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五、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除本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2006年第63号公告、第82号公告所列商品目录停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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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5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天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6年度起,由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其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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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5
文号:国税函[2007]4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年度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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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5
文号:国税发[2007]3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中“对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应慎重执行《安排》规定。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表样附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有关内容自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 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

  《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 关于第四条居民

  (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

  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

  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

  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

  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三)符合居民条件享受《安排》待遇问题

  上述1项所述通常居于香港的居民个人如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工作,虽然会按照工作所在国或地区法律关于居民标准的规定,构成该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但如其按香港法律规定由于其永久性住所在香港等原因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仍应享受《安排》待遇。

  上述2项所述临时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内地取得所得或发生纳税义务时,应按其作为永久性居民所属地执行相关协定(安排)。即,如其仅为香港临时居民,同时也是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性居民,则应对其执行中国与该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税收协定;如中国与该其他国家或地区间没有税收协定,则执行国内法的规定。

  对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应慎重执行《安排》规定。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表样附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

  四、 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一)第五条第一款,“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其中固定营业场所不仅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由于为另一方企业提供长期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办公设施等。该规定不影响本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执行。

  (二)[条款失效]关于第三款(二)项,判定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问题。(提示:作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由于条款“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规定中仅提及“月”为计算单位,执行中可不考虑具体天数。为便于操作,对上述月份的计算暂按以下方法掌握:

  即香港企业为内地某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内地的月份起直到完成服务项目雇员最后离开内地的月份作为计算期间,在此期间如连续30天没有雇员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可扣除一个月,按此计算超过6个月的,即为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对超过12个月的服务项目,应以雇员在该项目总延续期间中任何抵达月份或离开月份推算的12个月为一个计算期间。

  (三)关于“来料加工”业务的纳税判定

  内地企业从香港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香港企业在内地参与加工产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或销售,按照《安排》第五条规定,可视该香港企业构成了内地的常设机构,并应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但此规定尚未改变目前内地对承揽“来料加工”的上述内地企业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做法。

  五、关于第九条联属企业

  执行此条规定涉及对联属企业的认定及税务管理,以及在执行第十一条利息第七款及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六款提及的支付款项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有特殊关系,并涉及纳税调整时,应按国内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第十一条利息

  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交纳利息所得税。为防止对《安排》的滥用,对构成香港临时居民,但同时仍为第三方永久性居民的,或香港居民个人已失去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成为第三方居民的,不享受《安排》待遇。

  对香港居民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可凭其身份证、回乡证或香港税务局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安排》优惠待遇手续。具体征税程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对香港居民个人或法人从内地取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息收入,可由其扣缴义务人凭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明、产生利息收入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安排》优惠待遇,当地税务机关按《安排》规定税率办理相关征税事宜。

  七、 关于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一)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

  (二)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

  (三)虽有上述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对“曾经”另行商定具体时限。

  八、关于第十四条受雇所得

  受雇所得是指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本条第二款(一)项将原安排的“在有关纳税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改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对此项规定暂按以下解释执行:

  (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一语,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个月或以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12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按上述原则计算,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12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于两个年度的,在两个年度中其内地的所有工作月份取得的所得均应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

  例如:某香港个人分别在2007年度的2月、4月、11月、12月和2008年度的3月、4月、5月、10月、12月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其中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停留超过了183天,应对该受雇人员按其达到183天停留期的2007年11月和2008年10月所在的纳税年度即2007年和2008年度所有在内地停留的月份征税,即:既包括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的12个月期间的停留月份,也包括此12个月期间所在年度2007年的2月、4月和2008年的12月。

  (二)具体操作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税所得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有关个人每次申报纳税期限内或离境日时,往回推算12个月,并计算在此12个月中该个人停留连续或累计是否达到183天,对达到183天所涉及的一个或两个年度中在内地的工作月份均应确定负有纳税义务。

  2.具体计算有关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公式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执行。

