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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可以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前提,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本应开具正规发票却没有开具的不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为个体户收据上不加盖印章,只体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存在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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