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一、相关政策变革


  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


  1、计算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这里的销售收入应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配比。


  2、计算开发各年度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3、计算开发各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


  (1)a=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b=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a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7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同年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2017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2015年-2017年销售收入情况、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表:

image.png 

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现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15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2000÷30000)=44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240-440=-200


  应退企业所得税=200*25%=50


  实缴企业所得税=45,故实际可退企业所得税=45


  调整后亏损结转=(45-50)÷25%=-20


  2016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15000÷30000)=55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300-550-20=-270


  应退企业所得税=270*25%=67.5


  实缴企业所得税=310


  实际可退企业所得税=67.5


  2017年


  分摊土地增值税=1100×(3000÷30000)=11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60+500-110=450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450=5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


  累计退税额=45+67.5-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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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13
作者:安世强
来源:税屋

解读支付董事费如何财税处理

董事费是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个人的报酬,是一项个人所得。企业支付董事费财税处理如下:


  一、支付董事费应当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董事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如果企业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照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每次支付金额超过500元的,应提供发票。


  三、董事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会计核算上按照职工薪酬来处理。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津贴及咨询费应列作“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董事会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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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13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个人所得税关于所得来源地判定之详解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临时来华不足90天的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雇主负担的部分,以及对来华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我国政策征税权的基本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慕容老师将对各个所得项目的境内、境外划分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基本规定,《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有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规则,《实施条例》第三条主要从地域管辖权的规则出发明确了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人的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支付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该称之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无住所个人MR.LEE任职于德国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度因中国子公司的引擎盖事件派驻到中国履职4个月,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万元,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在中国履职的4个月期间,由于MR.LEE劳务发生地为中国境内,则其在此期间取得的7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均为境内所得,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的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我们再举一个劳务报酬的例子。例:我国境内一家房地产公司碧柳园聘请意大利的一位设计师奥利奥先生为其重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合同约定碧柳园公司支付给奥利奥先生折合28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果奥利奥先生没有来到中国境内,只是在意大利履约为我国的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方案。那么奥利奥先生所取得的报酬为境外所得;如果奥利奥先生是来我国境内履约,为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那么其取得的劳务报酬为境内所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需要考虑其是为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提供劳务,也不需要考虑所得的支付地,而是直接按劳务发生地,即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可。


  2、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的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出租人所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比如一个韩国人李先生2019年度从未来过中国,属于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租了一个游艇给A公司在我国黄海海域使用,取得了1000万韩元的租金,无论李先生是否来过中国,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只要游艇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这部分所得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取得的1000万韩元的租金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划分原则同财产租赁所得一样,其按照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日本人小林拥有一项特许权,其允许我国境内的一家物流企业北方速递使用该特许权,同时取得的一定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同财产租赁所得的判定原则相同,只要该特许权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小林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应当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反之,如果该特许权是在中国境外使用,则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可分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不动产按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他财产按转让行为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新加坡人吴女士2019年度一共转让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新加坡境内和我国境内。由于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进行确定,我们不用考虑吴女士的房产是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仅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所在地。因此吴女士转让新加坡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转让我国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及负担机构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6项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原则,《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稿酬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规则,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文件对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境内、外所得划分规则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明确偶然所得来源地规则为支付地原则,该规定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取了一致的原则,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境内购买了国外某网站的彩票,中奖金额为2万美元,奖金由境外公司汇入该自然人的存款账户。那么这笔2万的奖金就为境外所得。我们需要考虑的只是支付或者负担该笔所得的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并不用考虑自然人是哪里中奖的。


  另外3号公告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进行确定,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此外,增加了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条款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另外两个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例如,新加坡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如果该中国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那么,不论该新加坡居民持有中国公司股份比例如何,中国对该新加坡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征税;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上述新加坡居民转让该中国境外公司股份(股票)取得的收益,中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根据本款规定拥有征税权(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动产所在国国内法对此类情形下的转让收益不征税,即使协定规定有征税权,也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所在国一定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以上可以看出,3号公告关于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规定,与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表述思路一致,相当于是一个反避税条款。


  所得的支付地点并不是判定所得来源地主要判断条件。这里需要注意,《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的“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高管人员的报酬。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劳务发生地原则,而高管人员的报酬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支付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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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12
作者:慕容晓说税
来源:慕容晓说税

解读企业以股权公益性捐赠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对以股权捐赠只是一个特例,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以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即对公益股权捐赠视同平价转让,使得捐赠人在捐赠环节的所得为零,相当于免除了捐赠人捐赠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但在捐赠支出的确认上,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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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1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工资要交个税吗?

