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A公司领取4000元工资, 在B公司领取3000元工资,A公司先申报,没有交税,B公司后申报,3000元的工资全部要交税吗?

答: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可。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基本扣除费用(全年6万元,按5000元每月累计扣除)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提示: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对于选择不同扣缴义务人扣除不同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填报电子模板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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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新成立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就不需要缴纳了吗?

答:新成立的公司一般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则需要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注: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经费缴费各地执行略有差异,比如广东地区:开业或设立6个月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也未办理工会建会筹备手续的企业,不属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时可以先行咨询清楚当地的执行情况。此外,为了响应减税降费的政策,很多地区也发布了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公告,比如江苏地区发布《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其他地区的企业可以关注一下当地的优惠政策,有优惠及时享受。


参考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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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专票?

答: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几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提醒:自然人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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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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