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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及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因此,贵公司未建立工会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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