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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1.贵公司为老板缴纳的商业保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只有购买带有税优编码的商业健康保险,才有每个月200元的抵扣限额。
如果贵公司为老板购买的保险没有税优编码。该保险需要并入老板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抵扣。
2.目前的政策下,贷款利息不得抵减个人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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