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否包括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务事项。对于具体的税务事项及操作规程,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所在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查询并在线办理。
答疑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答疑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同等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措施。具体条件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疑我是山东省一家广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答疑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部分的增值税额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答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疑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答疑疫情防控期间,我单位购买一批货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影响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不影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保民生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央调剂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力度等措施,帮助各省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及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做好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分析,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答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不影响。此次减免政策不会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这次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明确要求,在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要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答疑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的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 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答疑已经缴纳了今年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能否退还?
可以。对于已经征收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对应享受优惠政策所属期内的已缴纳费款进行初审后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确定减免金额, 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完成应退费款的审批,按程序于3月底前完成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减免部分的金额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答疑减免政策与缓缴政策能否重复享受?
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重复享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以申请缓缴。
答疑企业办理缓缴社保费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向参保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征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原行业统筹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批准。
答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的条件是什么?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二是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三是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 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答疑陕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免、减”适用范围、时限及程序是什么?
陕西省明确,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中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 2—6月),大型企业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4月)。
办理程序是参保单位只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不需要办理额外的减免申报手续及证明材料。
答疑疫情困难减免同我省原困难减免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有关规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核准。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规定情形的,可以依原有困难减免条件按季度或按年申请困难减免核准,纳税人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核准时,201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的,可暂用2018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答疑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 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能够证明行业或者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资料。
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留存: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2.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相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如补充合同、协议等)。其中,直接减免(退还)租金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减免(退还)租金凭据;以抵顶以后期租金方式免租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免租凭据。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既有免税部分,又有应税部分的,应提供分摊计算情况说明。
答疑纳税人同时有免税和应税的土地、房产应如何计算免税额?
答:能区分开的按照适用免税政策的土地、房产申报减免,无法区分的按照免税的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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