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吗,比如每月应发工资3300.00,社保个人承担264.00,公司缴纳660.00,医保个人承担66.00,公司缴纳190.00,公积金个人承担260.00,公司承担260.00,实发工资2520.00,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税前扣除的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二、会计处理,借:成本费用科目 441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300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660 ——医疗保险190 ——住房公积金 260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300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264 ——医疗保险 66 ——住房公积金 260 现金 2710
答疑旅游景区的门票,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没有盖发票专用章,能入帐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贵公司取得没有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入账。
答疑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房产税、印花税:按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 1‰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按10%非住房20%。
答疑请问股权转让收入的成本是如何确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还是实际汇款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贵公司,如果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投200万,其成本也未200万元。另一个公司投290万不要了,给贵公司了,一般应按接受捐赠处理,按其公允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公司转让股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答疑年会购买的抽奖奖品如何做账务处理
如果贵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年会抽奖奖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准则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或会议费。
答疑我公司临时性征用村民土地(建设期遗留下问题),公司让村支部协调,与村支部签订永久性用地合同,与村支部、村民签订三方协议,村民开具收据,公司直接通过账户付钱,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有限吗?最好有文件支持,谢谢了
不符合发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只有国家有权征用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答疑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可否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只有五五摊销法摊销的费用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未对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作出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摊销法摊销或五五摊销法摊销,已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答疑A企业以出资方式入股B公司,因合同细节未谈妥,可否先以借款形式把资金支付给B企业。等合同签订后,将借款转为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答疑投资公司以工程项目设计费入股,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吗?如果是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投资公司以工程项目设计费入股,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吗?如果是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首先不能“投资公司以工程项目设计费入股”,设计费本身不是投资公司一项资产,可能用欠设计费作债转股处理,不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税抵扣问题。
答疑先开发票,货物未转移,未收到款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贵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已经产生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疑私车公用怎么处理合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可以为无租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车辆维修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相关发票抬头需为承租方),允许税前扣除。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辆年检费用、折旧等费用有个人承担,不能在企业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答疑你好!我们在西藏有个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我们团购了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房子,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西藏都享受那些税务优惠?
一、尚未出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第四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答疑银行账户里的钱买了理财产品用作账务处理吗,第二,用理财产品抵押办电子承兑汇票付给对方账务处理,承兑汇票到期账务处理
贵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分为银行存款类理财产品和非银行存款类理财产品。如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属于银行存款类理财产品不做账务处理;如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非银行存款类理财产品做账务处理,通常确认为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到期支付票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如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则将其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答疑企业一直盈利没有弥补亏损是否还用填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根据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因此,如果企业税收口径一直盈利没有弥补亏损,不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答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其他税款。可以走三方协议,缴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其他税款行为均为法定的,不可以走三方协议缴纳。
答疑公司在整理材料时发现两份场地出租合同,一份是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一份是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租金分别为100万和70万,租金已收,但是并未记账,现在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老师该如何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在整理材料时发现两份场地出租合同,一份是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一份是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租金分别为100万和70万,租金已收,但是并未记账”一是按规定转入收入。以前年度租金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入账;本年的租金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收入;二是按规定补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答疑房产税:房租出租 免租金 是否也免除房产税, 或0租金免除房产税?如果缴纳是根据哪条相关税法规定缴纳呢?房产税有没有好的避税方案。 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将一工厂出售,但未做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纳税主体是我公司还是购买方?依据的相关税法有哪些?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贵公司)缴纳。
答疑招标公司其他应付款数额较大,怎么处理?
根据其他应付账款形成的业务性质分类排查,对于确属无法支付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答疑我公司出租一个库房,年租金20万,租期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如何缴纳,收入如何确认,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老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出租一个库房,年租金20万,租期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按上述政策在收取时或按合同应收取租金时缴纳。
二、如果上打租以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在租赁期内按月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答疑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业,2014年购进一年轿车,一直没有入账,也没有计提折旧,现在想要出售给个人,发票由我公司出具,售价为52400元,那么请问老师,我的这项业务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业,2014年购进一年轿车,一直没有入账,也没有计提折旧,现在想要出售给个人,发票由我公司出具,售价为52400元,那么请问老师,我的这项业务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营业外收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