62.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63.四川孔子教育基金会


  64.四川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


  66.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四川谦易慈善基金会


  68.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69.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0.四川省成都七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1.四川省川发展慈善基金会


  72.四川省大熊猫保护基金会


  73.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74.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75.四川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76.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7.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78.四川省广安市教育基金会


  79.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


  80.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


  81.四川省华西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82.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


  83.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84.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85.四川省康养事业发展基金会


  86.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


  87.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8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89.四川省绿化基金会


  90.四川省绿领公益慈善基金会


  91.四川省民生慈善基金会


  92.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基金会


  9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


  94.四川省贫困地区人才培育研究基金会


  95.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96.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7.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8.四川省社会科学学术基金会


  99.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100.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


  101.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


  102.四川省汶川县教育基金会


  103.四川省五粮液慈善基金会


  104.四川省欣鑫慈善基金会


  105.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106.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107.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108.四川省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109.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


  110.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


  111.四川圣贝慈善基金会


  112.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四川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114.四川天泽慈善基金会


  115.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


  116.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四川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9.四川西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四川西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1.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2.四川心海慈善基金会


  123.四川新华文化公益基金会


  124.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


  125.四川资阳五月阳光教育基金会


  126.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127.西昌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8.雅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9.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0.雅安市教育基金会


  131.宜宾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2.营山县教育振兴基金会


  133.资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4.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基金会


  135.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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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文号:川财税[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代开发票金额。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的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2%-0.5%)×代开发票金额。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明确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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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明确,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关于减免税申请条件


  根据此次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拟定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条件。


  (三)关于免税期限


  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方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的执行期限,《公告》明确了免税期限。


  (四)关于办理时限


  根据我省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两次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核准类事项,需要预留核准时间。因此,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于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如果未在5月10日前申请,可于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五)核准权限


  为简化核准流程,提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受理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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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我省确定调整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分别以市(州)供电分公司为主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等四项电力类基金征管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管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四项电力类基金,具体明确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及全资(控股)供电子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属电网企业)和自备电厂涉及四项基金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4月1日起,缴费人向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基金,年度汇算清缴事宜由当期费款对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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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社险办[2020]1号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这是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为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就我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划型。


  划型方式: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划型运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参加我省养老、失业或工伤保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名单分发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六、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处理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照上述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划型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问题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九、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增设“大型企业”标识,完善“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等标识。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参保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十二、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十三、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平稳衔接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一是我省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二是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三是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七、减免政策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力度大,预计将为全省44万户企业减负约230亿元,将对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从我省社保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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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川社险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发[2020]1号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4日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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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川人社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2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市县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收入划分等一系列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各级政府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分享比例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对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县分享比例不变,即省与市、扩权县(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仍然由省与市(州)、扩权县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按照现行省与市(州)、扩权县财政体制保持分担比例不变。在此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各级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三)理顺省与市县财政体制。通过扩大省与市县共享税种范围、提高部分税种的省级分享比例、完善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序提高省级财力比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系和均衡协调的省与市县财力格局。中央下划地方的消费税收入先列省级。完善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的税收分享机制。建立转移支付省级再分配与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相协调的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省级税务征管稽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税收的稽查力度。省级对各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混级混库、违规多征超征、违规减免缓征等行为开展稽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查补的违法违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责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全面执行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县(市、区)全面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人为干预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突击做基数。各市(州)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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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川府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0]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


  一、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租金,各地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三、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对企业职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的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中,省组织的省际超长距离客运车辆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组织的市际客运车辆,由当地市级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在保障应急运输、基本客运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受疫情影响的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车辆按程序报停。


  六、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交通建设项目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相关各方可重新协商调整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支出,可依据复工方案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七、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达到AA级的企业,通过降低保函额度、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等措施,积极缓解其资金压力。对符合政策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适度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积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九、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银保机构应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船舶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4个月。


  十、因免收通行费导致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适当展期,优化疫情期间征信管理。对近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需为其关联投资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并适当给予利率等优惠。


  本政策适用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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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川办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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