  九、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安排》第三条对“企业”的定义包括了法人实体和个人,对“经营”的定义包括了法人实体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因此,《安排》中不再单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对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可根据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如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对该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关于第二十一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安排》增加了第三款关于间接抵免的规定,指一方居民公司到另一方进行投资活动,如在另一方的公司投资股份不少于10%时,对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在另一方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

  十一、关于第二十三条协商程序

  根据第一款规定,当纳税人认为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可以不考虑各自内部法律的补救办法,直接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主管当局(但必须在三年内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香港税务当局联系交涉的,应上报税务总局,统一由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协商解决。

  十二、关于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

  《安排》执行后,双方税务当局即可开展信息交换工作。要求交换的信息可以是纳税人发生于《安排》开始执行以前年度的信息。但该信息应适用于《安排》执行后纳税年度的税收。

  十三、关于第二十五条其它规则

  此条款涉及的防止“规避缴税的法律及措施”应理解为包括防止滥用《安排》的规定。

  十四、其他[条款失效]

  对于本通知未予明确的其他规定,凡与我对外所签协定规定一致的,可以参照有关协定的解释性文件及相关执行程序等规定处理;本通知所做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凡与我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内容完全一致,但在以往有关协定解释文件中未做明确的,本通知的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对原安排条款规定所作的解释性文件,凡与本《安排》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应继续有效。(提示:作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请各地正确理解、执行《安排》各条款规定,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附件:

    1.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个人)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公司、合伙、信托和其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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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4
文号:国税函[2007]40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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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04
文号:国税发[200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发布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

  (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

  (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

  (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

  (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

  (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

  (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

  (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其中:

  (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2.实验用材料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

    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九)其他。附件2

    实验用材料

  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黏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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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发布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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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成功举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经研究,现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的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源讯(北京)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价值为8251万美元服务赞助支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价值为5311万美元服务赞助支出,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规定不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则不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如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如对其采用核定利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服务赞助支出可直接在据以核定征税的收入额中减除。

  三、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除了服务赞助外,向北京奥组委收取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中国税法及协定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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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财税[200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

       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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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7
文号:国税函[2007]3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7]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一、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3.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4.长城安康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5.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6.长城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7.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8.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

  9.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

  10.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1.长城爱相随年金保险

  12.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

  13.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2.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5.光大永明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8.光大永明附加成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光大永明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光大永明附加儿童保证保额增加权益两全保险

  11.光大永明无忧宝两全保险

  12.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光大永明无忧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4.光大永明团体定期寿险

  15.光大永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光大永明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17.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光大永明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9.光大永明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光大永明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21.光大永明金保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三、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广电日生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真情呵护附加母婴健康保险

  4.广电日生完美丽人附加女性健康保险

  5.广电日生鸿福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7.广电日生尊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金百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1.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广电日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3.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4.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5.广电日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6.广电日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17.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A)

  1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B)

  19.广电日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20.广电日生金至尊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民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民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

  3.国民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国民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5.国民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国民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7.国民学生平安一年定期寿险

  8.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9.国民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国泰吉利满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泰长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国泰关怀101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4.国泰关怀202重大疾病保险

  5.国泰关怀佳人健康保险

  6.国泰卓越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8.国泰如意菁英两全保险

  9.国泰如意宝贝两全保险

  10.国泰富贵三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国泰如意101终身寿险

  12.国泰如意三喜两全保险

  13.国泰附加安宜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4.国泰附加康健住院日额健康保险

  15.国泰团体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16.国泰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7.国泰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

  18.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9.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A

  21.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B

  22.国泰开门红两全保险C

  23.国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4.国泰吉利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国泰吉利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国泰顺意101终身寿险

  27.国泰顺意100定期寿险

  28.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29.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30.国泰团体手术医疗保险

  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海尔纽约人寿账户式团体医疗保险

  3.海尔纽约人寿真爱人生两全保险

  4.海尔纽约人寿年年得利两全保险

  5.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特约疾病保险

  七、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2.海康附加“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海康“锦绣前程”两全保险(C款)

