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按月不超过10万元的政策?
依据2019年04月03日的总局热点回复: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疑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企业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答疑2019年增值税改革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依据2019年04月02日的总局问题答复: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疑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部扣除?
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本公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疑哪些公益性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答疑我公司购入鸡蛋孵化成小鸡对外销售,是否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贵公司购入鸡蛋孵化成小鸡对外销售应属于上述政策的再养殖,应视为农产品的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答疑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买卖环节佣金和印花税能不能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转让金融商品计算增值税时,只能扣除买入价,不能扣除佣金和印花税。
答疑养殖鱼虾的合伙企业,投资者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以设备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为主营业务,在4月份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其中,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答疑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不能。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境外企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疑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疑我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3年月份购进的一辆小汽车,如何缴税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参考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在处置2013年月份购进的一辆小汽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疑处置固定资产的附加税是计入税金及附加还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参考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所附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说明,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答疑广告公司收取广告费后,向其他广告公司支付一部分广告费,增值税可以差额纳税吗?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时候,可以减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费吗?
财税[2016]2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答疑关联企业间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了?
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所以,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成员间无偿借贷或者集团企业间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间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答疑股东去逝后,其妻子继承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答疑客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以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税务局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交我公司,可以收取吗?
税总函[2017]127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答疑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所以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纳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季度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各自取得收入20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中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为不超过30万元,并没有规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应单独计算,因此,免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应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合计销售额。企业一季度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销售额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答疑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因此,用于留样的商品到保质期销毁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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