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19年1月从单位取得2018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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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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