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5日


  附件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2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


  (一)第三产业排污者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


  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


  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水排放量;


  用水量:排污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用水量;


  行业污水排放系数:通过对小型排污者的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及行业分类统计,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技术规范,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的产污系数,见表1。


表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image.png

 (二)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执行,见表2。


表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image.png

注: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道路硬化措施


  4.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边界围挡


  4.2.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4.3.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三、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成都综试区注册,并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出口货物通过成都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其它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


  (三)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出口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出口日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算汇率。出口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免税出口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五条 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企业在服务平台上填报的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规范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成都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免税金额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上的出口金额,如出口金额不为人民币的,需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三)成都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首月),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适用本公告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减税降负到实处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创新能力提供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国家出台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后,会同人社部门贯彻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编写、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增值税新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点、热点、难点税收优惠事项,解释辅导到位,用好用活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QQ群和线上线下纳税人学堂等平台,集中培训、重点辅导和网络宣传相结合,帮助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纳税服务更优化


  (五)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 新服务 新形象”活动和纳税人办税堵点难点排查整改工作,深入民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倾听民营企业涉税需求及意见建议,“面对面、点对点”解答企业疑难。通过窗口服务、座谈交流、投诉受理等方式,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主动为民营企业排扰解难,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六)精简办税资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采集”调整为“直接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


  (七)简并优化申报表。进一步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修改完善我省网上申报系统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功能。继续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


  (八)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推进基础管理“事项任务化、任务工单化”,强化“自动化处理、提醒自我修正、工单处理”的递进式管理机制,简化办税程序。严格督促各市、州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和省局提出的十二条具体措施要求。落实好税务注销环节“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即办,对工商简易注销推送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清税证明免办。


  (九)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提供“新办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简化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县迁移业务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有力支持。要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和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和预警服务,帮助企业增强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排忧解难更贴心


  (十一)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办税大厅、客户端、微信和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三)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十四)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合法权益受保障


  (十六)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七)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拓展行政复议监督救济职能。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6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丝绵、夏布、茶叶、腌腊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标准,苦荞茶、泡菜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扣除标准表


  附件2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和腌腊制品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丝绵、夏布、苦荞茶、泡菜、茶叶、腌腊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明确丝绵、夏布、茶叶、腌腊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标准,苦荞茶、泡菜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


  (三)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明确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六)明确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明确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明确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缴费时限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由参保人按照当地规定期限缴纳。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二)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公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市监函[2019]12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使市场主体退出更加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工商,下同)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配合,按照原省工商局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16号)和原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21号)要求对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4号),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要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试点改革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推开该项改革。


  二、创新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采取“省对省”的方式传递电子清税证明,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堵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申请一般程序注销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按原操作流程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调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接口发起查询请求,税务部门按“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三种情形实时反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信息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税务部门反馈“未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1.对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2.对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经申请人确认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容缺”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将上述《承诺书》纳入登记档案管理。


  经申请人确认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但已清税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收取清税证明。


  (三)税务部门反馈“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存在未办结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申请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以上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将办理结果和承诺信息及时反馈省税务局进行风险比对。对承诺不实的,税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异常监控或纳税信用D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承诺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2019年1月20日前,省税务局完成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市场主体预处理比对工作。


  (二)2019年1月31日前,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启动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三)2019年2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改造,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


  (四)请各市(州)高度重视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工作,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曾红欧,电话:028-86523683;省税务局联系人:汤杰,电话:028-86734602。


  附件:承诺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川市监函[2019]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二)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城乡居民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扣缴方式的顺利转换,以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分三个部分。


  (一)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的征缴方式有以下两种:


  1.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一个税务机关。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税务局启动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库工作,将于2019年2月4日前完成两套征管系统中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合并。因社保相关系统上线统一使用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与原地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需在1月由税务和商业银行转换为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并通过验证后,2019年2月1日起,才能使用与原地税机关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未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撤销已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实现方式为: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全省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能够转换成功的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转换为税务机关,并按协议账户对应的开户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再次进行处理,做为社保相关系统代扣社会保险费使用的协议。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对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渠道和时间,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错漏的原因主要包括初始数据质量问题、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匹配等)。并告知城乡居民缴费人如果未在公告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具体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三、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政策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规[2019]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增强社会获得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川财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享受免征减征优惠政策办理退税问题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的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享受按照50%减征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从即日起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退税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二、具体纳税人名单请查看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网址:www.sc-n-tax.gov.cn/zgswj/栏目:公告告示)