  4.海康“一生无忧”两全保险

  5.海康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6.海康“如意256”终身寿险(万能型)

  7.海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8.海康附加康复津贴医疗保险

  9.海康“呵护一生”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2004.5月版)

  10.海康“旺旺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11.海康“终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海康“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

  13.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海康“卓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15.海康“摇钱树”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16.海康附加“摇钱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7.海康附加“顺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

  19.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海康附加“锦绣前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1.海康“健康赢家”两全保险

  22.海康附加“健康赢家”重大疾病保险

  23.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24.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八、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3.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附加幸福人生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5.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幸福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7.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8.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10.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11.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12.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

  13.合众福寿人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九、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欢笑满堂两全保险

  2.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3.恒安标准福惠连年两全保险(万能型)

  4.恒安标准幸亏有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恒安标准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7.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8.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9.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十、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新世代终身寿险

  2.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3.恒康天安金多多(C)两全保险(分红型)

  4.恒康天安多利宝(B)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安享宝两全保险

  6.恒康天安附加新世代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7.恒康天安天天康顺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8.恒康天安永康团体医疗保险

  9.恒康天安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0.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恒康天安附加团体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特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恒康天安天天无忧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4.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恒康天安附加安宁宝意外住院补贴收入保障保险

  16.恒康天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恒康天安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十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

  2.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华泰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3.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6.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

  7.华泰人寿康恩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0.华泰人寿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1.华泰人寿保中宝终身寿险(分红型)(延长缴费年期)

  12.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华泰人寿附加吉祥学宝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住院补贴保险

  十四、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盛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金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金盛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五、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经典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事亨通终身寿险(万能型)

  4.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点金两全保险(万能型)

  5.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6.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永馨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家庭意外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8.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成长教育两全保险(C款)

  9.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开富贵两全保险(B款)

  10.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花样年华终身寿险(B款)

  11.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馨住院补贴健康保险

  12.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金牌保镖重大疾病保险

  1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牌保镖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友邦利多宝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6.友邦儿童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7.友邦附加境外每日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8.友邦附加境外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9.友邦附加特别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0.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1.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2.友邦附加我爱我家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13.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友邦附加特别加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5.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6.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7.友邦附加特别加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8.友邦附加阳光儿童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友邦附加合家安B款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0.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1.友邦附加孝心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22.友邦附加孝心意外重病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23.友邦附加安行天下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4.友邦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25.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6.友邦附加康福终身健康保险

  27.友邦附加玫瑰人生意外整形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28.友邦附加永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9.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0.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1.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2.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5.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36.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37.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8.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A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39.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0.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41.友邦附加住院收入及手术D款团体健康保险

  42.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款团体医疗保险

  43.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款团体医疗保险

  4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D款团体医疗保险

  45.友邦附加境外紧急住院B款团体医疗保险

  46.友邦附加住院前及出院后杂费B款团体医疗保险

  47.友邦玫瑰人生A款两全保险

  48.友邦玫瑰人生B款两全保险

  49.友邦附加玫瑰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50.友邦附加永利住院及手术健康保? ??

  十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十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鑫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鑫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鑫C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鑫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金鑫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鑫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友邦住院及手术B款团体医疗保险

  8.友邦住院及手术C款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三、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瑞福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瑞福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瑞福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S1454.瑞福德费用型团体医疗保险(A款)

  5.瑞福德管理型团体医疗保险

  6.瑞福德银行渠道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四、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瑞泰附加创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康福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生命保得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3.生命附加定期寿险

  4.生命至禧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5.生命至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7.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8.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9.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10.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1.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2.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生命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14.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5.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16.生命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8.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19.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21.生命附加母婴安康医疗保险

  2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3.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生命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25.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6.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7.生命附加成长康乐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29.生命永逸团体终身寿险(万能型)

