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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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企业之间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分两种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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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母公司的车在子公司使用,如何操作比较合规?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车辆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应与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协议或合同收取租赁服务费,并给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依据租赁协议或合同、发票在税前扣除租赁费。而子公司使用车辆发生的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可以在母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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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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