 实务中,有些公司会给员工制定全员营销任务,如果完成营销业绩,奖励之!如果完不成营销业绩,惩罚之!所谓双向承诺,奖惩并举。比如某公司制定的奖惩办法为:按照业绩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果没有完成,按照未完成业绩金额的3%进行惩罚!


  对于享受奖励的部分,真真正正拿到手的这部分绩效工资,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这个没有啥争议?


  对于没有完成销售业绩,要从之后工资中进行扣减的这一部分金额是否要缴纳个税?是按照扣减后金额计算个税?还是扣减前的金额计算个税?竟然在某企业财务部门人员之间引发了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那部分工资是否要交个税?


  比方说,某公司为员工张三制定了20万的营销业绩,年底的时候,财务部统计营销业绩完成后?发现张三业绩完成金额为0!那按照20万乘以3%,也就是说要扣6000块钱业绩考核。如果说次年1月份员工张三的应发工资为30000元,扣除业绩罚款6000元后,还剩24000元(暂不考虑社保和附加扣除),张三被扣减的6000块钱业绩考核是否要纳入个税缴纳基数计算缴纳个税?张三的个税缴纳基数是30000元?还是24000元?张三应缴纳的个税金额是多少?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完成业绩扣款属于“罚款”性质,不能在应发工资中进行扣减,要以30000元来计算缴纳个税的,其理由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税可减免项目是正向列举,列举中没提到“罚款”能够减免个税,于是反向得出:没说能免,就应该交的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扣除的业绩考核不存在缴纳个税的问题,其理由为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所得才交税,不是所得不交税。个人所得税遵从的收付实现制原则,站在纳税人而言,应发工资有很多项目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等,都属于应发工资,业绩考核属于年度激励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激励,就存在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应当计入应发工资,负激励同样也要计入应发工资。纳税人再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应扣社保及税金及附加,得出应交个人所得税。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业绩考核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是衡量员工贡献和报酬的机制,它不是行政罚款,也不是个人所得税上减免项目,而是计算应发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可以按照24000元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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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1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同一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注意防范三个误区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有个例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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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0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应当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包括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在内,相互之间的赠予并不存在特殊的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只有对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征契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文件被财税[2014]4号废止。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但该文件又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废止。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仅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从契税立法原则上对离婚析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变动是否征收契税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列举范围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只有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对于婚前房产办理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属于夫妻间无偿赠与,因此,应当正常缴纳契税。


  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处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二是处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者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属于婚前个人名下的部分不存在产权转移,不存在缴纳契税,仅是对另一方受让的部分征收契税。在确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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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0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无形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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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关于运动健儿的奖金,有什么税收规定

近两天,女足亚洲杯决赛,北京冬奥会比赛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引来了阵阵欢呼,当运动健儿摘金夺银后,各类奖金自然会纷至沓来,不仅国家会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发放奖金,各省、市、县政府,或企业都会对运动员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


  一些网友会好奇,运动员取得奖金,企业支出奖金,会涉及什么样的税收问题呢?


  一、运动员——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取得奖金所得,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以下政府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给运动员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予运动员的奖励,同样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企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运动健儿的奖励支出,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直接对运动员奖励,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将资金捐赠给组委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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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缴纳消费税的五个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项目在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以及批发等环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区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环节。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由海关代扣消费税。


  四、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只有卷烟。当然这里应该是加征,毕竟卷烟是生产环节已经征收消费税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的税率是统一的,并没有区别对待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但是在批发环节也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这里的批发环节,是指烟草批发企业把卷烟批发给零售商的过程。但是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卷烟的时候并不需要加征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批发企业计算消费税时,已经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不能被扣除。


  五、零售环节。1.自1995年1月1日起,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2.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3.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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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租期内将承租的商铺转让取得转让费的税务处理

1、案例:


  门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者收取,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低端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高,一些低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收取转让费已成为大多数商铺转让过程中的一种惯例。


  2、问题:


  收取的上述门面转让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3、税务处理意见:


  纳税义务应区别情况处理:


  (1)房东向原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租金收人相关的价外费用,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承租方转租商铺,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转租收入相关的价外费用,原承租人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承租方转租商铺,房东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


  4、涉及的商铺转让常见纠纷应予以避免


  日常商铺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一是租赁期限届满,次承租人要求享受优先续租权;二是转租合同约定的转租期限期间,次承租人遭遇阻碍其继续承租的事由(如租赁合同期限先于转租合同期限届满、承租房屋被拆迁、承租房屋因规划失去原有商业价值等)时,要求承租人返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店铺转让费及赔偿损失。


  故,再签订相关协议应规避上述情况。


  参考税务机关意见:


  1、广西税务 2012年


  问题:关于转让商铺的租期取得转让费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之前,李先生承租了一个5年期的商铺来自行经营,现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了,还有3年的租期,于是李先生将该商铺转让给另一人来承租,取得一笔相应的转让费,同时新接手的人重新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对此,李先生咨询其取得的转让费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需缴纳是按什么税目?


