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