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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因此,新开发的旅游景区如果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政府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地段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符合上述政策可向税务机关备案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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