  三、不详之处请拨打电话12366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减税降费应享未享数据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确保将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虚收空转、寅吃卯粮。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神,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放管服”改革红利。全省办税服务厅全面实现“一厅通办”模式,覆盖主要税种申报、发票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实名信息采集等主要涉税业务,实现全省办税服务厅“加快升级为统一面向纳税人服务的办税综合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发布5大类116个“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确保大多数纳税人可以在办税厅前台“一次办完”,积极推动网上办税便利化,积极探索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办税和就近办税需求。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36项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开展“疏堵保畅”专项行动,切实压缩“纳税时间”。全省纳税人年度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显著缩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大幅精简纳税人办证和办税程序资料。


  (四)积极探索自贸区创新举措。在成都、泸州两个自贸区下放外贸企业审批权,将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权由市县两级审核压缩为县区一级审核,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审批效率,企业平均退税时间缩短12个工作日左右;在自贸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和审核,提升申报、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在川南临港片区创新“启运港+无水港”的协同退税模式:泸州周边成都、贵阳、昆明、重庆等无水港地企业,在货物在本地启运时即以“启运港退税”方式向当地海关申报,在3天内运抵泸州港报关出口,就可以享受泸州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红利。


  二、健全税收法律规范体系


  (一)配合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按照省人大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启动《四川省税收保障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二)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先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等工作。同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涉及税务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文件229件。


  (三)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清单中4大项共20个子项的事项细化至29个二级子项,形成《省本级“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和办理材料等配套文本。


  (四)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涵盖包括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13个大类43个小类的主动公开内容。


  三、积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加强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建设。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切实将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执行到位。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签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加强对内外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全省税务系统共聘请内外部法律顾问314名,共有公职律师116名。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试点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税务系统有4家单位被省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全系统主动开展三项制度试点的单位达40家。


  (二)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与省公安厅、成都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加强合作,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针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多波次集中打击。加强“1个精确选案团队、8个检查(打击)团队、1个执法执纪监督团队”的“1+8+1”专业化核心团队建设,着力从统、防、控、打、督五个方面构建打防新格局。


  (三)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协作。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行政、司法等部门工作,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省局与省高院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税务行政执法和涉税案件有关信息。成都、内江、资阳等市税务局与当地法院建立选派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税务人员法律运用能力。


  五、依法有效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确保复议申请、诉讼应诉、举报、投诉、信访、行政执法监督等救济工作中,能够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纠纷化解方式。


  (二)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共受理复议案件53件。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库制度,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要求。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2018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参与诉讼27件。


  (四)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同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依法保障纳税人、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一)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四川省税务系统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切实保证把税收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带动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税务人员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机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度,派出21个督导组,督促各市州局抓紧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等议事机构,指导建立各议事机构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或工作规范,确保新税务机构法治建设不断档、不缺位。在绩效管理系统中,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资格考试结果、行政复议应诉报表报送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工作内容,设置为绩效指标对各市州局进行考核,发挥绩效“指挥棒”作用。


  (三)明确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标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6大类25小项的法治建设内容,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


  七、提高税务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坚持执行会前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2018年,共组织开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12次。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省税务系统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利用考生微信群、网络学堂等载体,推送题库考题、组织网络答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开展培训。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参考人员1546人,通过率为96.44%。


