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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根据国发2018 41号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 扣除;
(二)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元。可以由赡 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 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 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 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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