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1997-12-31
文号:署税[1997]1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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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关,请立即组织实施。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对这一政策精神,各关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见附件一)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见附件二)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

  二、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五),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六)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不予免税的商品与税号对应的目录清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拟于近期下发。此次下发的两个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凡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可照此执行,尚未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需将具体商品品名、规格、型号等材料报送总署关税司研究决定。

  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关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超出免税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一律报请国务院决定。

  三、考虑到项目审批机构多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了提高审批速度,规范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管理,现决定,免税审批手续在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并一律由直属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如项目所在地系非省、市政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确认书”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报请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

  四、为了便于对免税物资的核查和后续管理,国务院《通知》要求海关建立统一编号的数据库,为此,各项目有关审批机构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填写代码编号(编号规范详见附件七)。

  五、各直属海关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审批档案。审批情况应按附表(见附件八)规定的格式设立专项统计文件,并将当月情况于下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传送总署关税司。进口地海关在将免税设备验放后,应将验放的情况填写在征免税证明上,并及时返馈给审批海关。

  六、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项目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合同主管海关要定期将审批和设备进口情况汇总报总署监管司备核(具体报表格式、如何报送另文通知),并应加强对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上述不作价设备如属20种商品范围的,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结转项目中前已进口设备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七、上述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所需设备,凡在1998年1月1日后到货,但尚未办妥免税手续的,进口地海关可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或征收保证金先予放行,待补齐免税手续后再予结案。

  八、上述免税项目中,凡进口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船舶申请免税的,应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审批海关上报文件时,应同时随附设备的样本,说明书及照片等有关资料。

  九、为保证免税设备尽速投入使用,凡进口地海关与审批海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如项目单位申请,经审批海关审核具备转关条件的,可由审批海关联系进口地海关同意,出具转关联系函,对办妥免税手续的进口设备可直接转关至所在地海关验放。转关设备如与批准内容不符或有其他问题时,进口地海关应及时与审批海关联系解决。

  此项调整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调整幅度大,涉及单位广,政策交叉多。各关应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明确各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各类不同情况的征免税界限。不得受理超权限、超范围的项目确认书,也不得对不该免税的物品擅自免税。要提前主动与地方政府和各项目审批单位取得联系,加强配合,积极宣传政策,解释操作规范,以利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审批海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本着高效、严格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三级审批,加强监督。审批手续要集中在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仍按现行规定审批),监管、审计、稽查部门以及审批海关和口岸海关要密切配合和监督。凡有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各海关要及时反映执行情况。除按月上报汇总情况外,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联系。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附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三:《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附件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五:《计划单列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附件六:《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要求的说明》

附件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海关审批月报表》

附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 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饮料添加剂及饮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吨及以上,并建议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 、油剂 、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 )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碳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空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及以上载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溶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三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 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饮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上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个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爱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种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类、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随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理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的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

  3.电影制版、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附件三: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一、农业

  动植物优良品种改良及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

  脱毒种苗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高产、市郊模式化栽培

  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

  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宜农荒地、荒山、荒漠、滩涂开发

  商品粮、棉、油、糖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

  天然橡胶

  草业和草原建设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奶业

  生物农药

  高效低毒无公害农药

  新型农膜

  新型兽用疫苗和兽用化学药品

  牛羊胚胎移植

  渔船技术改造

  饮料添加剂及配套利用

  二、林业

  林业良种德育与遗传改良

  经济林树种、花卉良种繁育及储藏

  森林灾害防治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

  速生丰产林

  防护林工程

  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荒漠化防治

  附带原料基地的木浆造纸

  木材及人工林、小径木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 

  竹质工程材料和植物纤维工程材料

  林化工产品深加工

  树木生理活性物质

  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

  三、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

  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

  滞洪区安全建设

  海堤防维护和建设

  江河湖库清淤

  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

  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

  水利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设备和方法

  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

  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

  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

  四、气象

  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及设备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五、煤炭

