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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因此,收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返还款,属于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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