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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6号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政策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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