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软件行业属于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吗?那之前申请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还可以再申请15%进项税加计抵扣吗?

答:软件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因此不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的政策。


扩展:只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参考政策:《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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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什么?如何判定适用哪种征收方式?

答: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当企业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当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核定征收的判断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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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

答: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区分行业。


提醒:(1)2020年2月1日后,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目前可以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业有以下8个: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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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还需要进行认证?

答:需要认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若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可通过勾选、扫描等方式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提醒:①发票丢失可以用其他的凭证代替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但不是不勾选认证,发票丢失未认证会导致滞留票的产生,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并进行滞留票的核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②纳税人需要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如果不是客观因素导致未及时申报抵扣的,将不得抵扣,需将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③对于一些不可抵扣进项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认证,但是建议先认证,申报时做进项转出,避免滞留票的产生。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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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10月到期,2019年度如何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需要在2019年重新认定高新资格,具体时间需以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只要在2019年年底前通过高新资格重新认定,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比如该企业高新资格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1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则税收优惠资格享受年度为2016年、2017年、2018年。那么2019年就很特殊,这一年高新资格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已没有税收优惠资格,但该企业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只要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通过高新资格重新认定,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通过,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企业要注意及时进行高新资格认定,以保证税收优惠的衔接。


参考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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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员工乘火车行李托运费用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可以。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制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一般来说,铁路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有一个特例,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因此,各铁路公司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制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与上述收据一样,可以税前扣除的还包括铁路运输的退票费收据。


提醒:能够自制凭证且可用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如果收到其他公司开具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依据28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判断。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对铁路运输票据做出了明确规定,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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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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