  矿井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大中型、高效露天煤矿

  大中型高效选煤厂

  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的防治

  工业型煤

  水煤浆

  煤炭气化、液化

  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

  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管道输煤

  六、电力

  水力发电

  大型煤矿坑口电站

  热电联产

  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及大型风力发电

  燃气联合循环发电

  洁净煤发电

  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

  电网改造和建设

  七、核能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

  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

  先进的铀矿采冶

  高性能核燃料元件

  乏燃料后处理

  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

  同位素及辐照应用

  八、石油天然气

  石油、天然气勘探

  石油、天然气开采

  原油管道输送

  天然气管道输送

  液化天然气

  石油储备

  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九、铁路

  铁路干线网

  既有线路提速

  高速铁路系统

  25吨轴重货运重载

  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

  重型优质钢轨及新型轨枕

  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及货场设备

  铁路客货运装备

  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

  铁路集装箱运输

  十、公路

  国道主干线公路网

  智能公路运输系统

  公路快速客货运输

  公路工程新材料

  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公路集装箱运输

  十一、水运

  沿海主枢纽港口

  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

  船舶运输的标准化、系列化和现代化

  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

  远洋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水上交通管制系统

  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水上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多式联运

   十二、航空运输

   民用机场

   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十三、邮电通信

   同温同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622Mb/s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及设备

   155Mb/s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微波通信系统及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DCSI800等)系统及设备

  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

  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广播卫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

  异步转移模式宽带光电传输系统设备

  智能网络及其应用设备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

  邮政信函、包裹等自动化处理系统

  十四、钢铁

  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直接还原

  小球烧结及球团烧结

  配型煤炼焦及捣固炼焦

  干法熄焦

  高风温长寿热风炉

  高炉富氧喷煤

  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

  超高功率电炉及综合节能技术

  转炉溅渣护炉技术

  高效连铸

  连铸坯热装热送

  熔融还原

  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

  冶金综合自动化

  控制轧制及控制冷却

  板型控制

  表面涂镀层

  低合金钢及微合金钢

  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不锈钢冶炼

  冷轧硅钢片

  热、冷轧不锈钢板

  石油钢管

  废钢加工和处理

  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入熟料生产

  冶金环境保护及冶金废弃物综合利用

  十五、有色金属

  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生产氧化铝

  有色金属强化冶炼、湿法冶炼

  非晶合金薄带

  超临界萃取

  高效节能选矿和电化学控制浮选

  大型预培槽电解铝

  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

  8英寸及以上单晶硅片、多晶硅

  高效选矿药剂

  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及陶瓷材料

  高性能磁性材料

  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

  新型刹车材料

  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

  稀土及稀有、稀散金属开发和综合利用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采用焙烧新工艺、热压预氧化一氰化提金工艺和细菌氧化一氰化提金工艺开发利用难处理金矿石

  难处理金矿含金尾矿资源综合回收

  十六、化工

  科学施肥(测土施肥、新型化肥、各种专用肥)

  大型合成氨、尿素

  大中型高浓度磷钾肥及其复合肥

  含作物所需微量元素复合肥

  水煤浆加压气化

  新型高效催化剂

  年产20万吨及以上氯化钾和年产10万吨以上硫酸钾

  钙镁磷肥改性复合肥

  管式反应器制粒状磷铵及三元复合肥

  涂层尿素

  年产3万吨及以上料浆法磷铵和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

  硫基三元肥

  稀土复合肥

  高纯五硫化二磷

  先进湿法磷酸精制

  抗老化特种聚乙烯

  低毒红矾钠

  万吨级氰化钠

  5000吨/年气相法白炭黑

  大中型化学矿山

  有机硅单体及有机氟等化工新产品

  精细化工新产品

  大型煤化工

  烧碱用离子膜 

  氯化法钛白粉

  高性能子午胎

  高性能子午胎骨架材料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十七、石化

  单系列规模500万吨及以上炼油

  符合经济规模的原油深度加工

  60万吨以上乙烯及大型后加工

  聚氯乙烯树脂

  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

  合成材料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合成橡胶及其应用

  单系列能力10万吨及以上丙烯腈

  单系列能力35万吨及以上PTA

  尼龙6和尼龙66新产品

  有机化工原料新产品

  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十八、建材

  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

  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

  万吨级玻璃纤维池窑拉丝

  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墙地覆面材料

  平板玻璃深加工

  高档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

  非金属矿超细改性加工及制品

  十九、医药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重要的出口优势产品

  生物工程药品

  放射性药品

  新型抗肿瘤药品(含抗肝炎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制剂

  新型地方病用药

  新型解热填痛药物

  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和按GMP生产的药物制剂

  医药专用紧缺的中间体和新型抗生素

  新型生物化学药品系列(含生化诊断试剂)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新型医药和医疗器械

