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股东1法人,1自然人,共实缴1000万元,其余4000万元为认缴(章程约定30年,期限还离得远),公司现向法人股东借款1000万元,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请问分别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公司向法人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 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


② 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提醒: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③一定要取得发票(如符合小额零星条件可以提供其他凭据,支付给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支付给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支出,可以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也可以依据收款收据(收据)及内部凭证(应当按会计制度履行程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收据)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所讲的小额支出是指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


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也要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提醒: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特殊情况下,可能不能税前扣除:(一)企业取得了填写不规范的利息发票;(二)企业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三)企业银行借款是通过关联方担保取得的,债资比例超标导致不能税前扣除;(四)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银行借入资金无偿让渡其他企业使用;(五)企业资本金未按期缴足,相应未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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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收到地方政府非专项补贴可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答:增值税:是否免增值税,需要根据财政补贴的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文件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列明具体的适用情形,也没有提及企业收到地方财政补贴是否交增值税,而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不一定都不用缴纳增值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政策:《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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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两个自然人为股东,现在实际到位930万元,现两股东要将股权100%转让给法人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转让时有风险吗?

答:对于出让方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足额出资即将股权转让,应依法承担补足认缴资金、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等法律责任。


而对于受让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出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出让方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而且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方)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但是,受让方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或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参考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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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坏账损失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提醒: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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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判断是否需要建账。


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二、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参考政策:《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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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门票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1)要看票据是否合规,票面信息是否齐全(发票监制章: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除发票监制章外,合规票据还应具备发票专用章);


(2)根据单位的会计报销制度,符合要求的可以报销并记账核算。同时会计核算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全面反映,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依据实际报销金额和相关凭证入账。


提醒:各地关于企业发生的旅游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规定存在差异,具体参考各地税局的执行情况。


例如:河北地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因此,河北地区职工福利旅游支出需要全额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浙江地区,在《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表明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深圳地区,在2018年3月底12366 答复口径,深圳地区认可旅游费用作为企业的福利费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需要将旅游费用并入享受了旅游福利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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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呢?

答: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修改了校验规则,即独立核算情况下,金三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且是系统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提醒:如因未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在第一季度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而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前广东和深圳地区可以选择补做“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由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其他地区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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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高温津贴和防温降暑费是一回事儿吗?要交个税吗?

答:严格意义上来说,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高温津贴是一种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A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发放3000元的高温补贴。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7月,B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位员工发放降温饮料,合计1000元。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根据受益对象归集)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参考政策:《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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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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