  (三)积极营造法治氛围。积极参与示范创建,2018年,在全省“法治基地我点赞”活动中,有2家单位获评四川省法治教育基地。坚持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将“税法进校园”专题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作为宣传重点,建成省级青少年税法基地2家,聘请20位在校中小学生担任“小小税收宣传员”。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税宣电影进百村·文化扶贫惠民生”、税收知识电视大奖赛、“税企一家亲,合力助发展”交心会等活动,营造出政府主导、部门出力、全社会关心、民众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认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党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领导,扎实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理念,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四川税收现代化、服务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款方式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落实个人所得税新税制改革的有关安排,现就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款方式调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渠道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直接通过ITS系统WEB端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由办税人员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投资人办理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可由投资人或者其办税人员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网上缴纳方式。ITS系统WEB端、扣缴客户端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缴纳税款:三方协议缴款(自然人税库银三方协议)、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在线支付缴税。


  (二)办税服务厅缴纳方式。办税服务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缴纳税款:三方协议缴款(自然人税库银三方协议)、银行端查询缴税、POS机刷卡。


  附件:自然人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列名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分为列名企业和非列名企业。


  列名企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


  非列名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


  第四条 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等。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六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信息的,或应提供但未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列名企业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列名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列名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列名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列名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列名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八条 列名企业由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三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列名企业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列名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第十一条 列名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十二条 列名企业汇算清缴,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列名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三条 列名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列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列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将上年度各个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为县市区级分支机构的不再细化分摊);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三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列名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列名企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列名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第二十一条 列名企业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分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或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含评估、审计),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对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的税务检查,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分支机构在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列名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核定后,总、分机构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列名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非列名企业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列名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非列名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查补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入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不含扩权县)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市(州)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支持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告适用的范围


  公告适用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对于跨市县水电项目、烟草生产企业,因存在有特殊的、单项政策规定,不适用本公告。


  (二)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类型


  公告将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分为列名企业和非列名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前者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管理办法,后者实行“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告明确: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不论是列名企业,还是非列名企业,也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报送相关信息,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和管理。公告还规范了形式上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实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特殊类型企业。


  (四)关于列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告明确了列名企业的范围:即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对于该类企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包括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要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协调、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查补税款的入库、纳税期限的核定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税税款只需分配到二级分支机构;而本公告中列名企业的所得税税款应分摊至三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三因素统一并入三级分支机构计算。


  之所以规定上述企业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应参与税款分配并就地缴纳,主要考虑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当地重点税源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的列名企业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两种处理方式,也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保持了一致,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或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的税务检查(含评估、审计)所查补的税款,应由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分摊缴纳;对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的税务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由总机构和该分支机构各按50%的比例就地办理缴库。


  为减轻列名企业负担,公告明确:列名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非列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告明确:非列名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查补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入库。该规定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但不申报、不纳税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该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仍应按照公告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总分机构信息报送等事宜,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于未明确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公告明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2.公告明确各市(州)局辖区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三、公告施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19]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运营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关切,对于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保险费率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到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调整就业人数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


  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外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总体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具体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和保发放主体责任,严格对标统一政策、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考核奖惩机制等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重性,为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对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前,因执行降费政策造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穿底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地方消化降费新增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税务局、省医保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策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要加大全民参保工作力度,持续加强扩面征缴,加强基金监管,杜绝违反政策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类媒体,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用足用好政策。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为执行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川办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注协[2019]38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填报完整,要件齐全;正反面打印或盖骑缝章。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


  注册备案表填报信息应与注册申请表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退回或被财政部要求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三)截至申报日期满两年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验证)。由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的,还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成都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可验证),或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待遇审核表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及原单位内退相关文件复印件(退休证明及相关退休证明应距申报日期满2年)。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申请人原为非执业会员的,须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才可申报执业注册。


  五、注册程序及期限


  (一)网上申报


  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填报申请注册注师信息。填报信息须准确无误。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纸质资料。并将EXCEL版本的附表1和附表2发送至注册部邮箱sczc321 163.com,邮件主题为“20××年注册-××事务所”。


  受理注册时间:每双月1日-15日(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


  (三)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省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办结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省注协官网公告;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省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从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13
文号:川注协[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2018年第65号公告中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现决定废止。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分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6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部分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6月21日20时至2019年6月25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扣缴客户端将暂停办理所有业务,税务大厅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自然人信息采集


  2、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4、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5、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6、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申报


  7、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多部门申报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6月25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

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三、施行时间


  尽快在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利于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行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促进相关行业纳税人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