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三部门联合公告39号的进项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如何理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并未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说,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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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代扣代缴境外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手续费返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管理、 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分析可知,企业代扣代缴境外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由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和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因此,根据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可以享受2%的手续费返还,但该手续费返还不能超过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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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本季度只有处置办公车收入3万多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营业收入栏填报3万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规定如下: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企业处置办公用车会计核算上属于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果产生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产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办公用车的收入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的“营业收入”栏填报金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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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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