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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贵公司“商品房销售后,网签后,出产权证前,由地产公司再回购回来”税收上应作为销售退回处理,由于商品房产权未发生变更,不涉税,需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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