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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其他个人对企业食堂承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贵公司个人对食堂承的收入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他自己进行申报缴纳,企业不负有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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