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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提供服务6万(6%增值税)赠送礼品4万(17%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如为“提供服务6万(6%增值税)赠送礼品4万(17%增值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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