  答:根据纳税人反映的问题,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租赁业。


  为此,12366意见认为上述李先生将承租来的商铺在租赁期内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由于新接手经营的一方重新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关系与李先生无关,李先生取得的这笔转让费是否能属于转租行为无政策文件进行明确。


  为此,我中心将该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明确回复:由于承租人对商铺没有所有权,所以对将承租来的商铺进行转让的行为属转租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


  问题: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除定期支付租金外,甲企业还需一次性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店铺转让费”,该“笔店铺转让费”如何征税。


  答:店铺转让费按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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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8
作者:行成思语
来源:行成思语

解读当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会有哪些原因?

 该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143,利润总额73,预收款项为0,期初应收款项61。


  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当期增加467,营业税金及附加上期数1000当期-342。


  其他数据看着没什么异常,除了管理费用没有随着营收的上涨而上涨,略微下降。


  解答:


  1.税会差异的影响


  (1)永久性税会差异的影响:比如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导致纳税调增。


  (2)暂时性税会差异的影响:比如上一年度有固定资产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本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上述的这些税会差异,这类支出会计核算时依然需要计入损益,导致企业利润减少;但是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从而导致“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增加。从而最终就可能出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的现象出现。


  简单举一个例子:


  甲公司的“利润总额”本年度是0,但是去年度有一项固定资产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在本年度会计折旧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无其他税会差异。


  分析: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其计税基础就变成了0,本年度会计折旧10万元,就不能税前扣除,就需要做纳税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0+10=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额(所得税费用)=10×25%=2.5万元(假定税率25%)。


  2.合并报表的影响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单独的法人主体为纳税人,企业在合并报表的时候,各子公司之间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不能相互抵减,从而导致了子公司之间利润有正负时合并后就会变小,但是“所得税费用”却没有抵减变小。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发现了以前年度会计差错且涉及到损益的,不需要按照“追溯调整法”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当期直接进行调整,会计差错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更正申报,而不能直接在会计差错发现的当期进行扣除或申报收入。


  因此,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就可能出现当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的现象。


  举例:


  某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21年10月发现:2020年11月一笔销售收入10万错误地计入了“预收账款”,货物已经发出,成本也结转入了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


  该企业2020年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100万元以下),2021年度利润总额0万元,除上述问题外无税会差异。


  分析:


  (1)企业发现会计差错后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2)税务处理:发现差错后,应及时更正申报,对已经申报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补缴2020年度税金=10万元×25%×20%=0.5万元


  补缴2020年度税金及缴纳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按实际金额计算)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金额计算)


  (3)2021年度虽然财报显示“利润总额”是0万元,但是由于是2020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就有10万元,而2020年度漏报的应税收入已经通过更正申报补税了,从而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0-10万元=-10万元(假定不考虑税收滞纳金),因此2021年度除补缴2020年度税金外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也不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了。


  最终情况是:“所得税费用”是0.5万元,“利润总额”是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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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7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公司员工驻外补贴是否属于职工薪酬列支范围?

企业对在外地派驻工作人员,按照在外天数按天发放的补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首先,企业为长期驻外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以,驻外补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的范围。


  其次,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是企业对出差人员部分包干费用的一种补偿。而长期派出外地的工作人员,与本埠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已,因此,长期驻外工作人员按天发放的补助不属于“差旅费津贴”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驻外工作人员按天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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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5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四种情形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按照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但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应税行为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做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非房企)转让异地持有的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前或后,也不区分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转让自建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5%)×5%。2.转让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十5%)×5%


  三、跨地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比例如下:1.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5%。2.按照3%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9%)×3%。3.按照1.5%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1.5%。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十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十3%)×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相应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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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1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金融商品亏损转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申报?

 有一家企业,发生了股票买卖行为,这家企业开业后受到多方经济的影响,仅仅进行了股票买卖业务,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买卖也亏了~但是他们一年的卖出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了。


  问题来了~要不要申报呢?


  估计大家都知道买卖股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这企业发生的行为是亏损买卖,也就是说销售额为0,那么要不要申报呢?


  老会计以经验说,无需申报。全部空表保存,零申报就可以了,省时省力!


  新会计以理论说,发生了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买入和卖出均应当填写计算,最后的结果为0!


  二人争执不休,你同意哪一种呢?


