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是广东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二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季度销售额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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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书刊编辑”。行业协会对于支付给本单位内设编辑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并已依法按稿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是支付给个人的,在500元以内,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该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若支付给个人的金额超过500元,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该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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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核心员工取得股权是否可按20%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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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公司承包一个工程200万,分包给个人150万,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发票,我们可以把分包这部分款扣除吗,按50万进行差额征收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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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企业收到财政科技重大专项补助,如果采用总额法核算,即,会计账冲减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那么,企业计算收入总额时,包含这项补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则不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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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怎么办!

答:①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③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④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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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备注栏的行业都有哪些?

答: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没有按照规定去填写备注栏信息,也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①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要有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较多要另附清单。


②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③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④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⑤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和售卡方纳税人不同,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要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


⑦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要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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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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