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打车票是否也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一般打车取得的卷式发票,因为没有注明乘坐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举个例子:小保公司的行政部门员工小明在2019年3月28日到乌鲁木齐出差,4月10日来财务报销差旅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有:3月28日和4月3日的航空客票行程单两张,分别列明机票价1500元、燃油费50元、机场建设费50元和保险费20元;新疆市内打车费卷式发票12张,金额180元;北京市内神舟租车用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3日,金额为206元,其中税额6元。小保公司费用会计审核单据无误后,将3626元款项打给小明。面对这些单据,费用会计该怎么作账?


首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1.航空客票行程单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为:


(票价1500+燃油费50)/1.09*0.09=127.98元


※3月28日的机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4月10日返程机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月10日行程单中列示的机场建设费50元与保险费20元,不计算抵扣进项税。


2.神舟租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元;


※新疆市内打车取得的卷式打车票因为没有乘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然后,小保公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确认差旅费3492.02元,进项税额133.98元,具体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机票) 3072.02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保险费) 40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打车票) 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98


贷:银行存款              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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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后再次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因此,您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后再次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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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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