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是否可以这样做,税法有什么 说法?可以视同销售?因为这个不是我方直接付款的,这方面税务有什么 规定?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税收上分解为公司销售产品和偿还债务两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为我方垫付的广告费然后我方拿产品抵”首先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税收上无需视同销售;如果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专家建议:如果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前需同税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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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报销的住宿费发票开的是增值税专票,但不符合差旅费报销,我要记账在业务招待费下,此时是按不含税价进业务招待费还是按含税价进业务招待费?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用不属于业务招待性质不应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
如果是公司负担外部人员的住宿费,那么应该在业务招待费中进行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业务招待费相关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取得专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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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购买的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我公司的账务怎么处理,产权归谁?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所以贵公司该项资产应该按照按份共有处理,所占份额根据出资比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因此,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购买的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属于共有产权,贵公司按合同协议出资金额确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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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给客户制作新产品,需委外制作一付模具,比如30万一付,客户出15万,我们公司出15万,然后模具我们用, 这种,怎么账务处理好? 模具产权,客户占一半 (相当于就是另一半模具,产权就是客户的,用到报废为止) 模具时间对于账户处理有影响吗?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所以,贵公司该项资产应该按照按份共有处理,所占份额根据出资比例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如果贵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了该模具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那么贵公司可以按15万确认固定资产,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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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1、哈市注册的房开公司在哈尔滨的项目,住宅商服车库等房屋销售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征率是多少?2、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计算,是否可以用销售价扣除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款后的金额计算?标准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哈尔滨地方税务局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6号,哈尔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4]07号规定,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不低于18%;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不低于15%。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计算增值税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会计处理:
1.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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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目前处于运营期,目前征用建设期遗留土地,建设隔离网,土地征用:公司跟村委会签订合同,公司、村委会各村民签订三方合同,村民开具收据,财务以这三项原始单据入账,不开具发票,入账是跟隔离网一起记入固定资产(因征用土地就是用于建设隔离网),咨询各位专家:1、征用土地的方式合适吗?不开具发票可以吗?合并入固资可以吗?最后有说服行的文件告知一下,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目前处于运营期,目前征用建设期遗留土地,建设隔离网,土地征用:公司跟村委会签订合同,公司、村委会各村民签订三方合同,村民开具收据,财务以这三项原始单据入账,不开具发票,入账是跟隔离网一起记入固定资产(因征用土地就是用于建设隔离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只有国家有权征用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征用,属于承租行为,因此,贵公司征用土地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取得出租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不能将租金计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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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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