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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企业内部);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公司业外购商品赠与客户在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房屋产权费经纪公司,不属于买一赠一业务),会计和所得税按照销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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