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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答:根据《陕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的通知》,从2020年起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6个统筹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因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征收,因此需根据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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