  我们还是来看法规:有很多人说反正没有税金,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从本条来看描述的几种情形,产生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就会被认定为有恶劣的性质,那么咱们描述的情况就不存在了,果真如此吗?


  这里面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这家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其他的经营行为,仅仅发生了股票买卖业务,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虽然是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判断是否达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规定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也就是说,现在股票买卖行为如实申报后,可能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期如果有一笔买卖盈利,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6%。如果没有如实申报,而是在盈利的买卖发生的时候才申报,那么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适用3%。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金融商品买卖,是自行计算销售额后填入表中,还是将卖出价与买入价均填入表中,在增值税的填表说明中已有说明,不辩自明。但依然还有很多会计认为反正我的增值税没有少交,就没关系。


  我想说企业发生的股票买卖行为,尤其是大额资金的买卖行为,证券行业的数据就传不到税务局吗?如果资金再大一些,有可能上市公司还需要发表公告,这些情况税务局就掌握不到吗?我想,一定是你小看了金税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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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7
作者:李进
来源:正和税参

解读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热点问答

 最近收到很多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相关问题,下面税小皖就通过问答的方式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01、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02、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二、不动产租售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人力相关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03、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减按1.5%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04、一般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其他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不含铁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列名的金融服务。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8.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0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能否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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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6
作者:芜湖税务
来源:芜湖税务

解读出售后保留所有权,如何确认收入

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答: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


  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摘自财政部网站


  税舟后语:


  准则如大法,是属于基本规则,原则性比较强,实务应用需要依据多层因素判定。通常来说,法定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并不是等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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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6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解读手续费及佣金、市场推广费的税收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税法没有明确“手续费、佣金”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其相关范围。


  手续费:


  手续费,顾名思义,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比如说办理“借款手续”、“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手续”等等。因此“手续费”可以这样解释: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对委托人来讲,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代购代销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因此,概括来说,手续费是别人替你办理了某事项而支付的服务费。该费用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跟浮动的,比如我们常见的“收取手续费”形式的委托代销,代销方一般根据对外销售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销售的越多,收取的手续费越多,与销售量、销售金额直接相关。


  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佣金是与促成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市场推广费:


  税法上并没有出现市场推广费的字眼,有的只是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按视同销售处理。市场推广,顾名思义是对公司及产品的形象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市场推广费用本质上属于业务宣传支出,业务宣传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市场影响力,但对于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比如企业花1000万请某明星代言,不意味着企业立马就能签1000万以上的合同,也不意味着签不了1000万以上的合同,可以不支付代言费。


  因此,市场推广费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即无论产品或服务是否销售,企业花的广告宣传费不与销售金额相关。可以说是一种沉默成本,企业的该项支出花了就花了,并不一定立马带来企业经济效益。


  由于手续费及佣金与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上存在不同的扣除规定,为规避税收风险,请企业谨慎区分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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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发哥说税

解读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如何做到准确填报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每家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不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只要出了企业本身的圈子,就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我们逢年过节给客户送的礼品,疫情期间捐赠的防疫物资,开年会员工抽奖得到的奖品等等,只要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需要视同销售。那么问题来了,视同销售如何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我们以自产的货物为例:


  甲公司是生产防疫物品的,2021年度给疫情灾区捐赠防疫物品多批次,发生成本2000万,市场价格3000万。由于捐赠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故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3000万


  贷:库存商品  3000万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规定,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上述防疫物品视同销售收入按3000万计算。


  然而,视同销售成本是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说,本来视同销售企业没产生收益,尤其还是捐赠,既然按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该一致,视同销售成本也是3000万,这样才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人说,既然税法要做视同销售,是因为产品实现转移,产生价值实现增值,视同销售成本为实际成本2000万,那么对应的增值10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历来争议,国家也没有给出一个平息争议的政策。直到201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做出调整,从201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似乎悟出填报的逻辑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根据填报说明,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异1000万纳税调增后,通过A105000表纳税调减回来,这样纳税调增调减合计为0,最终未增加企业的税负。由于1000万会计没确认,故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1000万,纳税调减1000万。

  因此,A105010视同销售调整明细表时,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实际成本2000万。其实从2020年度总局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30问也做出明确回答:

  如果是一般的视同销售,比如说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纳税申报表填报填完上述申报表就结束了。但例子属于捐赠,因此还涉及到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2020年度总局再次对申报表做出调整(其实从2017年度到2021年度每年都在调整),其中对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账载金额”调整如下:

  通过填报说明看出,无论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均不是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而是加上了“包括该支

  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也就是说此时的账载金额为2000+1000=3000万。按3000万填报账载金额。

  由于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按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则还是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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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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