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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法人股东减资收回资金三各部分,一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免税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所以,法人股东减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涉税,以货币资金增增资,个人股东不涉税,公司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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