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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放的各种补贴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可以做报表发放,但按需要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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