  新型卫生材料和敷料

  计划生育药物及工具

  新型药物的筛选技术和筛选模型

  氨基酸新菌种

  饮料级生物素

  维吉尼亚霉素和泰乐菌素

  青霉素盐提纯和纯化

  发酵及自动控温系统

  大规模用多肽合成、纯化

  大规模药用核酸合成、纯化  

  高产基因工程菌

  天然类药物

  新型中药研制和开发

  二十、机械

  精密成型技术及设备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

  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及设备

  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试验及检测技术和设备

  高速、超硬精密刀具和精密、自动量具量仪

  新型传感器

  轿车轴承、铁路机车车辆轴承、精密轴承、高速轴承

  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起临界火电机组

  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

  1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

  3.6万千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

  核电机组及关键配套辅机

  50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

  大电流断流容量试验及变压器突发短路试验设备

  新型绝缘材料

  45万吨/年及以上化肥、乙烯关键制造技术和设备

  重大技术装备的分散型控制系统

  在线自动测试技术与系统

  新型电力电子技术及装置

  精密、超精密加工技术及设备

  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  

  大型精密仪器

  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

  电子式低压电器

  高强度异型紧固件

  20吨/时以上树脂砂铸造设备

  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及设备

  大型真空电子束焊技术及设备

  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及设备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

  大型污水处理设备

  烟气脱硫脱硝设备

  海水淡化技术及设备

  工业机器人

  500万吨/年及以上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

  2000万吨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

  隧道挖掘机

  地铁暗挖设备

  2米以上大型冷热连轧及过程控制技术和设备

  3万立方米/时以上空分设备机械式立体车库

  天然气集输设备

  揉性版印刷关键设备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机械设备

  农、蓄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农业环境、生态农业所需设备

  农业(棉花、水稻、玉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

  真空精炼与铸造技术及设备

  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

  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

  先进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

  二十一、电子信息

  线宽0.8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 

  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新型表面贴装元器件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

  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

  工作站、服务器

  软件开发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

(CAE)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平板显示)

  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

  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

  单模光纤

  路由器等网络设备

  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

  高画质激光视盘(采用MPEG-II标准,如DVD)

  高清晰度电视(HDTV)

  数字录放像技术

  数字彩色电视机

  大屏幕彩色投影电视

  VCD机芯、光头、专用芯片

  普通纸传真机

  新型保密机

  多媒体终端

  宽带数字程控交换机(异步转移模式宽带交换机ATM)

  高速无线寻呼产品

  数字多功能电话机

  二十二、汽车

  汽车车身的车身附件

  汽车、摩托车新型发动机

  汽车关键零部件

  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及毛坯

  汽车模具

  汽车电子产品

  汽车轻型化新材料

  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零部件开发系统

  发动机管理系统、三元催化转化装置等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

  国家级检测中心用于汽车、摩托车型式认证检测系统

  二十三、船舶

  高技术、高性能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

  船舶主机

  船用电站

  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

  二十四、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及零部件

  航空发动机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

  机载设备系统

  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 

  航空航天新型材料及应用

  燃气轮机

  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

  卫星应用

  航天技术应用

  二十五、轻工纺织

  非金属制品的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及纸板

  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

  皮革后整理加工

  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

  特种工业缝纫机

  酶制剂

  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无氟制冷技术及应用

  黄原胶(食品级)

  高档包装纸制品

  新型包装材料

  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

  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单系统日产400吨及以上聚酯

  高仿真化纤面料

  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

  碳纤维、芳纶纤维以及改性、异型、超细、复合化学纤维

  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工业作特种纺织品

  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

  3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

  1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

  二十六、建筑

  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

  建筑施工计算机应用

  建筑节能关键技术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

  建筑施工关键设备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

  二十七、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城市地铁、轻轨及公共交通

  城市道路

  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

  城市防洪

  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

  城市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燃气气源厂

  城市集中供热

  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立体停车场

  城市危房改造

  "安居工程"

  经济适用商品住宅

  物业管理

  二十八、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生态及环境整治

  自然保护区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废水(液)综合利用

  废气综合利用

  废旧物资综合利用

  大型污水处理

  废气监测

  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二十九、服务业

  连锁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等商业设施

  配送中心、代理制等现代化经营方式

  粮食、棉花、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运输设施

  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旅游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

  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

  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外汇经纪

  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租赁服务

  公益性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体育设施

  文物保护

  基本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康复、福利等设施

  重点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的教学和科研设施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

  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专利、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劳动就业、法律咨询

  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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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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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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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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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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