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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生产企业预售商品,如业务真实可以开具发票;由于会计上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结转成本。开具发票未收到资金,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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