  30.生命永福附加团体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1.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32.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33.生命腾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4.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35.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36.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分红型)

  37.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38.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39.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40.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41.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42.生命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3.生命附加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4.生命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45.生命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46.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六、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金宝贝两全保险

  2.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费豁免保险

  3.首创安泰金安两全保险

  4.首创安泰附加定期手术补贴医疗保险

  5.首创安泰附加保险费豁免保险

  6.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

  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8.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9.首创安泰小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首创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11.首创安泰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首创安泰附加小福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3.首创安泰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4.首创安泰附加团体手术定额补贴医疗保险

  15.首创安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首创安泰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首创安泰惠得利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8.首创安泰人健康之宝住院补贴终身医疗保险

  19.首创安泰健康之宝终身寿险

  20.首创安泰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21.首创安泰双盈报吉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七、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贵一生终身寿险

  2.泰康幸福一生两全保险

  3.泰康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泰康附加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5.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6.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7.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8.泰康员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9.泰康员福定期寿险

  10.泰康附加员福重大疾病保险

  11.泰康附加员福误工收入保障保险

  12.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3.泰康相伴无忧两全保险

  14.泰康附加癌症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15.泰康希望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16.泰康附加身故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高诊无忧附加终身寿险

  2.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06)

  3.太平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4.太平状元附加初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5.太平状元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6.太平状元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6)

  7.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8.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10.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C款)

  12.太平财富定期寿险

  13.太平财富附加两全保险

  1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太平吉祥如意两全保险(2006)

  16.太平高诊无忧终身医疗保险

  17.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18.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19.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6)

  20.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6)

  21.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2.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3.太平卓越医疗保险

  24.太平吉祥如意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25.太平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太平蓝盾团体账户式医疗保险

  27.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

  28.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9.太平绿洲团体附加公共医疗保险

  30.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

  31.太平稳得康附加医疗保险(B款)

  二十九、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利保两全保险(分红险)

  2.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3.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5.金运来两全保险(万能险)

  6.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7.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8.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附加合同

  9.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10.金福娃两全保险

  11.附加安康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康意外医疗保险

  13.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4.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5.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6.康居保抵押贷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7.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18.附加安逸意外医疗保险

  19.附加安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22.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4.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5.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6.喜相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8.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9.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10.员工福利团体健康保险

  11.员工福利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三十一、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招商信诺趸缴型步步为赢投资连结保险

  三十二、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正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正德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3.正德附加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4.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正德附加团体医疗保险

  6.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7.正德附加家庭养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三十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型B)

  2.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B)

  3.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4.中保康联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5.附加安康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6.中保康联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中保康联团体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8.中保康联VIP医疗保险计划

  9.中保康联终身医疗保险

  10.中保康联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十四、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2.联众团体定期寿险(2006)

  3.联众团体定期寿险(B款)(2006)

  4.安联鎏金岁月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5.安联附加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6.联众金赢世家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7.安联优越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2006)

  8.安联钱程似锦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

  9.安联安康至尊两全保险(2006)

  10.安联附加防癌长期健康保险(2006)

  11.安联附加防癌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2006)

  12.安联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6)

  13.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14.安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

  三十五、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B)

  2.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C)

  三十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定期寿险

  2.平安金玉满堂两全保险(万能型)

  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4.平安金乐章两全保险(分红型)

  5.平安金状元少儿两全保险

  6.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

  7.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

  8.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

  9.平安住院手术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平安附加公共保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1.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约门诊医疗保险

  14.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5.平安附加特别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

  16.平安附加福康定期疾病保险

  17.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健康保险

  18.平安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9.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1.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2.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2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25.平安育英年金保险(2004)

  2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7.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28.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三十七、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丰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3.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4.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5.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

  6.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7.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8.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9.人保寿险附加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0.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人保寿险长寿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12.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广东省分公司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2.安康专家日常看护(A款)团体护理保险

  3.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4.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四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农村干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A型)

