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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可以入账。首先需要根据实际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发票是不支持账务处理的,还需要相关的合同,银行流水。如果是两年之前没有入账,需要按照会计差错处理,相关损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计入未分配利润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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