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不产生可回收物品。请问我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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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母公司的车在子公司使用,如何操作比较合规?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可以在子公司报销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车辆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应与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或合同收取租赁服务费,并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依据租赁协议或合同、发票在税前扣除租赁费。而子公司使用车辆发生的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可以在母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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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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