  3.国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B型)(分红型)

  4.国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5.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6.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7.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

  8.国寿团体医疗保险(2007版)

  9.国寿附加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1.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2.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3.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4.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15.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16.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7.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18.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19.国寿穗穗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1.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2.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3.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4.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

  25.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2003版)

  26.国寿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7.国寿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8.国寿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9.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版)

  30.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31.国寿鸿阳两全保险(分红型)

  32.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

  四十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

  2.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

  3.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4.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6.母婴安康保险

  7.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8.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9.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10.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1.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2.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3.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4.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6.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18.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19.城镇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

  20.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1.金娃娃住院医疗保险

  22.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3.绿色救助乘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4.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A款)

  2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6.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7.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28.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29.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医疗保险(B)

  32.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3.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4.附加团体疾病保险

  35.太平盛世·长健重大疾病保险(A)

  36.附加母子福利疾病保险

  37.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38.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39.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40.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41.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42.鸿福来年金保险(A款)

  4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44.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5.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

  46.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

  48.小康之家·事业有成两全保险

  49.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

  50.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1.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52.团体定期寿险

  53.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54.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55.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56.附加员工团体定期寿险

  57.团体年金保险

  58.利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59.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60.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61.信恒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2.团体年金保险乙款

  63.(2005)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64.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65.学有所成两全保险

  66.少儿乐两全保险

  67.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

  68.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

  69.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

  70.太平盛世·长寿养老年金保险(A)

  71.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72.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73.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74.喜洋洋借贷者定期寿险

  75.购房信贷定期寿险

  76.母子福利定期寿险

  77.鸿福来年金保险(B款)

  78.鸿福来年金保险(C款)

  79.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80.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81.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82.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83.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84.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

  85.红利发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86.金诚利两全保险(万能型)

  四十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健康管理团体医疗保险

  2.中航三星家慧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3.中航三星家瑞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5.中航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6.中航三星家康少儿两全保险

  7.中航三星家泰A款终身寿险

  8.中航三星家泰B款终身寿险

  9.中航三星家泰C款终身寿险

  10.中航三星家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11.中航三星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2.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中航三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4.中航三星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5.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6.中航三星附加门急诊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7.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18.中航三星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9.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中航三星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21.中航三星家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四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真心关爱长期防癌疾病保险(2005)

  2.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3.真心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4.福寿年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5.安心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6版)

  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7.团体定期寿险(C款)

  8.附加一年定期寿险

  9.万福金多利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版)

  四十四、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2.中新大东方顺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3.中新大东方附加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

  5.中新大东方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6.中新大东方顺锦增额两全保险

  7.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寿险(分红型)

  8.中新大东方顺鸿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中新大东方顺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中新大东方顺智教育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中新大东方顺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中新大东方附加顺安两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中新大东方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四十五、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颐和团体年金保险

        2.中意创富如意理财两全保险(万能险)

  3.中意附加保家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4.中意辉煌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5.中意附加辉煌未来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中意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型)

  7.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8.中意附加瑞利年年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9.中意附加瑞利年年重大疾病保险

  10.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11.中意锦绣行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四十六、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英人寿金阶人生终身寿险

  2.中英人寿金荔枝终身寿险(万能型)

  3.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A款)

  4.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B款)

  5.中英人寿金品人生两全保险(C款)

  6.中英人寿乐康两全保险

  7.中英人寿金典人生两全保险

  8.中英人寿金葡萄两全保险

  9.中英人寿卫康防癌两全保险

  10.中英人寿安怡大陆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1.中英人寿安怡亚洲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2.中英人寿安怡全球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3.中英人寿附加喜福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中英人寿附加安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中英人寿附加金典人生医疗保险

  16.中英人寿附加乐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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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2
文号:财税[200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人均经营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37.4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按利润增长幅度和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孰低的原则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按人均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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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1
文号:财税[200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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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0
文号:国税函[2007]3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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