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