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84 答: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